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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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報警
<#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 再控肇逃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ㄨ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ㄨ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ㄨ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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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關心您(記得分享親友)
肇事逃逸 對方不和解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TV焦點】撞外送員涉肇逃 唐湘龍包5萬紅包遭拒收
#薇琪在這編:行車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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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媒體人唐湘龍,被外送員騎士指控「肇事逃逸」,今日士林地檢署約談兩人到案說明,唐湘龍強調, 沒和對方擦撞,不是肇事逃逸,而是行車糾紛;訊後唐湘龍受訪時說,外送員 其實也不想提告,但礙於外送公司的規範,才會鬧上警局,目前兩人已經和解,但對方拒收 唐湘龍的5萬塊錢紅包。而肇逃 是公訴罪,還是得看檢察官如何認定。
#唐湘龍 #肇事逃逸 #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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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之後,如果擅自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罪如果成立,如果沒有跟對方達成和解,基本上就是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很多時候還不能夠易科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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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沒多高要賠償我受傷時間的損失也不會高到哪去: 但肇事逃逸: 我不能原諒: 對方跟我一樣大我們也都出社會1、2年了: 有不負責任到這種程度? : 當然對方希望和解: ... ... <看更多>
肇事逃逸 對方不和解 在 [車禍] 肇事逃逸後續和解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4月29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本人有挫傷並且驗傷,對方未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由目擊民眾報警,本人無破壞現場,對方肇事逃逸,
警察將我提供的車型及顏色和車牌號碼比對吻合,
又說沒有車主資料他現在沒辦法找人,後續做一些資料後給我一張交通事故聯單。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本人有強制險,對方未知,向保險公司報備時因為資料不明的事故聯單他們無法處理。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本人於十字路口前已打左轉方向燈超過5秒欲左轉,
當時肇事車輛從後照鏡看離我還有段距離,
因準備入彎了所以車速不超過40km/h,
當我要入彎的時候聽到後方傳來2秒左右的剎車聲,
之後肇事車輛越過雙黃線從本人機車左後方撞擊將我的機車撞飛,
機車彈至電線杆才停止,本人則當時已有稍微入彎身體有向左稍微傾斜,
所以人只是從機車上跌下來頭先著地(有安全帽),左腿及左手有輕微挫傷,
當我回神從地上爬起時對方直接怪我怎麼騎車的,
我回答他是他撞我的怎麼會問我怎麼騎車,
接著肇事者說他的車是新車,目擊民眾前來關心要報警時肇事者要求不要報警,
表示他工廠在前面要私下處理並破壞現場移動車輛,
移動多次之後目擊民眾也有很大聲的說"不要再亂動",
但對方則是快速座上車喊了一句"我去叫人來"之後蛇型快速離開現場,
協助報警的民助說因為擔心肇事車主找人來打人所以就先離去,
警察到場後有提供車牌號碼及車型顏色,當時大約確認一下自己的車況,
本人機車後鋼圈變型,輪胎也撞到爆開了,後輪非常明顯偏了一邊。
控告情況:
1.案發後兩天朋友關心詢問後,告知我權益受損並沒有備案,
於是陪同我到警察局詢問,警察說"如果你覺得權益受損可以現在幫你做筆錄"
2.之後的五個月又29天開庭法院問我要不要提告(因為法律追訴期要過了),
寫了狀紙提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3.數個月後收到法院通知單,肇事者傳喚多次未到遭通緝,
並且有多項前科,正在假釋期間。
4.某日肇事車輛於台北重陽橋遇到臨檢被當場扣押,後續說願意和解又放出來了。
5.104年6月(忘記哪一天),法院開調解庭,當日肇事車主沒來報到,審判長聲請拘提。
6.104年9月15日再次開庭,肇事車主是被上腳銬及手銬過來開庭的,
在庭內肇事車主一直用很誠懇的方式鞠躬道歉。
7.104年9月16日(今日)再次法院調解,本人同意調解委員提出的條件和解。
六、問題:
本人完全不懂法律,也完全沒有經驗,今天調解時因為肇事車主在勒戒中心還沒出發,
所以調解委員先詢問我開的條件,調解委員說我很大方沒有獅子大開口,
後續肇事車主一樣是被上腳銬押過來調解,也同意調解委員說的分期償還,
調解委員問到什麼時候他可以從勒戒所出來,溝通後確定從11月開始還,
於和解書上調解委員也有註明11月起每個月10號以前須匯款方式做賠償,
調解委員也幫我寫了一張撤告的狀紙,之後我就感覺怪怪的回家,
一路上我一直在思考似乎有哪裡不對,因為撤告之後他可能可以緩刑,判決也會變輕,
調解委員有說到拘役50天繳給國庫的錢撤告請他改成繳給我??(我真的聽不懂)
所以和解求償的金額差不多就是只有車損及醫療費用,其他精神賠償我都沒有要,
但是當我到家之後突然有點後悔和解,因為撤告的狀書是調解委員寫的我只有簽到名,
我現在很擔心我簽和解之後便宜到的都是肇事車主,可以不用賠還可以緩刑變輕判決,
請問各位大大我和解簽了之後如果他真的不賠的話我是不是只能當作經驗了呢??
對方和我差不多年紀是個年輕人,看到他現在的樣子其實我也有點同情,
由於我小時候不讀書,現在外面工作真的應徵都沒有入取,
現在只靠手工一個月不到一萬塊的錢生活已經過了兩年多,
我真的只要求他賠我我所支出的費用,這筆費用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借來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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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15.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42388858.A.651.html
說期限內沒還的話我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什麼東西(我聽不懂),因為這個我才同意簽和解...
※ 編輯: TonyHank (111.250.215.27), 09/16/2015 17:11:27
※ 編輯: TonyHank (36.231.70.115), 09/16/2015 2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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