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搜索】之一
📌檢警調與搜索票之架構
1. 人: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查隊
2. 票:法官核發檢察官聲請之搜索票及監聽票
(調查局報請檢察官專案指揮偵辦、早期介入)
3. 有指揮搜索票vs無指揮搜索票?
📌搜索前後相關作業程序概述
1. 調查局向檢察官聲請許可
2. 檢察官向法院取得搜索票
3. 當日勤教
4. 同步搜索(嫌疑人、證人、證物所在地)
5. 立即傳喚相關人前往調查站詢問(通知書?傳票?拘票?)
6. 檢察官複訊
7. 聲押、交保或請回
8. 法院羈押庭訊問
9. 交保、請回或羈押(禁見與否?)
📌搜索之流程
1. 勤教
2. 重大案件檢察官帶隊
3. 調查官提示搜索票
4. 確認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5. 簽收搜索票
6. 封鎖現場、禁止人員離去、禁止非搜索對象進入
7. 開始搜索(翻箱倒櫃!要求出示文件?)
8. 搜索完畢-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9. 在場人點交、蓋印
10. 收隊離開
11. 帶同嫌疑人、證人返回調查站接受詢問
12. 詢問後移送檢察官複訊?
13. 檢調將執行結果三日內呈報法院!
📌搜索票之格式(略)
📌搜索之條件-搜索票
1. 案由?
2.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
3. 應扣押之物?
4. 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辦公處所範圍?)
5. 有效期間?
6. 聲請理由事實依據?
7. 搜索之必要與相當性?
📌傳真搜索票之效力?
1. 如確係由法官簽名,非不得以傳真方式交付(仍係有效)
2. 若有疑義,應注意預留驗證之管道,以杜爭議
📌搜索票上公司、地址、人別錯誤
1. 可拒絕搜索?
2. 檢警調會要求「同意搜索」?(有拒絕之權利)
3. 檢警調可否「逕行搜索」? (有無刑訴131第2項情況急迫情事?)
📌搜索過程
1. 有權責之人在場陪同(錄影跟隨)
2. 陪同人員切莫越權(控制撒網範圍)
3. 手至何處、鏡頭至何處?
4. 鏡頭外的扣押,有栽贓可能?
(待續)
(本大綱為鄭深元律師所內講習綱要,謹提供參考)
(版本所有)
聲請羈押之流程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對於這兩日支持者及社會大眾的擔心與質疑,本人身為決策委員、地方議員,很抱歉在緊湊行程中無法逐一回覆訊息,亦對連日參與臨時決策會議而無法出席已答應的地方行程感到抱歉。
加入時代力量至今,改變地方政治的從政初衷從未改變,清廉勤政、嚴以自律,這都是最基本的。一直以來對黨的批評建議也有過不少,但依然期待和這個黨內所有夥伴一同繼續努力。關於此次事件,望司法調查流程早日查明真相、勿枉勿縱。
也請所有人關心時代力量的朋友持續監督、鞭策這個政黨。
身為時代力量的市議員,我會和大家一起承擔面對這個艱困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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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聲明全文如下:
【時代力量針對黨主席徐永明因SOGO行賄案遭檢調調查一事之聲明】
本黨黨主席徐永明及副秘書長林鈺傑,於第九屆立委及助理期間之職務,因SOGO行賄案,被列為調查對象,經檢調約談後林鈺傑以10萬元交保,徐永明由北檢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此刻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對此,決策委員今日(8月1日)晚間召開臨時決策委員會,會中決議即日起停止黨主席徐永明及副秘書長林鈺傑之職務,並推選邱顯智委員為代理黨主席。同時撤換原擔任紀律委員之副秘書長林鈺傑,並請其到場說明。
時代力量依黨內程序將全案送交紀律委員會,並依紀律規章處置,儘速展開調查處理。
聲請羈押之流程 在 徐欣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捍衛公平正義,別讓檢察官成為政治打手
上週三(2/11)我參加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竹北舉行新大樓啟用典禮,現場縣市政界、法界人士雲集,場面非常盛大。看到氣派嚴正的新竹地檢署,不禁想到從政以來,許多民眾希望司法改革的心聲。
我肯定檢察官積極打擊犯罪丶打擊不法,為維護社會安全丶公平正義長期的努力與辛勞,因此我在致詞時首先表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於所需的預算經費,全力支持。並藉機表達人民的盼望:希望檢察官打擊犯罪、捍衛公平正義,別讓檢察官成為政治打手,要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人民知道台灣有是非、有司法正義,不要有怨氣與冤屈。期望新的辦公廳舍帶給民眾司法新氣象!
