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可轉債?
普通債券+認股權
全名為"可轉換公司債券"
(Convertible Bond,CB)
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
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
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
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股票,
簡單來說,就是你跟公司買債券,
就是把錢借給那間公司,然後領利息,
但可轉換公司債券多了一項權利,
就是讓你可以有條件的,
在特定時機把債券給換成該公司股票,
到期前,公司會支付一個極低的利率給你,
就好像銀行跟你借錢(存款),必須付你利息,
債券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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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件基本知識
1. 發行期間
公司跟你借錢,到期的時候,會把錢還你,就好像你的銀行定存期間一樣。
2. 支付利息
發行公司定期支付約定利息予投資人。
3. 轉換權
投資人有轉換債券為公司股票的權利,在特定期間內可進行轉換,也可以在市場上交易。
4. 票面金額
面額為 100 元,也等於每單位 10 萬,面額是計算利息的基礎 。
5. 票面利率
利息的 % 數,可轉債通常利率極低, 3% 就很高了,有些甚至是 0 %,因為相對普通債券,還多傭有一個轉換權。
6. 轉換價格與轉換比率
可轉債持有人在要求轉換為普通股時,所能獲得的股數(轉換比率)是依據可轉債面額(10 萬元)除以轉換價格而來。比如有一張可轉債的內容為 : 轉換價格為 50 元,而債券面額為 100 元,此時債權人的轉換比率為 100 / 50 = 2,等於 1 單位債券,可以兌換 2 單位的股票。
7. 贖回權
贖回權是發行公司的權利,主要目的在降低發行公司的發行成本。當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漲太多時,或是市場利率低於票面利率太多時,發行公司可行使贖回權,強制買回債券。此條款對投資人較為不利。
8. 賣回權
賣回權是投資人的保障,投資人可在特定期間將可轉債賣回給公司,並換取現金,通常是市場利率太高時,投資人會行使這項權利。
9. 凍結期
指可轉債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人不得將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此段期間即稱為「轉換凍結期」,目前證管會規定凍結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長於六個月。另外,在到期前十日及停止過戶期間,都不能執行轉換權。
10. 流動性風險
一般可轉債次級市場交易不活躍,流動性不足,給資產的及時變現帶來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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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可轉債全盤解析 : 定義、意圖、股價、套利,投資人該如何應對? :https://pse.is/396hez
股票發行面額發行價格 在 股人阿勳-價值投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什麼是股票分割 ?
簡單來說就是將一張較大面額的股票拆成幾張面額較小的股票。股票分割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一般只會使發行在外的股票總數增加、股價下跌調整,但股東權益不會產生任何變化。
P.S 這部分與【股票股利】其實有點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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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分割的作用?
1. 降低購買金額門檻
每股價格降低,也降低買賣的資金門檻,增加市場流動率。 Ex. 大立光一張要 400 萬,如果分割成 40 份,那小資族也能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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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傳遞正面訊息
股票分割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發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Ex. 手上股數更多了,那日後公司如果賺更多錢,股東就能享受更多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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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市場關注度
高股價對許多小額投資人來說,有點力不從心,因此往往直接略過公司,使得公司受到的關注極少,因此分割後,能吸引到更多市場投資人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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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避免被惡意收購
股票分割帶來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東數量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公司股票惡意收購的難度。Ex. 散戶都能買的話,就不容易出現單一籌碼的惡意收購,畢竟散戶才是這個市場成交量最多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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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華 (8070) 股票分割
長華表示 : 希望藉由面額更改,增加股票流動性,提升市場投資意願,Ex. 長華轉投資的長科(6548),也在 2019 年更改面額為 1 元,在新掛牌後,日均交易量有明顯增加,顯示流動性確實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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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勳認為
股價變便宜,不表示價值有提升,因為每股淨值&每股盈餘也會一同變小,這更多是博取市場關注的做法,公司有沒有價值這件事情,還是要重點觀察其獲利能力與營運方向才知道。
#我不會因此而關注它
股票發行面額發行價格 在 AppWork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八月主題分享 3. 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 】
Hello 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
過去兩週,我和大家分享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 連結:https://bit.ly/2PAtbdk
) ,以及常見的國際創業者來台設立營業據點類型 ( 連結:https://bit.ly/318Un9C ),如果錯過了可以點擊上方連結參考。
本月的第三篇文章,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如果你是創業者,也許你曾耳聞這種新型態的股票發行方式可以使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更順暢並能更自由地規劃股權分配,但這樣的設計究竟對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影響呢?
