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香港退休金制度
作者:李宛蓉律師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簡稱強積金/MPF),是為香港就業人口儲蓄將來退休生活開支之目的,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於2000年開始推行,據統計截至2018年6月底為止,約有72%的香港就業人口獲得此計劃之保障。
除獲豁免人士以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一般員工、臨時員工以及自僱人士(如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公司合夥人),均須參加此強積金計劃。每月薪資低於7,100港幣者,雇主之強制提撥(供款)額為薪資的5%(員工無須提撥);每月薪資介於7,100至30,000港幣者,雇主及員工應各提撥薪資的5%;每月薪資高於30,000港幣者,雇主及員工應各自提撥1,500港幣。雇主及員工均得於強制性供款額外,再自願提撥一定的金額至專戶中。就稅務方面,員工可就強制性提撥部分申請扣稅,但員工的自願性提撥部分則不可扣稅。
原則上是由雇主選擇經強積金管理局核准之受託人(信託業者),自2012年起開始推行「員工自選安排(Employee Choice Arrangement,ECA)」,亦即員工每年得選擇將帳戶內屬於自行提撥的部分,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信託業者),使員工於投資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香港強積金制度與台灣勞退新制有許多相仿之處,皆由雇主與員工各自提撥一定金額至專戶內並得享有稅賦優惠,惟香港已於2012年開放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此一變革應得作為台灣勞退自選平台制度推行的參考依據。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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