社會大眾長期所詬病的是檢察官主動偵辦案件的同時,又享有強大的強制處分權力;部分檢察官們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濫權追訴,不僅傷害了許多無辜人民的名譽、自由,也常發生羈押、起訴最後卻紛紛被法院判決無罪。而且被批評有成為執政者統治工真的問題。人民期待法院、檢察體系回到法治常軌,審判獨立、檢察官中立,扮演好打擊犯罪、捍衛公平正義的角色。
新竹地檢署在新竹市中正路的舊址興建於日據時代,因空間不敷使用,須向民間租用辦公室,因此法務部編列6億多元經費,花了3年時間,打造宏偉氣派的新家,2/11在法務部長羅瑩雪、檢察總長顏大和、竹檢歷任檢察長等貴賓參與剪綵揭牌儀式中正式啟用。
新址位於竹北興隆路是縣市交界,雖然具有地利之便,但是新竹地方法院目前還位處竹市中正路舊址,距離新廳舍完工還有1年半的時間,地檢署、地方法院與新竹監獄分處三地,申請監聽票、搜索票,還有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嫌犯的押解,需得新竹縣、市兩地跑,在這過渡時間也要考量如何簡化流程,減少風險。
聲請羈押之流程 在 聲請羈押之流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推薦與評價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羈押之必要時,得向 ... | 聲請羈押會有哪些流程?有可能辦理羈押交保嗎? -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聲請羈押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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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羈押之流程 在 [轉錄] 違法的羈押- 看板NTHU_LST_94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違法的羈押
是的,我很忙。忙到沒力氣更新部落格與回應留言。
連續兩天只睡了六個小時,從陰森的某中部地方法院開庭,到炙熱的墓園掃墓,竟然只有
四個小時,簡直讓我敬佩自己的意志力。
前兩天才有朋友詢問我關於台灣部落客在室內集會遭到所謂「臨檢」的法律關係,馬上就
遇到新案件,透過實際案例的發生,我才知道什麼是「國家公權力」的展現,這跟書本上
的內容幾乎完全不相同。以下,如果懂得刑事訴訟法的同學可以嘗試當考題解答,不懂的
同學,可以思索國家公權力與犯罪偵察之間的平衡問題。
某甲從事疑似違反法律之金融行為,並在台北開設公司營運該業務。某日某中部地檢署檢
察官帶領刑警於早上十一時許,直闖某甲經營之公司辦公室。某甲委任之律師隨後趕到,
並且請求檢察官及在場刑警出示證件及搜索票。檢察官雖出示證件,但其他刑警拒絕出示
,且未攜帶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僅提供某甲一張逕行搜索指揮書。律師質疑不合逕行搜索
要件,且要求檢察官及其他員警退出現場,但遭檢察官拒絕。檢察官並且對律師表示,搜
索時律師沒有在場權,如果律師堅持他們要退出,他只好動用強制權,把律師請出去,並
且考慮以妨害公務移送這位律師,同時還告訴律師,他們就是有權力搜索,如果有問題,
以後到法院講。
後來檢察官開始指揮刑警搜索,約兩小時後,刑警於天花板及陽台冷氣等處發現文件,詢
問在場員工,員工坦承是某甲於檢察官進入之初,開口要員工「把東西收一收。」,員工
情急之下,才把文件隨便亂塞。檢察官此時要求在場人員不可接聽任何電話,且不得進出
與任意交談。一行人約在下午六點收隊,檢察官並且要求警員將所有員工前往刑事警察局
偵訊。員工此時早已心生畏懼,只得任由刑警帶往刑事警察局。律師詢問檢察官,這些人
是以什麼身份被帶往警局應訊,檢察官回答,就以關係人身份應訊即可。帶往警局後,上
述關係人分別由警員訊問,並且有律師陪同,於深夜兩點許結束偵訊,檢察官於人別訊問
後,諭令所有人當庭逮捕,並且帶往某中部地檢署,將於第二天早上聲請羈押。六位當事
人的律師當場提出委任狀,並且請求檢察官於第二天再度訊問當事人時,一定要有律師在
場,檢察官同意。
所有人被帶往某中部地檢署度過一夜,律師從早上開始就在當地等待檢察官通知,但始終
未等到電話。直至下午三點許,律師主動聯繫檢察官,才發現所有被告都已經偵訊完畢,
