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4期)
發行日期: 2020.10.22
法規期間: 2020.10.01~2020.10.16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企業併購法
一、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9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保障股東權益:
1 明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如董事就該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
2 新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持股超過10%之股東且為其他併購公司之董事時,於股東會有提供資訊之義務,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揭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3 明定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如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之對價總額不超過其淨值之20%,其併購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三) 擴大租稅措施
1 明定公司因併購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2 明定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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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範更明確:
可於草案中一併將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應揭露之事項及程度,提供更明確規範。
2️⃣針對持股10%大股東之資訊揭露義務內容有幾項疑義:
股東沒有出席股東會的義務,公司也難強迫大股東出席股東會進行說明,若大股東於股東會上實際投票之結果與說明內容不同時,其效果為何?該大股東是否將因此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3️⃣異議股東之收買請求權:
異議股東應出席股東會方得行使收買請求權,本修法應值贊同;但針對未出席投票之股東無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可能間接導致異議股東更踴躍出席股東會,是否進一步激化股東會開會現場之對立,值得審慎評估。完整內容👉https://pwc.to/3nW2W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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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年八月六日經商字第一○七○二四一七五○○號函
💡概念:董監事提前改選的任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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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於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565750號函略以,按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是以,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之相關決議,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者,即與前開公司法規定無違。至於該決議作成之過程為何,尚非所問,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