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的肇事者李義祥,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一開始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並成功後,法院始改裁定羈押禁見。
在一開始法院裁定交保時,很多民眾議論紛紛,認為法院如此輕易以50萬元交保,「1條人命只值1萬元」這樣的聲音不絕於耳。
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法院後來裁定羈押的因素又是什麼呢?🤔
首先大家要先建立起的觀念,「羈押」、「交保」都只是一種保全刑事偵查審理程序可以進行的手段,避免案件辦到一半時被告落跑,
📢與被告到底有罪、無罪、要關多久、要賠多少等等這些判決結果,沒‧有‧關‧係!
先建立起這樣的概念,我們才能繼續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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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被告還有下列三種情況的話,就會裁定予以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罪名,如涉犯放火、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及恐嚇危安、竊盜等罪,而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也可以裁定羈押。
看得出來嗎?🤔
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在預防被告逃跑,或是湮滅證據,或是與證人勾串,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或是證據遭到破壞,事實無法重現,或是預防被告一再重複犯罪等等,與被告有罪無罪,真的沒有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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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保?
交保的意思,就是法院認為被告也有上述種種情況,但是沒有到要將被告關起來才足以確保的程度時,這時法院就會命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保證他會配合法院審理不亂搞。如果被告最後都乖乖配合法院審理,那麼等判決確定後,法院也會將這筆保證金還給被告。
所以新聞中稱李義祥50萬元交保金為「1條人命只值1萬元」,邏輯上完全不通!因為這筆錢並不是李義祥要賠給受難者的賠償,哪來的1條人命只值1萬元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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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法院一開始裁定李義祥可以交保,後來卻又裁定羈押禁見的原因,依瑩真律師的推斷,很有可能是一開始在證據還沒十分充足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本案肇事原因為單純的工程車墜落意外,但是在後續證據一一曝光,顯現李義祥不僅在承包身分上就有違法情況,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也似有內情,而且案發當天可能不只李義祥一人在場,因此而有與他人串供、湮滅證據的風險存在,符合羈押要件,法院才裁定羈押了。
另外大家都非常關心的,這次事故台鐵到底有沒有賠償責任,或是承包商、監造單位應該賠償受難者的問題,瑩真律師將會在今晚8點的影片中為大家說明,記得準時收看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
羈押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鬼島三盲鍵盤俠,又一傾情力作:
乘客變工人
被害者變肇事者
真.台灣奇蹟!
標準的台灣三盲特色:對於社會問題沒有什麼助益,在網路上提不出具體興革芻議,#添亂倒是很會。
(圖片資訊擷取自新聞〈衰爆!站邊坡的他是太魯閣號乘客「不是工人啦」〉:https://bit.ly/2PWGOH4 )
「『這幾天被罵死了,暈倒』,葉聲明的家屬說,照片曝光後,很多親人打電話來問,還有人不明就裡,罵說『幹嘛偷偷施工』,讓他百口莫辯,覺得很衰;家人也在臉書放上一張他當時脫困後坐車回家,在車內手拿車票的照片,證明『我真的是乘客』,希望媒體幫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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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1.〈最難解的司改懸案:亦生又亦死,「三盲」重症患者眼中的司法〉:http://bit.ly/3407Fnb
〔司法亦生亦死,「司法改革」也就成為人民想吃就吃,不愛吃就推開的自助餐。
如果要研究這個生死之謎,其實不需要做什麼實驗,而是必須正視到,許多國人在法治教育缺乏下的法盲、理盲與文盲的「三盲性格」。〕
法盲:死不認錯下的「司法不公」魔障
理盲:講道理頭頭是道,但「臣妾做不到」
文盲:(假裝)不識字,卻 #很會編故事
2.《扭曲的正義》序(P.38-39)、第三部〈媒體幻象〉(P.211以下)
「至於偵查實務的困境、檢警關係、媒體幻象等問題,太多、太複雜,也太糾結,也許有人會覺得那些不過是新聞上會出現的特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沒有關係,但其實仔細思考就會發現,#這些不斷惡性循環的問題離大家都不遠。之所以無感,之所以覺得與我無關,也許都是因為從未有機會了解,或不願看清真相。
每當國內發生重大犯罪案件、上了新聞,#人們總是在案情不明時看著電視就胡亂咒罵;在不了解羈押要件的情況下,覺得檢察官沒有聲押、法院沒有裁定羈押而覺得渾身不痛快,破口大罵;在不明白法定刑與量刑要素的情況下,向司法投擲言語重石,痛罵「恐龍法官/檢察官」。此外,也不乏民眾攻擊司法人員「太年輕」,戲稱司法人員「奶嘴法官/檢察官」。這社會上彷彿人人都很懂司法、人人都不滿司法,但仔細想想,大家動不動就大動肝火,然而卻似乎從來沒有人說得出究竟司法真正的問題何在。
這本書只是一扇引領讀者進入司法議題的門,試著指出問題,並希望大家讀完後,能試著以深入思辨的角度,看所有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時事。依循書中所說的概念與一些眉角,就會發現我過去三年九個月裡掙扎的一切現象,不但 #就在你我身邊、#在媒體報導中,也 #在某些網紅與直播主的渲染下,不斷發生。
這本書,始終是你我未完成的課題。」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https://bit.ly/3uDtBmC
羈押要件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少女案,被告前案沒有被羈押的理由摘錄:
「...被告前案在108年1月9日交保後,每次開庭都準時到庭,案發後,被告已經失業不再具有保全業經理身分且限制住居,客觀上無法再以相同方式犯案,且檢察官對於有再犯之虞部分純屬臆測,並無證據佐證等語,否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
審判長聽取兩造意見後,審酌:(1)被告並無前科。(2)被告自交保後已經超過1年4個月時間均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並未違反強制處分。(3)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補償被害人。(4)對於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並未卸責。(5)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再犯之虞等因素,因而認定不構成羈押要件。且為施以被告相當程度之壓力,審判長諭知禁止被告直接與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繫,亦不得再做如本案類似或不當行為,若有違反此部分行為將依法羈押。因此,本案羈押之處理已考慮當時存在之各項客觀事實,始認定並無再犯之虞,報導評論稱未考慮再犯之虞,應屬誤會。」
所以就上面的理由看起來,說實在的在前案中,實在沒有理由羈押被告。而且前案的法官並不是神,所以沒有辦法在沒有任何跡證的狀況之下,心血來潮再把被告押起來喔。
羈押要件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羈押與否。
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尚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直指,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羈押要件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未來採取預防性羈押措施,質詢內政部長陳威仁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李俊俋委員表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還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更指出,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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