檢察官聲稱其「忘記」通知律師,而且所有人都「同意」不需要律師在場。律師質問檢察
官,律師於偵訊時的在場權不能用「忘記了」一句話任意剝奪,而且「當事人都已經被檢
察官關了一天一夜,早就已經不知所措,就算檢察官問他們太陽是不是從西邊出來,他們
也會同意。這種同意一點用也沒有」;檢察官只好向所有律師道歉,但仍堅持這份筆錄有
效。
晚上七點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試問:
(一)逕行搜索是否合法?扣得的證物是否有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複訊之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最有可能聲請羈押的原因是什麼?
(四)如果你是律師,要如何向法院主張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
出完題目,其實蠻感慨的,以前在念刑事訴訟法的時候,看到「搜索」、「拘提」、「逮
捕」等等法條,都覺得只是考試專用。即便看到上面的「題目」(其實題目往往都是真實
的人生啊~),也會覺得只不過就是一則考試題目而已。但是,當自己是律師以後,才發
現那個問題,答不好的話,並不是分數低或者考不上,而是攸關許多人的人生與命運。在
面對國家公權力的不當對待時,也才會知道為什麼這麼多的政治人物要前仆後繼的爭取公
職。
我現在嘗試用僅有的一點法學知識來解答問題。首先,私人住宅除非有搜索票或是有足夠
理由讓檢察官可以「逕行搜索」,否則當然不能任意搜索。所謂逕行搜索,就是檢察官沒
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直接帶著一堆人搜索。通常只有在「逮捕犯人、現行犯」或「二十
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檢察官才可以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
131條)。所以,如果家裡沒有現行犯或被告即將被拘提,當檢察官沒帶任何搜索票時,
千萬不要自作主張,把證據往天花板藏。如此一來,原本違法搜索的情況就會變成合法搜
索。換言之,只要藏匿證據,被發現時,逕行搜索就會變成合理。那麼,違法搜索會如何
?如果檢察官或警察違法搜索,因此搜得的證據將來就不能在法院使用。
其次,檢察官「故意」或「過失」不通知律師在場,所做的筆錄到底能不能當證據?原則
上,偵察中的律師在場權,在檢察官或法院眼裡,往往可有可無,所以律師在場,只有「
宣示性」作用,將來到了法院,即便沒有律師在場,法官還是會把這些筆錄當作證據。換
句話說,學說或理論上,都承認律師有在場權,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九十三條之一,律師
趕到現場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四小時),是不計算在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拘留時間的,更加
證明律師確實於訊問被告時,有在場之權利。然而,實務上對於律師是否在場,似乎不甚
在意。
第三,檢察官在本案中申請羈押,最有可能的原因當然是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原本被
告被聲請羈押的機率應該不高,但是因為被告曾經將文件放置在天花板等不易令人發現之
處,所以檢察官會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將被告羈押。
最後一個問題最難,如果身為律師,要怎麼幫當事人向法官主張不應羈押?這個題目難度
最高,因為必須把相關法條釐清。我們先來看一下羈押的流程:一般而言,羈押必須要先
逮捕,這就是所謂的逮捕前置原則。然而,逮捕必須符合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現行犯
,第二種情況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
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在本案中,被告並非現行犯,因此必須經「傳喚
」(檢察官並未傳喚)、「自首」(被告也沒自首)或「自行到場」(這是檢察官所主張
的理由)後,才可以訊問後聲請羈押。問題來了,當事人到底有沒有自行到刑事警察局?
