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偽色情
當 #深偽科技(#deepfake)遇上 #色情,並演化成 #客製化色情影片,受害者該怎麼辦?
刑事上可能構成誹謗,民事上可能構成肖像權以及名譽權侵害,但是面對茫茫網海,受害人該如何找到加害人,又該如何主張權利?
或許,立法者可以考慮立法,除了對於定製者以及製作、傳輸相關影片者課處刑責外,也課與平台業者責任,一旦接獲通知,即應將相關影片下架,並提供相關網路使用者之個資予司法警察,以利後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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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遭威脅、又無端被換臉做成 A 片,兩件事加起來,把她的精神狀況逼到極限,近一年她陷入憂鬱,焦慮失眠,也傷害自己,曾在枕頭下放美工刀,醒來卻沒有印象。
「吃藥很想吐,不吃藥也很想吐,過了一段滿低潮的時期,但我的工作就是拍影片,還是要對鏡頭講話、表現得很開心…」YouTube 頻道上的她依舊到處吃喝玩樂,但離開鏡頭,在精神科醫師面前崩潰大哭,「醫生說不是我的錯,可是我很混亂,明明不是我,為什麼是我遇到這種事情?是不是我不要當 YouTuber 就好了?還是我做錯什麼?要被這樣對待?」球球哽咽說,她至今沒看完那支片,也不願再看到。
https://www.mirrormedia.mg/projects/deepfaketaiwan/index.html?fbclid=IwAR1C9TcT9Uy_HV35DVbC7oJtkLJR8OhaLzC_8Znz7GedrYgNVdKa0s2Dy2w#chapter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Raymond Regulu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V-LOG 反左膠成人生活台 想同大家一齊玩, FOR LIBERTY AND LOVE!! TO JOIN US: https://youtu.be/voa_RZ2-YDI 陳冠希案: 在西方文明, 憲法保障人民在公眾地方拍人, 係新聞自由, citizen journalism 公民新聞之基...
肖像權 刑 責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創業以來最大的問題危機
遇到了不肖業者冒用虎克的名義行詐騙之實
這明顯是大陸以及台灣聯合物流公司共犯詐騙
虎克寧可不賺錢!也不願意有人受騙上當
這幾天每天都有上百則回不完的訊息
問一樣的問題,想要確認「檸檬山楂荷葉茶」
是不是我們的產品,在這邊鄭重的再次告知
「這不是我們的產品」詐騙集團真的是很厲害
抄了我的商標我的肖像還用我妹妹的口吻
還抓準了台灣公部門辦事「效率太好?」的優點
我打給了消基會消基會推給派出所
(要等到消費者吃出問題才處理嗎)
我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說不是刑事案件無法受理
(要等到吃死人才受理嗎)
打給165,165叫我去找衛生局
(說好的反詐騙結果再推責任)
我去找到衛生局衛生局把他推給縣長信箱
(大陸的詐騙集團宣稱療效,就不敢作為了)
我真的很討厭公部門玩食字路口的這種心態
柯文哲 市長提過應該要讓民眾的申訴流程簡化
應該讓民眾對到一個窗口就可以解決問題
可惜我不住在台北我在新竹!!!!
在此我需要曾經報導過虎克船長故事的網紅媒體
民眾如果遇到詐騙集團掛羊頭賣狗肉該怎麼辦?
肖像權商標智慧財權權被侵犯了該怎麼辦?
我目前試過這些方法目前都還沒有用!
所以也期待有網紅媒體朋友教我怎麼做
東森新聞 鏡週刊 壹電視 ETtoday新聞雲 即新聞 飆捍 胡瓜 中天新聞 中視新聞 台灣民眾黨
台灣達人秀 爆料公社公開版 蘋果新聞網 聯合報 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 風傳媒 指傳媒 Fingermedia LINE TODAY 新頭殼newtalk.tw
數位時代 上報 中時新聞網 中時電子報Campus
最後這兩個粉專請大家幫我檢舉以及留言警告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1135313606983053
https://www.facebook.com/101519632049216/posts/114214147446431/?vh=e&d=n
肖像權 刑 責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肖像權 刑 責 在 Raymond Regulus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V-LOG 反左膠成人生活台 想同大家一齊玩, FOR LIBERTY AND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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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案: 在西方文明, 憲法保障人民在公眾地方拍人,
係新聞自由, citizen journalism 公民新聞之基石 !!
不然極權可輕易壟斷傳媒機器, 控制新聞指鹿為馬 !!
陳奕迅, 宇宙最强甄子丹亦愛玩大牌
人家周潤發自然受人尊重, why?
在日本,日本憲法第2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明確的,沒有法律明確提到肖像權利,刑法下也沒有刑事責任。
日本においては、日本国憲法第21条に表現の自由が明記されており、肖像権に関することを法律で明文化したものは存在せず、刑法などにより刑事上の責任が問われることはない。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8%82%96%E5%83%8F%E6%A8%A9
Another example about 日本肖像權法 does NOT exist:
http://shouzouken.chosakuken-kouza.com/article/shouzoukenho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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