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檢討所得稅中的扣除額,保障上班族權益】
去年大法官745號解釋,宣告現行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無法按實際金額減除費用,這是違憲的。因為薪資所得被規定只能最高減除20萬的費用,若超出20萬即無法減除;但其他諸如執行業務所得皆可按實際費用減除,顯然是對於薪資所得者有差別待遇。簡單講,前述的所得稅法規定對領薪水的上班族相當不公平,而且違憲。
最近財政部終於公布研究報告,近日將正式提出修法。這點我相當認同,也希望財政部不要再拖延。同時,在修法過程中,也應該一起把影響上班族權益很大的「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以及「特別扣除」一起檢討。
目前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為:
課稅所得=年度總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例如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課稅所得X稅率=應納稅額
「免稅額」,其意義是給予人民最低生存的保障。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是超出最低生存保障之外的生活必要支出,例如保險費、房屋租金等。(類似某些歐美國家稅法所定義的「特別支出」。)
「特別扣除額」,則是不同納稅義務人,彼此間的財產、婚姻等的租稅負擔能力皆相同,但基於某些特殊因素,造成某些納稅義務人的實際所得較少,所應扣除的額度,例如身心障礙扣除額。(類似某些歐美國家所稱的「非常性之負擔」)
從上述列出三者的差別後,就會發現台灣的扣除額有許多不合理的安排。例如,捐贈、政治獻金、災害損失,竟被放在生活必要支出的「列舉扣除額」。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應屬於成本費用或虧損,計算所得本應予以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學前幼兒特別扣除額,屬於生活必要支出。還有前述的災害損失,屬於特殊原因,造成納稅義務人實際所得下降,應該放在「特別扣除額」。此外,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政治獻金,以及特別扣額中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當是屬於租稅優惠,和免稅額與扣除額在談的量能課稅原則無關。
將扣除額定義清楚、分門別類,才能扣好好地梳理應該要給予上班族的保障,而避免在模糊不清的規範中,總是被忽略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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