身為律師,當時包括搜索等過程,我都全程參與,根據我的認知,「當然沒有」自行到場
這回事。當時被告搜索完以後,檢察官與刑警就要求當事人排隊站好,不許交談,底下已
經有偵防車在等候,一群人魚貫進入偵防車中,解送到刑事警察局,何來自行到場之可能
?重點是,檢察官為了規避二十四小時就得移送法院的規定,刻意不發拘票,所以又沒有
逕行拘提傳喚的可能性。那麼,檢察官所主張的「被告自行到場」一說,根本站不住腳。
而如果當事人沒有自行到場,而是檢察官強命被告到場,就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可能,這
時候如果檢察官又違法訊問,得出來的事實在程序上當然不能作為逮捕的根據。換言之,
自行到場既然不合法,訊問就不會合法,訊問不合法,接下來的逮捕就不會合法,逮捕不
合法,聲請羈押當然不會合法,所以法院應該裁定予以當庭釋放。
根據我們「紙上談兵」的結論,似乎被告應該予以釋放。然而,現實生活的運作不會如此
美好,檢察官偵訊時,因為律師不在場,被告又不認罪,檢察事務官一再的跟被告不耐煩
的說:「你都不承認,這樣我們要搞到幾點。」、「你說的通通不是我們要的,你這樣我
們一定將你羈押。」等等,也就算了。到了法院開羈押庭的時候,法官面對律師質疑檢察
官的訊問不合法,法官竟然詢問被告,「你們當時有用武力反抗嗎?」、「你們當時有表
明不願意去嗎?」等語,明顯讓律師感受到「院檢一體」的壓力。
拜託,「武力反抗」?當時我們家其中一名律師,質疑檢察官搜索不合法,都被檢察官威
脅要以「妨礙公務」等罪名移送法辦,要是當事人以武力反抗,恐怕通通會被彪形大漢以
現行犯逮捕,又多加一條妨礙公務的罪名。更何況我們被告歷經六小時的國家公權力搜索
,早已相當驚恐與無力,怎麼可能「有膽量」表明不願意配合?當時就如同我跟檢察官嗆
聲的話:「檢座,要是你當時說,太陽從西邊出來對不對?只怕我們當事人都會點頭如搗
蒜。你怎麼可能期待我們當事人跟你說你不喜歡聽的話?」
所以,結局當然是,我們有六名當事人在拘留室度過漫長的一夜,檢察官在所謂的「逮捕
」六人時,曾經說要把六個人通通聲押,但是隔了一天以後,只聲押其中兩名。其他四個
人在牢中多待了十八個小時,至於這兩個人,最後也在法院無視於逮捕違法的情況下,竟
然裁定收押禁見。
所以,要是問我,國家公權力有多可怕,我只能說,體會一次搜索與訊問就能知道。在許
多所謂「現實環境」的考量下,其實法律會被晾在一邊。我只能說,這個世界還不是很理
想,我們必須盡力在法律賦予我們律師的權限中,盡力的做一些改善的工作;但是,理論
與實踐,真的有諸多不同之處哪~
https://www.wretch.cc/blog/chetbaker/16887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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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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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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