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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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節,我沒父親:喜愛ACG的原罪】
我父親死得突然,但我鬆了口氣。
上週末舉辦桌遊聚會,有朋友因為家裡慶祝父親節,所以不克前來。
朋友因為與家人相聚而不能來,讓我有些落寞。
而相聚的理由是慶祝父親節,這讓我生出幾分感慨,但又令我鬆了口氣。
「我沒有你這個兒子,我要跟你斷絕父子關係。」
我爸用咒罵的口吻對我說話,會造成他這樣講的理由,並不是我打架、吸毒,也不是吃喝嫖賭,而是我:
Cosplay
「你就像個猴子一樣,出去給人看笑話,你以為大家很尊重你嗎?不!大家都在心裡嘲笑你!」
各種難聽的話不絕於耳。
我從小就覺得喜歡動漫、電玩的人很可憐,要被社會貼標籤、班上同學貼標籤,在稱之為「家」的避風港也要貼標籤。
小時候打電玩要被罵玩這個長大不會有出息,稍有年紀看動漫就會被說幼稚。
在我學生時代時,動漫還沒像現在廣為被人接受,所以比較公開自己的興趣,同學也都會有異樣眼光。
不過異樣眼光還好,我爸是真正偏激的人:
「我們國家的年輕學子,人生就是被這些東西糟蹋了!」
他指著電玩遊戲如是說。
---
到了出社會,我自己賺錢養自己時,也對我在家從事電玩小編工作也不以為然:
「你要去做正常的工作、正常的社交,隨便出去送個貨也好,不要待在家,未來會有問題。」
他並不知道我當年從事小編工作,是人生後來賺到第一個100萬的秘密。
其實我也出門做過一些基層工作,但是我爸這時候又說:
「我花錢栽培你不是讓你做這種事,你以為做這種事很好玩嗎?」
「您不是反對我做小編?那我做一些基層工作,不偷不搶不拐不騙,這樣總可以吧?」
「你還敢頂嘴?你要糟蹋你的人生就去吧!」
我爸打從心底瞧不起基層工作者,然後喜歡去攀有權有勢的人。
缺錢的時候則是強押我媽,抵押我媽的房子。
「我不需要妳。」
我爸手上拿著從我媽身上弄來的錢,讓我媽很傷心後,就出門去睡小三家,他們之間還生了一個孩子,瓜分了我家的家產。
我爸在生前,盡可能地把我爺爺那一輩的財產,過戶到他的私生子上,所以直到他去世時,身上已無分文。
我爸死的時候,是暴斃於小三家。
基於親情,得知我爸去世時我與媽媽很難過,也慎重地幫他辦了喪禮,邀請了他的大學同學、EMBA同學、軍中弟兄、商界人士,讓他非常風光。
讓他安息的地方,也選擇了風水寶地,買了上等的骨灰罈,以及高級的私人塔位,每天有冷氣與專人管理,可以說是中產階級最高的規格了。
我鬆了口氣,因為總算不用再聽到他講讓我跟媽媽傷心地話。
但沒想到是惡夢的開始。
「媽沒辦法活了.....」
我媽精力憔悴的跟我說話,她並不是因為我爸去世打擊。
我爸以前去大陸就是酒店找小姐,回台灣則是抱小三,對他的感情早就喪失殆盡。
而是我爸......
「我們家有超過7500萬新台幣的負債......你要好好活下去。」
「媽!妳不要走~」
說起來難過,我爸去世的時候,我外婆稍早也去世了。
所以我媽肯定覺得人生很絕望,我也覺得很絕望。
「兒子,要好好保重身體。」
我媽看起來真的要不行了,所以我知道我接下來做的,是影響人生的重要決策。
親愛的朋友,也就是正在讀這篇文章的你。
接下來我影響人生的重要做法,詳細真是高潮迭起,牽涉到太多複雜的人事物,如果完整寫在這篇貼文,恐怕會有篇幅太長的問題。
所以我想直接寫結果:
不管如何,我讓我媽活了下來。
負債沒有全部解決,還欠1000多萬,不過已經解決超過6000多萬。
至於為何我沒有拋棄繼承,是因為我媽是所有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所以就算我拋棄繼承,我媽還是要處理。
基於保護我媽,所以硬著頭皮也要處理完。
這邊也要感謝我媽幾乎採納我的作法,盡可能達到最好效果。
目前個人身上有超過300萬新台幣的股票,這些都是我自己賺來的,暫時不談家裡負債問題,光股息支應我個人開銷是綽綽有餘。
我會想寫我自己的故事,是因為我想告訴你,喜愛ACG不可恥,把大量時間投入在ACG上未必人生不會有成就。
現在每逢公家單位、公司行號邀請演講,我必做動漫風格的打扮,因為我要讓世人知道,喜歡動漫、電玩,也是可以成為優秀的人。
動漫、電玩真的很棒,它讓我們可以暫時離開無聊的俗世、現實的大人社會,進入一個充滿想像的空間。
如果你用心品味,你可以再動漫與電玩學到很多事情,我有很多工作的靈感,也是啟發自動漫與電玩。
每當我覺得人生沒希望時,我總拿我喜歡的角色勉勵自己,他們面臨世界毀滅的危險,都能挺下來了。那我這點問題,又算什麼呢?
