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過後,連續看了一些反同組織與政治人物挾持公投結果逼迫教育部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作為,非常感慨。
事實上第11案的公投係針對性平法施行細則所稱同志教育為表決,即使公投通過也不能改變母法也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依該母法所定,學校仍然有義務實施性平教育、消除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的歧視與罷凌,建立友善性別的校園。我認為這是一個本來就不該交付公投的提案,面對亂象叢生,再次分享公投前行政院出具的意見書,請大家能花一點時間閱讀,以利協助向身邊的人及選區政治人物澄清說明反同人士對性平教育的扭曲或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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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意見書 (針對公投第11案禁止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案)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 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而尊重性別差異,包含教導學生認識及尊重同志,係性別 平等教育之核心內涵。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之精神,性別平等教育固應充分融入所有課程之 中,且為因應個人之需求與時代之變遷,特別明列情感、 性、同志等教育內涵,強調其時代性與重要性,期透過上開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以及 營造性別平等與友善的校園環境。
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所稱「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 尚的政策立場」等,顯係對教育部實施之同志教育有所誤 解。教育部所實施之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 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 可切割的一部分。尤有進者,預防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重要立法目的, 其中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由性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 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件之重要性,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 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另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 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 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 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其基本意涵分別 解釋如下: (一)性別的自我瞭解:瞭解性別在自我發展中的角 色,以培養健康的自我概念。 (二)性別的人我關係: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 的關係,以建立平等的人我互動關係。 (三)性別的自我突破:發展積極的行動策略,以建立 和諧、尊重、平等的性別關係。
其中「性別的自我瞭解」主題軸下,涵蓋「性別認同」 之主要概念,其中包含「性取向」及「多元的性別特質」 二個次要概念,其係以瞭解性別認同的意涵與多樣性,尊 重自我與他人的性取向和性別特質為學習目標。相關之分 6 段能力指標說明如下: (一)1-3-3 認識多元的性取向。 (二)1-3-4 理解性別特質的多元面貌。 (三)1-4-3 瞭解自己的性取向。 (四)1-4-3 接納自己的性別特質。
此外,現行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係由教科圖書出版公 司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學習領域能力 指標進行編纂後,向教育部申請審定,教育部業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依法辦理審定事宜,再由學校選用之。目前各 學習領域的課程綱要於研修過程中,已將不同學習階段學 生適齡、適性學習之原則納入考量。除上述審定之教科圖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然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 自選教材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爰教學現場教師 皆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 規定實施相關課程。
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教 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及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 平等之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 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的性別展現。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係採融入式教學,並非單獨一門學 科,且「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內容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 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清楚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 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 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又查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若僅係對同志教育之部 7 分教材、教學法有相關疑義,則已可由權責機構國家教育 研究院依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倘欲於國民教 育階段廢止「同志教育」,則將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立法精神與目的,亦將無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
且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稱「同志教育極易將原本經 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 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除係出於對同志教 育目的之誤解外,亦隱涵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 象。對此,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即特別指出「在 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 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 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 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而欲消除對同性性 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於國民教育階段,即落實包括 同志教育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實為正途。
反同組織的公投提案理由與行政院上開理由書請參中選會公文
https://www.cec.gov.tw/upload/file/2018-10-23/0ae56798-cbb1-49a1-bb46-88c14a502283/1b79db58ca7102c930766be4dd39151f.pdf
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在 設計發浪Designsurf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設計藝文界朋友站出來!展現民意推婚姻平權公投!】
如果你支持婚姻平權,已經很明白什麼是兩好三壞,想要站出來表現民意連署的人請點進這個連結,進去留下你的連署與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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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在猶豫,那請借我個5分鐘,看看底下我的看法。
釋憲748號解釋已具體保障同性戀朋友們,最慢能在2019年5月後結婚。針對反同人士所舉辦的公投,#行政院在公投意見書中明確做出表示,以第10案(婚姻定義)來說,「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至於第11案(適齡性平),行政院更是嚴重表示,「教育部所實施之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分。由性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件之重要性,#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因此關於10案與11案我會投不同意。
