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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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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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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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追劇時間Emm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郭文艷這次完蛋了嗎/大同爭霸戰4 6月30日的驚天股東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效,終於林郭文艷要在明天對決市場派! 經濟部准許了市場派的股東臨時會申請,明天將由市場派召開會議。先前林郭文艷能在股東會上片面取消股東的投票權,是因為公司派擔任主場,可以對議事程序、內容掌握主導權,這一次主客易位,公司派痛失...
股東會 無效 在 商業周刊(商周.co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兒嗆父快退休、父叫兒回美國當牧師!東元老臣沉痛告白:別重演父子相殘】
10年前,沒人知道的另一場東元父子之爭,就在東元會長黃茂雄最愛的餐飲事業核心——摩斯漢堡爆發。當年的主角,除了黃茂雄與小兒子、安心食品副總經理黃尚仁外,還有被黃茂雄欽點,接任摩斯漢堡董座大位的安心食品前總經理袁世民。
當時,袁世民眼見一場因自己而起的「兒子嗆爸爸快退休,爸爸叫兒子回美國去當牧師」風暴,他曾主動請辭,希望藉此化解雙方仇恨。可惜無效,留下無法幫黃茂雄留住兒子、黃尚仁負氣遠走美國的遺憾。這位熟識黃家父子的離職老臣,如今眼見父子相爭的憾事重演,股東會前夕,他透過《商周》向黃家父子喊話...⬇️⬇️⬇️
股東會 無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股東會 無效 在 追劇時間Emm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郭文艷這次完蛋了嗎/大同爭霸戰4
6月30日的驚天股東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效,終於林郭文艷要在明天對決市場派!
經濟部准許了市場派的股東臨時會申請,明天將由市場派召開會議。先前林郭文艷能在股東會上片面取消股東的投票權,是因為公司派擔任主場,可以對議事程序、內容掌握主導權,這一次主客易位,公司派痛失主場權,林郭文艷真的要完蛋了嗎?
我猜明天公司派會用各種股務瑕疵來鬧場,例如有股東沒收到開會通知等,挑戰股東會召開的合法性,她是林郭文艷,她一定會鬧到底的(笑)。所以明天還是要看市場派對現場的掌握能力,可以預期應該還是會發生一團亂的局面。
從學霸女神到帝國女皇,一統大同江山的林郭文艷何以至此。這次她真的完蛋了嗎?我們回顧十多年來經營權風波的重點,嘗試還原林郭文艷的一路起伏,女皇執政路可能將走向終點。
【史詩級製作(屁啦),大同爭霸戰系列】
系列1 女神級學霸林郭文艷:https://youtu.be/ExDpldyym5c
系列2 林郭文艷發動家族政變:https://youtu.be/Nn1DZ38-kWA
系列3 王子復仇,奪不回的大同:https://youtu.be/B1nQ7cIqQn8
股東會 無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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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股東會 #全額交割股
各節重點:
00:00 前情提要
01:54 股東會上半場
03:31 公司派大獲全勝
04:53 公司派的說法
07:05 打入全額交割股
08:35 本案的各方觀點
10:21 我們的觀點
11:36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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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新聞稿- 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本(6/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bit.ly/2BX1aZW
→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乙事:https://bit.ly/2BnDnCy
→ 投保中心-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所涉相關爭議事:https://bit.ly/3eX8m6Q
→ 證交所公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371)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事宜:https://bit.ly/2YS2QNc
→ 最新》大同股東會結果出爐 市場派席次掛0 公司派9席董事全拿:https://bit.ly/38j4bQl
→ 投保中心:違法中資由政府認定 大同不能刪表決權:https://bit.ly/2BX1KqA
→ 大同公司派遭打臉!金管會怒斥:3家市場派2018年已依法申報:https://bit.ly/38mdChV
→ 證交所:大同最差情況 將無限期全額交割:https://bit.ly/2YSisk0
→ 大同公司派九席董事全拿惹議 公司發布最新聲明:https://bit.ly/3ipnHiu
→ 出動黑衣人、荒謬玩「法」 黃國昌市場派全輸,大同林家誰管得了:https://bit.ly/31BItWv
→ 史上第一次!大同被列全額交割股,因「重訊說明會未能釐清疑點」:https://bit.ly/3ik7ScZ
→ 被打為全額交割股,到底會怎樣?為什麼大同公司派全勝,股價卻跌停鎖死?:https://bit.ly/3ioPvDF
→ 金管會要查!大同股東會在衝突中落幕,市場派下一步如何反制?:https://bit.ly/3eRJQ7f
→ 大同市場派投票權遭刪 經部:可依法30日內訴請撤銷決議:https://bit.ly/2BUZ9gT
→ 大同股東會亂象》市場派表決權全遭刪、林郭文艷和股東間隔十排黑衣人:https://bit.ly/2VBEo0u
→ 大同股東會爭議》賴中強提證據:市場派勾「無併購目的」大同被列處置股票股價不樂觀:https://bit.ly/3ih0l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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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股東會周二登場 小股東提早18小時卡位監督:https://bit.ly/2VDaY1U
→ 防大同公司派出招 市場派股東漏夜排隊創紀錄:https://bit.ly/3gfVAAH
→ 「大同公司派已經開始硬幹了!」300名黑衣人包圍小股東:https://bit.ly/2D2eTz7
→ 500黑衣人大同股東會「管秩序」 股東:大哥告別式嗎?:https://bit.ly/38muzJ5
→ 大同改選結果 兩招可翻盤:https://bit.ly/3ilbo75
→ 大同公司的股東會現場,彷彿是台灣公司治理的告別式:https://bit.ly/2BW7t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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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董事改選爭議 高院判2017年董事會「自始無效」:https://bit.ly/2ButCCs
→ 新新聞》經營權鬥法:搶經營權十大奇招解析:https://bit.ly/2BmK9sh
→ 大同走過百年歷史 林家在爭議中暫保經營權:https://bit.ly/2Zsfp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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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無效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3
「06/30股東會 違法亂象又來了?」
下星期二(630),大同公司股東會即將登場。
《全民公司法》第三集重點如下:
➡️最近遭受無所不用其極的抹紅,我只覺得十分可笑。這些人到底是有多擔心弊案被攤在陽光下檢驗?
➡️過去追查揭露大同出現的三波違法中資,我的立場始終一致,就事論事,讓證據說話,監督主管機關履行職責。但在另一方面,我亦無法接受腐敗的公司高層,透過恣意抹紅的手段,迴避接受檢驗監督。
➡️今年6月,大同高層對持有約20%股權的六大外資專戶提起訴訟。奇怪的是,大同沒有提出證據,自己也承認欠缺事證,但還是指控這些外資是違法中資,所以否定這些外資專戶的股東權與投票權。違法中資當然應該排除,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但是,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此種球員兼裁判的行為,將重傷我國資本市場秩序與國際形象。
➡️三年前大同公司董事改選,經營高層即曾透過違法蠻橫的手段,排除非自身提名的董事人選。嗣後法院固然宣告該次股東會自始無效,但因為訴訟程序的冗長,讓大同高層即使敗訴,仍可穩坐董事席次。
下週二,大同董事會即將登場,請大家共同關注,是否將再次上演違法的奧步。
⛔️附註: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2
「你以為大同事件跟你沒有關係嗎?」
https://reurl.cc/QdkQVZ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1「公司治理,為什麼重要?」
https://reurl.cc/7Xq64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