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這幾天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就是在3月25日時,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並宣布將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看到這邊,先請各位別急著滑走😅如果只是照著政府提出的草案或懶人包照本宣科地分享這些資訊,應該也很難讓大家有所共鳴,所以我們這篇貼文希望稍微整理一下這部法令的草案大致上能「解決哪些問題」(但我們沒辦法一次列出來,篇幅會太長),讓各位能夠稍微對這部可能在未來會上路的法律有所認識。
✨在微型企業工作的員工,老闆應該要投保職災險
依照目前的規定,職業災害保險是包含在勞保裡面的,應該不少人都有聽過,目前只規定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有強制納保,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則是採自願加保(但是就業保險、勞退跟健保仍應加保,不過實務上很多小企業根本違法沒在保我們也知道)。未來職災保險法上路後,不論公司受僱人數多少,哪怕是如創作者們只聘請一位員工來幫忙工作,都應強制納保。
✨公司沒有依法投保,一樣領得到職災給付
如上所述,職災保險是包含在勞保裡,而勞保又是採用「申報制度」,因此資方應在員工到職日辦理加保才會有效力,如果未依規定申報又發生意外時,恐怕就沒辦法請領職災醫療與傷病給付了。當然,雖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還是須付全部的補償責任,但實務上很多雇主可能也不會願意負擔,勞工還是得透過調解或訴訟來請求這些權利,曠日費時。
新法上路後,只要是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員工,保險效力便會自「到職日」生效,假如資方未申報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但雇主則會因此受到行政處分。
✨因職災需長期治療或休養的員工,提高給付額度,減少雇主負擔
上面提到,勞基法第59條規範了員工發生職災時雇主的補償責任,但如果公司都有乖乖幫員工投保勞保(職災險)的話,便可以主張「抵充」而降低負擔。但有關職災傷病給付,現行勞保條例的規定是第1年按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職災傷病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未來通過職災保險法後,2年皆發給投保薪資70%。
✨職災險級距天花板調高,高薪者發生職災時受保障範圍擴大
目前職災保險與勞保所採用的投保級距是一樣的,因此如果薪資是高於45,800元的高薪者,由於受限於投保薪資上限的關係,發生職災而需要請領傷病給付時,也只能以該投保薪資來計算請領金額,雇主如果想要補足這部分的風險,也只能透過其他商業保險來辦理了。依照目前草案的規劃,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會提高為72,800元,雖然還是沒辦法完全保障到高薪者(例如月入十萬的鄉民們),但仍然可間接減輕部分資方的負擔。
其他諸如增加職災醫療給付範圍、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不再以年資計算或職業重建制度整合等等,這些可能是少部分讀者們才會受到影響的地方,我們就不一一列出了,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參考草案內容。此外,由於目前這項草案僅僅是剛從行政院送出的版本,未來進入到立法院審查時可能還會有所異動,到時候如果正式三讀通過時,我們會再來整理一下相關的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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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給付雇主抵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雨下這麼大根本用倒的,今天各地上班時應該都很絕望吧!
下班可能會更絕望喔!因為星期五下班本來就比較塞,還下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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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雨路滑,不管是走路、開車還是騎車都要特別小心不要貪快,
不過你們知道通勤時間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也算是 #職業災害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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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是直接規定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的第4條裡喔,不是小編隨便說說😆
所以說,如果很不幸地在通勤時發生車禍受傷之類的,是可以依照 #勞工基準法 第59條請求 #職災 的補償。
💁🏻♀️不過只有死傷殘疾才有賠,車壞了那些財產上的損害,找對方要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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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I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II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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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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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給付雇主抵充 在 羅廷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消息:教育部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延至02/25開學!
(幼兒園依現況繼續)
國中會考與大學指考日期不變!
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
⚠️P.S: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最多可以請兩週」,防疫照顧假針對12歲以下學童,家長可以有一人請這個假。
▶️ https://reurl.cc/Ylg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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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宣導勞工及其家屬感染請假規定】
109年1月27日12:00
一、勞工感染請假規定
勞工若係因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而有請假之需求,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或事假。准假後,勞工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惟雇主亦得請勞工出具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如下: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 同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 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得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而處罰。
(二)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勞工因作業、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工因工作感染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規定如下:
1、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家屬感染之「家庭照顧假」規定
此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其規定分析如下:
1、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3、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只要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亦屬之,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4、雇主必要時得請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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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無兒童口罩‼️‼️
歡迎加入以下網址⬇️有網友討論有賣口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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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南區東區大小事)
#口罩之亂
延燒一個多禮拜的搶買口罩風波,至今仍無法順利讓大家買到口罩,各級學校開學在即,口罩需求量將會更大,該如何度過這個武漢肺炎風暴呢?
已經發生的事我這邊就不再檢討,現在需要全國一心對抗疫情,我這邊提供幾個解決方式希望有關單位可以參考!
#搶購來自於恐慌
1、不是每個人都需要戴口罩
▶️ https://health.tvbs.com.tw/medical/322519(什麼人需要戴口罩)
2、正確公佈目前口罩每日供應量和缺口
▶️ https://lihi1.com/QfmPR(經濟部說法)
3、政府既然已經徵用全國口罩,應該學 #新加坡 每戶派送數個口罩(需要收費也無妨)▶️ https://lihi1.com/AE4kc
只要消除大家心中的恐慌並且且所有國民共體時艱,若有任何感冒發燒狀況立即就醫,相信疫情很快能夠控制。
另外我也要在這呼籲中國大陸政府在此時此刻應該要把所有政治考量擺一旁,讓我們加入WHO共同對抗疫情,也讓我們滯留於武漢的台灣人能趕快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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