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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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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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大同 #表決權 #林郭文艷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臨時股東會 #投保中心 #裁判解任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 #改選董事 #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權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名人堂
如何看待經營權爭奪之亂?
葉銀華
大同股東會爭議未解,股票改列全額交割。記者高彬原/攝影
近來一些上市櫃公司引爆經營權爭奪,其中最熱議的是大同董事改選之亂,自然吸引多方的報導與討論,本文以公司治理的角度,回答相關經營權爭奪的基本問題!
首先,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基本上,掌權者就要接受監督,這是公司民主的基本原則。而且隨著上市櫃公司股權逐漸分散,就越有可能發生經營權爭奪,因此重點不在於好事、壞事,而是主管機關要建立清楚、明確的遊戲規則。
傳統上,股市投資人,特別是機構投資人,如果公司表現不好,他們就把股票賣掉,扮演用腳投票的監督功能,但他們通常不會介入公司的經營。然而最近的發展,現有公司的掌權者如果持股較少的話,就應該注意來自市場的挑戰(媒體稱之為市場派)!這些市場的挑戰者,有的是同業或上下游業者,另外是有財力的法人或類似私募基金業者;前者是本身策略發展所需,後者則尋求能讓其獲得資本利得的標的。特別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錯但股價偏低、或者經營績效不佳但有改善空間,甚至是公司有吸引人的資產(例如不動產)時,皆有可能被市場派盯上。
其次,到底公司是誰的?是創業者或是創業家族的?當然不是!由於所有股東是公司最後請求權者,承擔公司的最終風險,因此一起擁有公司的所有權。一旦公司走向上市櫃,就要接受來自股市的監督,創業者、創業家族或現在的經營者(稱為公司派)皆是接受所有股東的委託來經營公司。因此,當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公司派可能會違反法規、奧步出盡,此時將考驗現有公司法制是否足以防範或及時改正。
再者,法規該保障誰的權益?根據OECD公司治理原則,首先是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而最基本的是股東投票權的行使!因此,不管對公司派是善意或非善意之股東,法規皆要保障其權利。本次大同股東會董事改選會犯眾怒,就是公司派以市場派違反企併法的申報義務,自行認定並剔除五十三點三%股份的投票權,因而當選所有董事席次。但為了符合股東會出席股東持股須過半的規定,這些被剔除投票權的股份,卻也計入出席股份。
另外,市場派的資金來源、委託書徵求與相關行為,當然也要接受法䙿的監督。由於這些爭議皆發生在股東會改選之前,相關主管機關必須盡快做出裁定,以利股東會依循。而且,即使市場派取得經營權,也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或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畢竟市場派舉股東行動主義大旗起義,就必須有行動、也要有主義!
最後,如何監督經營權之亂?以大同案為例,在目前法規給予的權力下,主管機關主動發表大同公司派剔除股東投票權是違規的、將大同列為全額交割股、調查自辦股務有無違反規定,並對大同董事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金管會算是有所作為」。
更進一步,綜觀過去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派通常在害怕失去經營權時,會使出諸多違法或有爭議的手段。因此,在目前公司法給予股東之救濟管道之外,思考是否修改公司法納入「立即改正措施」,明列股東會剔除股東投票權者,股東會董事改選決議無效,主管機關並命其限期重新改選,未改選者,原改選董事當然解任。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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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股東會 #全額交割股
各節重點:
00:00 前情提要
01:54 股東會上半場
03:31 公司派大獲全勝
04:53 公司派的說法
07:05 打入全額交割股
08:35 本案的各方觀點
10:21 我們的觀點
11:36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新聞稿- 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本(6/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bit.ly/2BX1aZW
→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乙事:https://bit.ly/2BnDnCy
→ 投保中心-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所涉相關爭議事:https://bit.ly/3eX8m6Q
→ 證交所公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371)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事宜:https://bit.ly/2YS2QNc
→ 最新》大同股東會結果出爐 市場派席次掛0 公司派9席董事全拿:https://bit.ly/38j4bQl
→ 投保中心:違法中資由政府認定 大同不能刪表決權:https://bit.ly/2BX1KqA
→ 大同公司派遭打臉!金管會怒斥:3家市場派2018年已依法申報:https://bit.ly/38mdChV
→ 證交所:大同最差情況 將無限期全額交割:https://bit.ly/2YSisk0
→ 大同公司派九席董事全拿惹議 公司發布最新聲明:https://bit.ly/3ipnHiu
→ 出動黑衣人、荒謬玩「法」 黃國昌市場派全輸,大同林家誰管得了:https://bit.ly/31BItWv
→ 史上第一次!大同被列全額交割股,因「重訊說明會未能釐清疑點」:https://bit.ly/3ik7ScZ
→ 被打為全額交割股,到底會怎樣?為什麼大同公司派全勝,股價卻跌停鎖死?:https://bit.ly/3ioPvDF
→ 金管會要查!大同股東會在衝突中落幕,市場派下一步如何反制?:https://bit.ly/3eRJQ7f
→ 大同市場派投票權遭刪 經部:可依法30日內訴請撤銷決議:https://bit.ly/2BUZ9gT
→ 大同股東會亂象》市場派表決權全遭刪、林郭文艷和股東間隔十排黑衣人:https://bit.ly/2VBEo0u
→ 大同股東會爭議》賴中強提證據:市場派勾「無併購目的」大同被列處置股票股價不樂觀:https://bit.ly/3ih0lfb
→ 大同股東會》林郭封殺市場派投票權公司派大勝 黃國昌獨董飛了:https://bit.ly/2VD7A7o
→ 大同股東會》市場派全數落敗 王光祥痛批:大同公司無法無天:https://bit.ly/2YPggJW
→ 大同公司派9:0完封市場派!黃國昌:台灣資本市場既黑暗又可恥的一頁:https://bit.ly/2C1iiNT
→ 大同股東會剔除市場派投票權 金管會:影響股東權益:https://bit.ly/3eVSa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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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公司派已經開始硬幹了!」300名黑衣人包圍小股東:https://bit.ly/2D2eTz7
→ 500黑衣人大同股東會「管秩序」 股東:大哥告別式嗎?:https://bit.ly/38muz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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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股東會爭議 學者觀點:主管機關大動作 射不中核心:https://bit.ly/2VH3J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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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董事改選爭議 高院判2017年董事會「自始無效」:https://bit.ly/2But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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