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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保障受刑人無痛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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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死刑,大多數人先想到的會是「死刑存廢」。
但本文要講的是另一個問題:「無痛死刑」。也就是在法律未禁止死刑前,國家是否應該保障受刑人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無痛苦的死亡呢?這是個比較少被注意到的問題,但今年 4 月時美國聯邦法院對此做出了判決,我們稱為巴克萊夫案。
#巴克萊夫案
這裡有個比較特別的大前提,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有規定:禁止「過高的保釋金與罰款,以及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喔!故事發生在密蘇里州。有位死囚巴克萊夫犯下綁架和謀殺罪,被法院判處死刑,而密蘇里州規定要用注射來執行死刑。
然而巴克萊夫表示,自己先天罹患罕見疾病「腦海棉狀血管瘤」,注射所含有成分戊巴比妥會讓他產生極大痛苦。對此,他認為使用該成分的執行方式,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中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要求法院敦促州政府更改行刑方式。
#判決結果
究竟這樣的請求會不會成立呢?法院怎麼說?本文會一一說明。
#台灣有無痛死刑嗎
絕大多數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因為這能最有效地降低受刑者的痛苦,維護他作為人的尊嚴。可以說是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說回來台灣的執行方式,我們的監獄行刑法是寫「應以藥劑注射或槍斃」,但實務上都是使用槍斃,槍斃本身伴隨著極度的精神恐懼,對受刑人或施刑者皆是。
無痛死刑的概念,對人民跟政府來說可能有點陌生(對小編也是),不過這是值得思考的方向。好文好文,不用再等。
#為什麼要保障無痛死亡啊
#有這個疑惑的讀者
#請進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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