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台南地方法院一篇判決文,指勞保局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傳統,認定原告66歲老翁下班吃鹹粥出車禍不算職災,並不合理,引爆「一碗台南鹹粥之戰」。
嗯不是只有在上班地點發生事故,才算職災,
上下班過程發生車禍,也是職災喔!
不過對於上下班車禍,那個「上下班」定義,
主管機關(勞工局、勞保局)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如果你到公司有3條路線,
只要你發生車禍地點偏離那3條路線,
勞工局、勞保局都說
這不算上下班過程,不算職災,
這算是最standard 的職災標準。
不過這個定義也是隨時間經過而調整的,
比如:
上下班過程繞到爸媽家把小孩託給阿公阿媽,
勞委會在民國79年有一個函釋,說這個不算職災:「本案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勞工於上下班時間至父母家接送幼兒,其迂迴距離已脫逸合理上班之路徑,於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應非屬職業災害。」
後來85年又放寬一點:「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順道送其配偶上班或子女上學發生事故,屬職業災害。」
不過重點還是「有沒有超出上下班路線太多」?
那個「順路」到底是要多順路才行?
所以呢,
法律也不是鐵板一塊,
而是隨時間經過調整的,
這次是法院以判決方式
刺激一下勞工主管機關,
讓他們去想一想,
怎麼樣才是比較合理的認定方式,
不過主管機關變通的速度通常比較慢,
一定要有勞動部函釋,公務員才敢改變見解,
所以呢,
在勞動部放寬認定標準前,
很難期待勞保局會作出不同決定。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是哪家鹹粥
#在台北地院開庭完到地下室吃自助餐時摔倒算不算職災啊?
職業災害認定 函 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上週聽到朋友職災請假被公司ㄠ假的事情,真的覺得超氣的😶這篇PO文主要想分享一下,當發生職業災害時,要取得哪些證明,才有辦法順利取得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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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認職災事實
我們在IG的2019/06/13跟14的兩篇PO文有提到職災的認定問題,分別說明了一般職業傷 害與通勤災害的認定原則,有興趣的小螺絲們可以再回顧一下。簡單來說,要先確定該傷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而有治療或休養的需要,才有接續討論的必要,否則並 非職災的話,就只能以普通傷病假來請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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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診斷證明
依據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證明書都可以作為請假依據,然而對於醫師來說,僅有醫師法第17條規定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開立診斷證明,卻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在證明書 的醫囑上記載「建議休養天數」,這其實對勞資雙方來說是蠻困擾的事情😫😫😫畢竟勞工的傷勢究竟要治療或休養多久,只能仰賴專業的醫師協助判斷,才能有較為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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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遇到這類情況該怎麼辦呢?除非是有住院事實可以很明確地判斷出需要請假的期間有多長,否則也只能試著跟看診的醫師溝通,向其說明自身工作的性質來加註建議休養天數(不過醫師拒絕的話坦白說也拿他沒轍 😭)
至於較為嚴重一點的職災傷病,則建議可以到與勞動部合作的「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就診,例如台大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中醫大附醫、成大醫院或高醫等, 便能針對職災患者有更完整的協助,也能針對個案的工作情況提供治療與休養的意 見,或許就能讓勞資雙方在客觀第三方的判斷下,不必再爭執治療或休養的期間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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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傷病假與原領工資補償
確認職災事實並取得上述的醫療證明後,就可以依照公司所定的請假程序提出「公傷病假」的請求,該期間資方便要給予勞方「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的補償,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說就是👉🏻要給付勞方治療或休養期間的全薪,其他規定的細節,就麻煩大家參照我們部落格內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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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資方不准假,該怎麼辦?
