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新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烙人幹架喬事情,新舊刑法認定兩樣情】
立法院針對聚眾鬥毆問題,於去年12月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在今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
本次修法有2大重點,首先,將原本法條的「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即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是了!再來是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幹架以及在馬路上幹架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過去法院的見解有什麼問題?
過去法院實務認為「聚眾」是指在幹群架的時候,隨時可以再繼續烙人來的情況,如果幹群架的人是事先約好,而且人數已經確定了,不會再有人跑來吶喊助威的情況,就不會是聚眾,例如:今天小雷跟別人一言不合相約要打架,小雷用line烙了100人,因為就是這10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101人,那小雷的行為就不是聚眾!
所以這次修法認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且亦不論是否為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通通都屬於本條的聚集行為!那又避免到底要聚集多少人才算聚眾,因此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為只要3個人以上在公眾場合滋事,而且不受限於需要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就對於居民的安寧造成影響,以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的危害
🎸這次修法又增訂了什麼?
基於在社會上常見的群聚鬥毆危險行為,常會攜帶兇器、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或是上演玩命關頭在馬路上追逐,時常波及無辜來看熱鬧的鄉民們,大大增高公眾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危險,所以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那是不是只要在公開場合3人以上就會成罪?
這次修法,明確定義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就是聚集行為,那是不是以後婚喪喜慶都有問題呢?其實在法條裡除了規定要在公開場所聚集3人之外,還要有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因此只是單純的聚集3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廢話)。
但是在婚喪喜慶的場合,難免會酒過三巡,這時酒精在腦袋裡高潮迭起,常常會跟其他人起衝突,而又開始演出雙方打電話烙人的場景,這時只要聚集超過3個人,又因為是烙人要來喬事情幹架的,所以此時就會符合本次修法要處理的狀況喔!
切記忍一時風平浪靜,切勿進一步殺你全家(誤),不要起爭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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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思維小學堂:2019年殺人及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wy2
🗣主講人:蔡聖偉 │ 台北大學法學院教授
【講 綱】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屬性。
◾殺害尊親屬的加重與殺嬰的減輕:立法必要性與新法的問題。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或傷害)與加工自殺(或自傷)的立法問題。
◾過失致人於死罪與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設計。
◾業務過失加重規定的刪除。
◾傷害罪的犯罪屬性(兼論該罪與重傷及殺人罪的關係,以及評論傳染性病罪的刪除)。
◾聚眾鬥毆罪的本質及修法引起的問題。
◾凌虐幼童罪的本質及立法技術。
【書籍推薦】
🔸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 │ 蔡聖偉
http://qr.angle.tw/xgk
🔸刑法問題研究(二) │ 蔡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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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問題研究(一) │ 蔡聖偉
http://qr.angle.tw/5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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