而Cosplay更不用說,在扮演角色時,可以讓我們在心理上體驗到不一樣的人生,這樣讓我們得到淬鍊,成為更好的人。
若你願意,你可以分享這貼文,鼓勵因為ACG而受嘲笑的朋友,也可以讓當年關心過我的人,知道我跟我媽現在過得很好。
感謝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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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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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繼承過戶時間 在 Re: [請益] 父親過世後股票的處理- 精華區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1. 建議您去集保公司(在台北市復興北路,接近中山國中站),
帶著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去。
手續費印象中300,不用等很久。
集保公司會把“往生那天的”的集保帳戶內所有的股票明細印給你。
上面也會 SHOW 出被繼承人在那些證卷公司開有集保帳戶,
但是這些不會包括古早那種紙本的股票。
2. 再來,被繼承人往生後,遺產是屬於公同共有。
就是要處分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意思。
(意思就是要蓋所有人的章,很麻煩)。
所以會建議辦遺產分割,就是寫個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將股票分配給某人。
或是到證卷公司拿相關的表單,例如繼承系統表 股票分配協議書等,
可以請代書 也可以不要。
但請代書會省去你很多很多時間。
** 寫股票分配協議書的時候(證劵公司給的表單),
有十檔股票就要寫十份,然後大家都要蓋印鑑證明 簽字等。**
建議多寫一兩份吧!以免有什麼突然冒出來的(特別是未上市上櫃的)
有時候突然冒出來很麻煩,因為要全體繼承人都能簽字不是那麼容易的。**
然後做完股票的遺產分割後,整理完上述表單及文件,就到證卷公司辦繼承過戶。
大約一星期時間,股票會進到某特定繼承人的集保帳戶。
3. 如果有生前未領取的股利在交割銀行帳戶裡,記得順便把銀行帳戶關了,
(那當然如果錢在交割銀行裡,這部分也要遺產分割)
那如果還沒有領到的,比較嚴格的證卷公司,
也會認為 未領取的股利既然是遺產,
就會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分配給某位繼承人。
所以在寫股票分配協議書的時候, 建議另外加 暨股利 三個字。
就不會有爭議。就會變成 股票及未領取股利 都是分配某人所有 。
p.s: 被繼承人生前未領取的股利要報遺產稅。
如果股票已經過戶到繼承人名下,才發股利,當然沒有遺產的問題。
4. 您母親雖然不知道為什麼不能入境,
但只要入境就可以去復籍。
如果在國外,去中華民國駐外代表處做個 POA (POWER OF ATTORNEY)
格式自己上網找,就是因為在國外,要找個人幫忙做意思表示的意思,
也就是 被認證 委託別人處理事務 的意思。很貴,一個正本就很貴,
約一千多台幣。
最下面那欄的委託期間,建議寫久一點,以免一時三刻處理不完。
至於POA的內容,建議您找個信的過的律師寫吧!
以上供參。
**補充,如果在國外做POA,千萬不要只傻傻的寫 遺產分割,
什麼 申請印鑑證明之類的全部都要寫喔,
戶政機關可不會因為概括授權處理遺產分割事項就可以申請印鑑證明,
(公務員!公務員!公務員嘛!)
即便是寫與遺產分割一切必要的行為,也有可能被公務員拒絕。。。
然後 印鑑證明連幾分都要寫清楚,如果是申請十份,可以分次申請喔。**
所以才說 建議找個律師寫,以免有漏掉的,要重新申請一份POA。
5, 有空記得要給爸爸上香去。
※ 引述《vatfg2005 (罐頭)》之銘言:
: 家父已往生快五年
: 最近從奶奶口中得知家父生前在某證券公司還存有股票
: (確定還在 只是不知道是哪些股票)
: 但當時處理遺產時沒有處理到這部分
: 現在時間隔的有點久(當時處順序也忘得差不多了)
: 加上手上資料也很少
: 有些問題想請教
: 1.小弟手上目前只有父親當時的死亡證明文件,其他像是集保存摺和銀行存摺都不見了
: 印象中家父往生時小弟有趣國稅局申報過處理遺產的文件,這還需要/可以再請一次嗎?
: 2.家母因個人因素在台灣已被除戶,且20年內不得入境台灣
: 這塊在繼承時會不會有什麼困難?
: 3.就是以我手頭上的少許資料,我該從哪些文件開始跑呢?
: 狀況有點複雜 先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51.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495432840.A.5D9.html
※ 編輯: roomformyown (220.136.51.151), 05/22/2017 14: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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