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證券型代幣之法律性質
作者:陳威達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甫於6月底正式對外說明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或STO)之管制架構後,於7月3日進一步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該法所稱之有價證券,除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外,尚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即依前開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屬前揭規定所稱之有價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進一步指出,所謂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此外,金管會亦沿襲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46年SEC v. W.J. Howey Co.案中所建構之判斷參數,認為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需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1)出資人出資;(2)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3)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4)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儘管前開解釋令緩解了證券型虛擬通貨法律定性之爭議,但隨著於台灣擁有超過1,900萬用戶的社群網路業者於6月公開表示,擬推出支付型虛擬通貨後,台灣的主管機關,勢將面臨另一個對現有制度更大的挑戰。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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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的接班人?STO是什麼?又如何進行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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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 是Security Token Offering的簡寫,翻譯為「證券型代幣發行」。
📍舉例來說,帝寶很貴,一坪150多萬,很少人可以直接買一戶兩戶;未來,你會看到不動產的持份被細分為一千份一萬份,然後由發行商發行一種「帝寶幣」,作為融資、借貸的手段。而這個帝寶幣可以作為帝寶豪宅共有所有權的表彰,也可以上交易所交易,可以跨境移轉,重點是,完全合法。
📌 #STO 的出現,本質上是法律問題。 #ICO 過去被質疑最劇烈的是「逃避」,ICO想要透過發行虛擬貨幣來募資,又想要規避各國現行證券監理體系,兩邊的好處都想拿的結果是,各國政府打算要嚴格管理它。
💡在台灣,並沒有對 #有價證券 作出明確定義,那我們該如何判斷什麼是有價證券而必須受 #證券交易法 管制?我國參考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EC v. W.J. Howey案 的標準。所以,STO是有價證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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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於美國之發展與借鏡
作者:陳威達律師
隨著2017年起首次貨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下稱「ICO」)之蓬勃發展,對於法令該如何著手監管之問題,均成為各國監理機關嚴峻的挑戰,因此,市場預測,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似有機會成為一個ICO與法令監管間之均衡結果。
參考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虛擬通貨(Virtual Currency)按照發行計畫之不同,可粗略分為三種:(1)支付型虛擬通貨(Payment tokens);(2)應用型虛擬通貨(Utility tokens);以及(3)資產型虛擬通貨(Asset tokens)。其中,資產型虛擬通貨,是指對於發行單位之債權或基於股權權利之資產,而該等虛擬通貨於性質上,近似於股票、債券或其他衍生性商品。
由上述定義可知,如發行單位所發行之資產型虛擬通貨,具備有價證券之性質及特徵,則該項目即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至於本質上是否為有價證券,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下稱「SEC」)於2017年之調查報告中,仍沿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46年SEC v. W.J. Howey Co.案中的標準認定之。
儘管SEC看似對於虛擬通貨之規管日趨嚴格,但市場參與者無不希冀在資金取得以及法令遵循間取得平衡,而美國近期更有諸多案例,嘗試於既有之規範框架下另闢蹊徑—Regulation D。簡要而言,依照Regulation D,一旦發行人符合其所訂之條件者,即可豁免於依照證券法申請核准,此制度亦類似於我國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之私募,屬於豁免交易之類型。
而依照SEC之公開資料,各個公司依循Regulation D辦理STO之趨勢逐漸增加,其主要之誘因在於,於Regulation D項下之Rule 506,其發行主體以及規模均無限制外,亦得於發行後15日內,再以電子方式向SEC提交Form D即可。此外,Rule 506對於資訊揭露之要求程度亦較低,蓋依照Rule 506,得以參與認購之二種類型投資人,均係較具有承擔經濟風險能力之人。
繼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作為虛擬通貨之主管機關後,並擬於今年6月底前提出相關法規,於此期間,或可參考上開美國法上之相關規範,以及現行實務之運作方式,以資作為STO相關制度建構之參考。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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