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還是執著於處罰「逃逸」,肇事逃逸罪新法只是換湯不換藥?】#讀者投書
過去,肇事逃逸罪舊法一直無法有效達成立法初衷,新法仍以處罰「逃逸」作為「加強救護」的手段。但在過去的審判經驗中,有73%案件都是屬於傷勢輕微的。
而且,新法將「致人死傷」作為決定刑度輕重的因素,更是問題重重。如果肇事者無查看現場便立即離開,事後逮捕歸案後,方知傷者送醫不治。那法院要論以肇事逃逸「致傷」,還是「致死」?
#肇事逃逸 #修法 #逃逸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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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在意的其實是「不通報救護」,而非「逃逸」?】#讀者投書
如果是出自「不通報救護」的考慮,以「加強救護」為主要目的,那針對的行為應該是「不通報救護」,而非「逃逸」。
差異在於,肇事者匿名撥打呼救電話後逃離現場,也不會另外成立犯罪。再加上這是屬於遺棄罪的特別類型,處罰肇事者「不作為」的基礎,是因為他對於傷者的生命危險負有救助義務。
#通報 #救護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肇逃罪名成立的要件(4/18更新)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到時如果檢察官傳喚,我想詢問對方這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 ... 警方說事發當對方雖然下未報警,未叫救護車,但他有下車察看,所以肇逃不成立. ... <看更多>
肇事逃逸不成立 在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肇逃判刑6月PTT推薦- car 的推薦與評價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 ... 車是否成立肇逃若不成立那在新增任意數量追加事實的情況下是否仍不成立?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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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罪比你想像中的嚴重很多發生事故之後,如果擅自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罪如果成立,如果沒有跟對方達成和解,基本上就是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