關鍵的第12案(如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同性婚姻的權利保障該用專法或是修民法是本次公投關於婚姻平權的最大爭論點。如果你是設計發浪的忠實粉絲,你會知道打從婚姻平權活動呼籲 #修民法972 開始,我就不止一次地在設計發浪粉絲頁中呼籲大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不為什麼,只因能結婚與否是每個人類都該擁有的基本人權之一,不該因性傾向不同就以另外一部法律規範,這與20世紀初期美國人以法律隔離黑人,只准他們使用專用廁所、公車上也有專用區域等一樣荒謬可笑。
我支持修民法972,#因此關於12案我也會投不同意。
之前平權公投申請已經請來大家連署,事到如今為何又希望大家積極站出來表態,#其實都跟今天發布的兩個民調結果有關。之前婚姻平權公投倉促成軍但還是以極大的動能完成申請,讓我總對這次婚姻平權的公投結果很樂觀,不過網路上或許是同溫層太厚,今天兩份民調結果讓我忽起憂心。#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結果,認為「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制在一男一女結合」贊成的比例高達七成。「不同意用民法婚姻章規範同性婚姻」的人也高達六成五。另外 #根據時代力量的民調結果,同意愛家公投的人比例上也是同意婚姻平權公投的兩倍。
先姑且「#不論這兩份民調都是在平日的電話民調,而平日在家沒事接電話的人都屬於年齡偏高者,但支持婚姻平權的人都是年輕人,基本上都在上班接不到電話的環境因素」,但某種程度上顯示出目前的困境,但時力的民調仍給我一點點希望,#畢竟還有高達五成七的民眾尚未決定他要怎麼投,這足以影響最後的結果。
因此我與 Justfont 以及其他設計藝文圈的好朋友們,#共同發起了這個能具體顯現台灣設計藝文界支持婚姻平權民意的活動,希望大家都能具名連署,並留下你對婚姻平權的呼籲。在越來越接近公投的時刻,我希望各位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都能積極表態,因為你的聲音有可能就會影響中間選民,讓他們確定自己的意志。
1124,兩好三壞,一票都不能少,一起讓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最進步的國家!
支持婚姻平權,表現民意連署請點進這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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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設計藝文圈的誰連署,大家又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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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起人/單位
Justfont (字型設計、字體教育)
lymma.net(設計師平台)
Re-lab (資訊設計)
Alice Wang Design 王艾莉設計 (互動設計)
聶永真 Aaron Nieh (平面設計)
曾熙凱 (ShiKai Tseng) (產品設計)
設計發浪Designsurfing (設計自媒體、藝廊)
美感細胞_教科書再造計劃 團隊(教育設計)
海流設計 Flowing Design /adam(平面設計)
Bohan Graphic /施博瀚(平面設計)
卓致遠 (Cho Chih-Yuan)(使用經驗設計 UX)
瑜悅設計(品牌設計)
開合跳工作室 /Aki (品牌設計)
黃祺浩( 簡報設計。整合行銷 - Justars 具新 )
小子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廖小子 (廖俊裕)(視覺設計)
陳柏尹 (動態設計師)
空集設計 NullsDesign /拉瓦(動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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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好三壞,1124投出幸福】
⭕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第15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LoveWins #MarriageEqual #1124兩好三壞 #婚姻平權
⭕第13案 #我再加碼第13案東奧正名投同意
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在 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由性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件之重要性,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另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 ... ... <看更多>
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在 [平權] 公投案之行政院意見書- 看板ga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公投案之行政院意見書
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行政院意見書: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
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惟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
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相關說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
意旨,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詳細內容:https://bit.ly/2De4e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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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期能營造無
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二、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依適宜之年齡與內容,實施認識與尊重同志之相關教育
內容,以確保任何國民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
別之待遇。
三、 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方
式推展促進性別平等之教育。
相關說明:
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所稱「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等,顯係對教育部實
施之同志教育有所誤解。教育部所實施之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尤有進者,預防及調查處
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重要立法目的,其中性霸凌係指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由性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
件之重要性,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又查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若僅係對同志教育之部分教材、教學法有相關疑義,則已可
由權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依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倘欲於國民教育階段廢止
「同志教育」,則將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亦將無助於提升學生之
性平意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詳細內容:https://bit.ly/2qEp0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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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
活的權益?
行政院意見書: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
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惟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
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相關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責成有關機關應於 2 年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制,至
修制相關法律之形式認屬立法形成範圍,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
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均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前提,
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
按「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
,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
前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民法婚
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修制相關法律,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解釋所揭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詳細內容:https://bit.ly/2Dhk2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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