米編朋友就是遇到資方只願意給當事人五天公傷假(但他是車禍骨折噎⋯誰可以骨折後五天就好的啦🙄 ),我們前陣子也才處理過勞方在職業疾病治療與休養期間,被資方要求用留職停薪方式辦理的案件,遇到此類情形,如果雙方真的無法私下達成共識的話,就建議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主管機關介入協調,在嚴重一點的情況的話,也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請他們協助進行勞動檢查了!順帶提醒,這類爭議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職災發生經過的照片或影響、同事的證詞、職災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與雇主協調的各類紀錄等,未來有必要時才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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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落落長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希望大家上班都能注意安全⚠️不要受傷。看完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
#Workforce勞動力量 #職災 #職業災害 #上班 #工作 #通勤 #車禍 #受傷 #骨折 #休養 #公傷病假 #請假 #老闆 #雇主 #人資 #勞工 #員工 #慣老闆 #壞透了 #勞資顧問 #顧問 #高雄 #新鮮人 #注意安全
職業災害認定 函 釋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核能的代價。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理過程,工作者與社區居民承受的健康成本並未被完整評估。尤其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勞動者承擔,顯然是社會不正義的展現。
照片背景說明:周楊霖,27歲時成為核二廠工程特約工,32歲(1982)奉命轉往核三廠,一直在高汙染區從事配管、除染的工作。35歲時,他開始覺得身體不適,頭痛,眼睛和耳朵都出了問題,原來是得了腦癌。隔年(1986),他和所有的特約工一起被遣散了。1988年10月30日,核能被爆工人周楊霖默默地死了,得年38歲。(資料來源:人間雜誌第13和38期)(有些朋友需要翻譯:周楊霖,1977-1982在核二,1982-1986在核三,於高汙染區從事配管或除染的工作。)
周楊霖的核電工作年表:1977-1982在核二、1982-1986在核三,於高汙染區從事配管或除染的工作。
今天,在第16案擁核公投說明會中,正方代表廖彥朋說,台灣沒有任何一個人因核電而死亡,然而,周楊霖正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的一位,也不是最後一位。
請閱讀台大教授鄭雅文的這篇文章:
<核電產業的職業傷病問題>
擁核人士打著「以核養綠」訴求,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此公投案(第16號)的推動者主張讓核一二三廠延長使用年限,讓核四重新啟用。
基於核安與核廢料疑慮,我們不同意此公投案。我們認為台灣應努力朝向「非核家園」的理想前進,也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核電產業內部的職業傷病風險。
1986年4月26日凌晨,烏克蘭北方的車諾比核電廠發生連環爆炸,大火延燒,釋出高濃度放射性物質,成為史上最嚴重的科技災難。核災發生之後,蘇聯政府投入大批人力搶救,包括消防隊員、軍人、工程師、農夫、礦工、醫療人員。他們在未被告知風險、未有適當保護的狀況下投入救災,3個月內,就有數十名救難人員死於急性輻射中毒;災害發生20年後,世界衛生組織在2006年發表報告書,指出「清理者」(liquidators)人數高達60萬人,其中有24萬人在1986至1987年間遭受高劑量輻射暴露。然而這些當時來自蘇聯各屬國的「清理者」之後的健康狀況如何,並沒有正式科學調查。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發生嚴重程度與車諾比核災同屬第七等級的核災。災難發生後,日本政府與電廠立即以勇士為名招募大批救災人員,其中包括許多非正式員工、臨時工。國際專家曾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中做報告,指出日本政府未妥善保護311核災救災人員。就在最近(2018年9月),在核災發生7年之後,日本厚生勞動省首度認定第一件救災者因罹患職業性癌症死亡的職業病案例。
許多報導都指出,日本核電廠平時就透過外包制度,由包商聘僱的臨時工及派遣工,來執行正職工作者不敢執行的高風險工作,例如反應爐檢修清理、拿取燃料棒、處理核廢料等作業。在管理者眼中,臨時工便宜好用,一旦生病就自動消失,在反核團體眼中,這些弱勢勞工又是依賴核電廠生活的「擁核人士」。被稱為「核電吉普賽」的基層臨時人力,成為沒有人關注的工具人。
台灣核電廠自1978年啟用至今已40年,一直以來也透過外包,聘僱大量臨時工。核電廠不聘請正職員工的原因,是因為正式工作者在一年內能接受的輻射量有限,累積劑量超過限制就無法再進入輻射管制區,但仍繼續支領薪資。但由下游廠商承包處理,不僅人力運用彈性,暴露超標時只要更換一批臨時工即可,為電廠省下大量人事成本。
台電在2000年至2012年期間在台東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進行檢整工作,此作業由外包商承包,聘雇上百位臨時工,大多為在地人。他們的基本薪資一天約$1500-1600元,加上加班費及獎金,一天可領到$3000左右,但有工作才有錢。從事高風險作業的外包工有沒有職業病問題?並無研究。但至少有一位當時從事整檢工作的外包工,在2014年罹患血癌過世。此案,曾送入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但未通過職業病認定。
核電廠不斷以高科技、安全,試圖說服社會大眾。但核電廠外包工的職業健康問題,從未被公開討論。不是沒有核電勞工的職業病問題,而是沒有調查、沒有研究。