依照以前的法律規定,投入的資本應分為股份,並載明每股金額 (股票面額),就是俗稱的面額股;又因主管機關以前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票面額均為新台幣 10 元,於是就有了大家對股票面額需為 10 元的既定印象。然而,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不得折價發行) ,這意味著股票面額勢必為公司發行股票的最低價格。
這會造成兩個問題:獎勵員工認股與投資價格困境。第一個是,創業者沿路發現了好的夥伴希望透過釋出部分股權招募人才,但面額 10 元的限制,將使入股的資金要求大幅提升,使用技術作價又有許多法規限制。第二個則是如何拿捏增資價格與釋出股權的困境。當創業者開始進行募資後,過高的每股價格容易導致投資人對 IPO 後期待的報酬下降,進而對投資卻步;反之,若以較低的增資價發行新股,股權又容易失去太多。舉例來說,創業者若一開始決定拿出 4,000,000 元創業取得 400,000 股 (股票面額 10 元),若有潛在投資人願意掏出 12,000,000 元投資。若創業者只願意釋出 20 % 股權,投資人每股取得的成本將是 120 元。但一般投資人大多期待早期階段投資需要有 10 倍報酬,那日後出場的交易價預期將是每股 1,200 元,是台積電最高歷史成交價的近三倍。更何況是參與後續輪次的投資人,會需要以更高的價格取得股權。然而,如果投資人每股取得的成本是 40 元,那在第一輪創業者就已經將 42.85% 的股權讓出去了,這會使日後的募資更加難以進行。
幸好,台灣公司法經歷了一系列修正後,不再有股票面額僅能設定十元的限制,使創業者得以低面額 (如象徵性的 0.0001 元) 發行股票,或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在無面額股的設計之下,股票的發行就沒有所謂的最低發行價格限制,創業者可以更彈性地決定股份發行價格,進而設計對資金要求相對不高的的認股方案以招攬或留住夥伴,也免去技術股作價課稅的問題。同時,股票無面額亦允許創業者依公司不同業務發展階段,採行不同的股票發行價格,這樣一來,儘管創業者一開始並沒有相對充裕的資金,但在各階段募資時仍能保有一定持股比例而不失去主導權與經營權,但又不至於讓買賣雙方對交易價格有過大落差。若使用上一段的例子來說明的話,創業者一開始同樣拿出 4,000,000 元創業,但以 0.1 元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取得 40,000,000 股。這時對潛在投資人來說,同樣獲得 20% 股權,但這樣的設計投資人只需要以每股 1.2 元認購即可。透過無票面金額的制度,創業者可以更方便、更有彈性得去規劃股權結構並決定發行價格,同時也不會讓創業沒多久就失去多數股權,面臨幫人打工的困境。
但是,因為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稅後賺錢分配盈餘時,必須先提撥 1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白話文:政府強制要求企業提列的準備金以填補虧損),直到提撥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時為止。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這時創業者會面臨一個問題:財務報表上不斷膨脹的實收資本額。接續上述例子,若創業者採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以每股 1.2 元發行新股完成募資後,這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將是 16,000,000 元,總發行股數為 50,000,000 股;然而,若是創業者選擇以低票面金額 0.1 元發行股票,同樣以每股 1.2 元發行新股,總發行股數仍保持 50,000,000 股,但募資完成後的實收資本額卻會是 4,000,000 + 10,000,000 * 0.1 = 5,000,000 元。剩餘的 11,000,000 元則是會進入資本公積 - 溢價發行項下。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法定盈餘公積原則上只能填補營運虧損,縱使在公司無虧損的狀態下時可例外依規定發放新股或現金股利,但發放金額只能以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為限;相對而言,資本公積 - 溢價發行在公司無累計虧損時,則可全數以新股或現金股利發給股東。而隨著募資的輪數越多,意味著財報實收資本將膨脹越多,若企業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票,那企業將有部分金額需要一直提撥至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任意使用。故在資金運用上,顯然採以極低面額發行股票會較發行無面額股票來的有彈性。
最後,而目前台灣上市櫃的公司中,還沒有公司是採無面額股票制度的(股票面額不為新台幣十元的例子倒是已經有了) 。如果創業者日後有以無票面金額股規劃上市櫃的打算,可能也會需要花較多時間與主管機關溝通和審查。
總結來說,無票面金額股票的確在某方面解決了創業者釋出股權的困境,但在現行規定下仍舊有其不完善之處。但在修法後,股票票面金額其實某方面已形同虛設,創業者採用發行極低票面金額股票即可避開前開段落提到的問題。此外,依規定公司採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但公司卻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這也是創業者在設立公司前需要考慮到的。因此,創業者在創業初期設立公司之際,建議可先發行低面額股票,之後再調整各輪股票的發行價格並依據需求進行股票的分割或合併調整股權,可能會是現行制度下較為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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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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