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作者:王美琇
最近兩件個案判決,恰巧形成強烈對比,一是三一八攻佔立院案,一是馬英九洩密案。兩案的判決,足以說明司法正在歷經什麼樣的價值檢驗。
馬案法官對馬英九引發的憲政危機完全視而不見;三一八案法官則看見「公民不服從」阻卻政府違法的憲政層次。兩種判決高下立判。兩相比較,更反映出台灣的司法依然存在「只見藍綠、不見價值」的嚴重亂象。
談到這裡,我們不禁要問: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司法要帶給台灣什麼價值?司法要為民主深化立下什麼典範?司法人員如何看待自己的定位?或者甘願淪為政黨鬥爭工具和既得利益的維護者?
司法演進推動美國民主
美國的司法演進值得借鏡。美國之所以成為今天的美國,和他們的司法演進有牢不可破的關係。永不屈服的勇敢人民不斷挑戰司法邊界,催逼著司法判例持續更新,落實民主和人權價值的深化,讓美國成為一個民主成熟的自由國度。
換言之,司法判例就是推動美國民主進步的最大動力,而美國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的修正案,更是不斷成為挑戰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智慧與良知的最終判決依據。
一九五四年的布朗案,最高法院廢除「隔離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法案,讓黑人和白人可以同校就讀;一九一八年阿伯倫(Abram)言論自由案由大法官何姆斯(Justice Holmes)立下影響後世的判決:「…法律不能處罰言語的表達,除非言語的後果必將引起清晰而立即的危險。」
從此以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就成為憲法原則並適用於法院裁判言論自由案的依據。最著名的案例就是一九八四年強生焚燒國旗案。被告強生在德州法院被判有罪,但他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一九八九年最高法院宣判德州的法律侵犯到強生的言論自由,違反憲法、判決無效。
一九六一年的麥普案(Mapp)也讓最高法院確立:警察不可非法拘捕人民和扣押證據(第四修正案);也禁止政府強迫刑事被告作對自己不利的供詞,除非被告同意招供(第五修正案)。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財產權以及緘默權。法院也不得考慮非法取得的證據,否則判決一律無效。
司法判例落實人權保障
一九六六年麥蘭達案(Miranda)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成為全國各級警察執法時的正當程序,即所謂的「麥蘭達警語」:「警察拘捕被告時必須告知可以保持緘默。若被告要保持緘默,警察必須停止訊問。若被告要求有律師,訊問必須停止;再訊問時律師必須在場。」
一九八七年的馬丁案(Martin)最高法院也確立:檢察官代表政府起訴被告時,檢察官必須負起完全舉證責任,而且證據必須明確到讓陪審團不再有任何的「合理懷疑」 ,也就是必須「超越合理懷疑」。舉證責任和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法則,成為正當程序的基本要素。
一九七四年尼克森水門案更是司法權與總統權的經典對決。最高法院最終認定:「總統享有『行政特權』,尤其是國家安全必須保護,但『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面對犯罪的可能時,總統的機密權應該和司法權相互平衡。…」最高法院判尼克森敗訴,國會展開彈劾而下台。最高法院明白宣示:「沒有任何人,甚至總統,可以高過法律。」充分彰顯司法權威和憲政高度,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價值。
美國制憲之初憲法只有七條條文,幾年後國會又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列舉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以及保護人民在政府執法過程中不受侵害的基本權利。然而,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需要公正而獨立的司法系統。
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受到侵犯時,人民可以上訴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和最終判決。最高法院可以撤銷地方法院的判決。法律由判例構成,法規由判例演繹。最高法院是終極判決,判例並成為全國執法單位必須嚴守的執法依據。這就是美國憲政法治的基礎。
民主價值需要法治支撐
反觀台灣,我們這部違章建築的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雖不缺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但因戒嚴三十八年凍結這部憲法,司法從此淪為威權統治集團整肅異己和欺壓人民的工具。解嚴至今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但司法和警調人員的腦袋並沒有解嚴,依然揮不去黨國思維陰影,人權價值更形同具文。
所以,看到少數進步法官和檢察官努力嘗試挽回司法的敗壞聲譽時,我們不知道該感到欣慰或者悲哀。
一個成熟民主國家的司法,必須也應該成為三種價值的守護者:一是民主憲政的維護者,一是弱勢人民的守護者,一是公平正義的捍衛者。如果做不到,司法就會成為保守反動者集結孳生的溫床。
因此,司法人員必須好好捫心自問:司法的存在價值是什麼?司法要為民主法治奠定什麼基礎?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缺乏法治支撐的民主,勢必搖搖欲墜;法治信念的實踐,需要更多人的膽識與堅持。請讓智慧和良知導引,跨越藍綠政治;讓正義的亮光,照進司法的黑暗角落,重新點亮島嶼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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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浴血學生阿康被捕後記與民眾自救-----警察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