核電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問題未受關注,除了外包問題之外,另一個結構性原因是,台灣核電廠與低階核廢棄物處置場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監督管理職場輻射暴露,並依據該法,管理工作者的個人暴露與職業健檢。有關輻射相關的職業傷病問題,勞動部並無檢查權限,所有輻射暴露與勞工健檢資料皆僅能仰賴原能會提供,明顯缺乏外部監督。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理過程,工作者與社區居民承受的健康成本並未被完整評估。尤其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勞動者承擔,顯然是社會不正義的展現。
網誌連結:https://goo.gl/6BbTK9
圖檔說明:為了自己的病情和一家人往後的生計,周楊霖生前最後那兩年常陷入極度悲傷的情境中。(翻拍自人間雜誌第13期,原攝影鐘俊陞)
本文作者:江櫻梅/新北市立金山高中退休老師,北海岸在地居民。金山區剛好位於北海岸核一廠(石門區)與核二廠(萬里區)兩座核電廠的中間。
♡
周楊霖,27歲時成為核二廠工程特約工,32歲(1982)奉命轉往核三廠,一直在高汙染區從事配管、除染的工作。35歲時,他開始覺得身體不適,頭痛,眼睛和耳朵都出了問題,原來是得了腦癌。隔年(1986),他和所有的特約工一起被遣散了。1988年10月30日,核能被爆工人周楊霖默默地死了,得年38歲。(資料來源:人間雜誌第13和38期)(有些朋友需要翻譯:周楊霖,1977-1982在核二,1982-1986在核三,於高汙染區從事配管或除染的工作。)
今天,在第16案擁核公投說明會中,正方代表廖彥朋說,台灣沒有任何一個人因核電而死亡,然而,周楊霖正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的一位,也不是最後一位。
請閱讀台大教授鄭雅文的這篇文章:
<核電產業的職業傷病問題>
擁核人士打著「以核養綠」訴求,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此公投案(第16號)的推動者主張讓核一二三廠延長使用年限,讓核四重新啟用。
基於核安與核廢料疑慮,我們不同意此公投案。我們認為台灣應努力朝向「非核家園」的理想前進,也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核電產業內部的職業傷病風險。
1986年4月26日凌晨,烏克蘭北方的車諾比核電廠發生連環爆炸,大火延燒,釋出高濃度放射性物質,成為史上最嚴重的科技災難。核災發生之後,蘇聯政府投入大批人力搶救,包括消防隊員、軍人、工程師、農夫、礦工、醫療人員。他們在未被告知風險、未有適當保護的狀況下投入救災,3個月內,就有數十名救難人員死於急性輻射中毒;災害發生20年後,世界衛生組織在2006年發表報告書,指出「清理者」(liquidators)人數高達60萬人,其中有24萬人在1986至1987年間遭受高劑量輻射暴露。然而這些當時來自蘇聯各屬國的「清理者」之後的健康狀況如何,並沒有正式科學調查。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發生嚴重程度與車諾比核災同屬第七等級的核災。災難發生後,日本政府與電廠立即以勇士為名招募大批救災人員,其中包括許多非正式員工、臨時工。國際專家曾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中做報告,指出日本政府未妥善保護311核災救災人員。就在最近(2018年9月),在核災發生7年之後,日本厚生勞動省首度認定第一件救災者因罹患職業性癌症死亡的職業病案例。
許多報導都指出,日本核電廠平時就透過外包制度,由包商聘僱的臨時工及派遣工,來執行正職工作者不敢執行的高風險工作,例如反應爐檢修清理、拿取燃料棒、處理核廢料等作業。在管理者眼中,臨時工便宜好用,一旦生病就自動消失,在反核團體眼中,這些弱勢勞工又是依賴核電廠生活的「擁核人士」。被稱為「核電吉普賽」的基層臨時人力,成為沒有人關注的工具人。
台灣核電廠自1978年啟用至今已40年,一直以來也透過外包,聘僱大量臨時工。核電廠不聘請正職員工的原因,是因為正式工作者在一年內能接受的輻射量有限,累積劑量超過限制就無法再進入輻射管制區,但仍繼續支領薪資。但由下游廠商承包處理,不僅人力運用彈性,暴露超標時只要更換一批臨時工即可,為電廠省下大量人事成本。
台電在2000年至2012年期間在台東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進行檢整工作,此作業由外包商承包,聘雇上百位臨時工,大多為在地人。他們的基本薪資一天約$1500-1600元,加上加班費及獎金,一天可領到$3000左右,但有工作才有錢。從事高風險作業的外包工有沒有職業病問題?並無研究。但至少有一位當時從事整檢工作的外包工,在2014年罹患血癌過世。此案,曾送入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但未通過職業病認定。
核電廠不斷以高科技、安全,試圖說服社會大眾。但核電廠外包工的職業健康問題,從未被公開討論。不是沒有核電勞工的職業病問題,而是沒有調查、沒有研究。
核電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問題未受關注,除了外包問題之外,另一個結構性原因是,台灣核電廠與低階核廢棄物處置場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監督管理職場輻射暴露,並依據該法,管理工作者的個人暴露與職業健檢。有關輻射相關的職業傷病問題,勞動部並無檢查權限,所有輻射暴露與勞工健檢資料皆僅能仰賴原能會提供,明顯缺乏外部監督。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理過程,工作者與社區居民承受的健康成本並未被完整評估。尤其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勞動者承擔,顯然是社會不正義的展現。
網誌連結:https://goo.gl/6BbTK9
圖檔說明:為了自己的病情和一家人往後的生計,周楊霖生前最後那兩年常陷入極度悲傷的情境中。(翻拍自人間雜誌第13期,原攝影鐘俊陞)
回應補充:有"熱心"的轉貼者去詢問台電關於周楊霖的事情,台電說,查.不.到.這.個.人。他們這樣回覆我不訝異,但仍覺得遺憾。《人間雜誌》報導周楊霖的故事共計三期,另一期在「讀者信箱」中還有台電的來函照登。當年無全民健保,周先生因被解雇,醫藥費負擔極為沉重,後來透過雜誌社幫忙,在世最後一年有得到台電的「特案照拂」。不知道這些內部資料台電是否有保留,還好「人間」曾報導,至少保存部分資料在人間。(201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