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231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萬的網紅天下雜誌vide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的市場小,都要靠外銷,所以我們到東協剛好藉由人家的土地來長出我們的大樹。東協有六億人口,他們不只可以突破關稅壁壘,當然他們的內需市場也是滿龐大的,而且需求很暢旺,所以對於台商、製造業,整個企業的開拓來講都有很大的幫助。」 2010年,中國與東協自由貿易區CAFTA正式上路,涵蓋近19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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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風車再度敗訴
感謝台北地檢署不畏權勢,捍衛言論自由,針對紙風車無理濫訴,第二次做成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檢署也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紙風車基金會、紙風車劇團及「368工程」難以區分。紙風車基金會及劇團均有參與政府標案,並且在投標企劃書中提及紙風車對外所謂「沒有拿政府一毛錢」的「368工程」。
被打臉一次不夠,又被打臉第二次?紙風車還要繼續浪費司法資源嗎?
-- 以下節錄不起訴處分書部分內容 --
告訴人網站之首頁及組織表等網頁顯示,紙風車劇團係隸屬於告訴人(紙風車文教基金會)之劇團,另依上開網站有關368工程之說明網頁所示,368工程係由紙風車劇團執行,又告訴人與紙風車劇團亦設於同址……,告訴人與紙風車劇團二者既為同名,又設於同址,彼此間復有內部隸屬關係,紙風車劇團又僅為表演團體,並非法人,而不具有獨立之人格,……
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等行政機關之採購案資料,亦發現該等採購案或有以告訴人之名義,或「紙風車劇團」之名義得標等情事,在該等參與投標之企劃提案亦多有提及「368工程」之內容……足認告訴人與「紙風車劇團」、「368工程」實難加以區分。……
被告前揭文章所指有關「紙風車」之得標金額等資訊亦係經其於臺灣採購公報網,以「紙風車」為關鍵字所查得之資訊,復為告訴人於前案所不否認,足認 #被告之貼文內容尚難認與事實相悖,其既係經相當查證後而為相關文章之發表,即難認其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或信用之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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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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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市場小,都要靠外銷,所以我們到東協剛好藉由人家的土地來長出我們的大樹。東協有六億人口,他們不只可以突破關稅壁壘,當然他們的內需市場也是滿龐大的,而且需求很暢旺,所以對於台商、製造業,整個企業的開拓來講都有很大的幫助。」
2010年,中國與東協自由貿易區CAFTA正式上路,涵蓋近19億人口,佔世界人口三分之一、全球產值九分之一、全球貿易額的13.3%,規模僅次於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而東協十國充足的勞動力、規模龐大的消費市場,吸引全球企業都來到這裡投資。
曾派駐越南多年的中鋼董事長翁朝棟說:「越南與很多國家簽署FTA,包括歐盟、俄羅斯,所以歐盟最大的受益者居然是越南,越南很多製造的東西不管是機器、鋼品都銷到歐洲去,獲利最大。另外,越南是CPTPP跨太平洋貿易夥伴其中一個國家,也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的一個國家,交叉很多的貿易體,它都參與在裡面,所以我們唯有藉由越南當作一個跳板,才能有台灣面對關稅障礙的一個突破點。」
台灣鄰近東協十國,從李登輝總統到現在,對台商投資東南亞都是正向鼓勵的態度,包括制定南向政策、新南向政策、發展多元夥伴關係,而在中美貿易戰後,東南亞對台商而言更具有戰略性的角色。近來中、日、韓與東協十國逐步整合,尤其RCEP在去年簽署完成後,台灣明顯被迫靠邊站,我們該如何突破被邊緣化的困境?為什麼台灣企業必須提早在東協佈局?台灣人才前往東南亞投資建廠、經營管理,又有哪些應該留意的事情?
主持人:涂豐恩
與談者:中鋼董事長 翁朝棟
#東協 #新南向 #CAFTA #中鋼 #翁朝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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