自小雖不算循規導矩,但最大的麻煩也都是欠交功課而且放學後偷走希望逃過罰企(從未成功過,次次都要企返Double時間),但從來沒想過自己會有雙手被警察用手扣反鎖搜身、然後帶上警車送入警署羈留室的一日。2014年12月25日,我不是群眾運動裡的急救義工、我甚至不是示威者,我只是一個普通在酒吧過完平安夜獨自一人經過旺角的年輕人,但這晚上改變了我一生。
在唐樓,他們要求我戴上頭套,我堅決拒絕。在醫院,拘捕我的警員及警長彷如思覺失調,一時說你已被捕,無權要求在醫院打電話、要回到警署才能聯絡律師;一時告訴你反正我們攝錄隊已經拍低整個過程,何不從實招來;問他們是否正式警誡我、所講的全部都會成為呈堂證供,他們會語帶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我表示我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他們索性直接用粗口話你「痴撚線」。
回到警署,他們思覺失調程度更上一層樓。除了不停重覆以上所有對白,還會問你「有無溝女?有無叫雞?」,突然又問一句「你睇吓,你佔中嗰陣稱兄道弟嗰班咁嘅所謂朋友去曬邊呀?之前龍和道你有無份呀?」。由被捕至保釋期間整整八小時,每字每句都是心理角力。稍失自信或有絲毫鬆懈而認罪,無論你有否犯法,上庭也百辭莫辯。不停疲勞轟炸、加上與外界失去聯絡,實情是你的確會懷疑身邊的朋友都往哪裡去了。
獲釋後,拖著疲累的身驅加上頭上的兩針,SIM CARD與SD CARD「不翼而飛」。剛連上家裡WIFI的手機突然彈出幾百個NOTIFICATIONS,大家都從不同媒介得悉我被捕。有小學同學、不常聯絡的中學同學、戰友,後來還得悉被捕的消息早已在中學老師間廣傳 - 他們對我的清白沒有半分疑慮。
我是其中一個幸運的被捕者,才一一回覆所有訊息和在社交網站報平安,放下手機打算大睡一場,就開始收到來自不同泛民主派政團的法律支援,大概是血流披面的形象夠煽情吧。即使三個月過後的今天,要在社交媒體廣傳訊息,也是一呼百應,短短兩三小時就有超過一千個likes,我很少用likes來量化感情,但知道至少有一二千人記得那天受傷的男孩,只能說由衷感激。
被捕並不光彩、也不好受。我不是唯一被誣蔑的其中一人,還有很多很多義士,他們沒有記者的鎂光燈照著來證明自己清白之驅、也沒有政黨民團主動提供法律支援,甚至馬上「割蓆」,要獨自面對繁雜的法律程序。過往幾年接受新聞學的教育和訓練,學懂了求真、也學懂質疑傳媒求真的立場。公民記者乃大勢所趨,但正如無相關牌照就不能駕駛巴士,沒有受過最基本的訓練,我個人認為總不能人人都能夠自稱記者,然後以「新聞自由」為名要求進入採訪區云云;但科技一日千里,有片有圖有真相卻是絕對。只要人人手執真相,加上勇於為戰友提供證據甚至出庭作供,任黑警如何夾口供、如何扭曲事實,在法官席前他們只會自曝其短。
非常時期、非常手段,我並不反對「以武制暴」,但前提是要自行承擔後果;就如「光復上水」中小女孩大哭一幕,道德上或有對錯難分的灰色地帶,但法律上是非黑白卻是壁壘分明。有犯法就是有犯法、無犯法就是無犯法,清白就是清白。一位在立陶宛留學的印尼朋友知道我出事後曾經問我,怎麼你的高等院校都不為你出頭、為你撐腰,我無言以對。在執法者濫用公權力欺壓市民的今天,當政黨只顧頭上光環、連學校為利益都歸邊不願保護學生,就只能夠民眾自救。好好將影片檔案標籤備份、多留意社交網站,你的一分力絕對可以令無辜戰友免於身陷囹圄之苦。
最後,在此再請求大家幫忙,我正在搜集證據,準備申請法援向當局提民事訴訟(或私人刑事檢控),希望能夠聯絡圖中那位男士,希望大家能再次伸出援手,輕按「分享」一鍵,一傳十、十傳百,市民自救就是如此開始。
圖:圖中既男士或男士的朋友,請與我們聯繫,為阿康的官司提供支援,感謝!
註:被捕後警誡源自美國,1966年在米蘭達對亞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People of the State of Arizona)一案,由於米蘭達在未經任何警誡下向警方招供,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亞利桑那警方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人民有權避免自證其罪權利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判米蘭達勝訴,基於第五憲法修正案中一罪有判決後不能重審的原則 (Double Jeopardy),米蘭達因而全身而退。自此美國執法部門規定於絕大部份情況下都必須向疑犯作警誡 (Miranda Warning/ Miranda Rights),否則有關證供不能呈堂。警誡意譯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講及所做將有可能、並將會被記低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聯絡律師及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盤問。假如你不能負擔律師費用,法庭將會代你安排一位免費律師。你是否明白我剛才向你宣讀之權利?」(各州份有不同用字,但意思相同)(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Do you understand these rights as I read them to you?),警方必須確保疑犯完全明白以上權利,包括用疑犯母語向其作警誡。及後,大部份地區及國家都有類似警誡詞,香港與英國、澳洲各州政府及加拿大等沿用普通法地區亦不例外,1992年本港保安司頒佈的警誡詞為「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另外必須註明,行使沉默權並不代表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