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別急著寫「無罪釋放」,釋放回家不等於就無罪。
#關鍵在於法律定性--警方那個抓人、壓制、中段當事人有掙脫與警方短暫的僵持並朝向警方作勢攻擊而警方使用安全帽反擊對方、再壓制、支援警力到達將人帶回——這些的動作到底是:
💥刑事訴訟法「逮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
更完整的影片將近10分鐘。
前段對方朝向警方咆哮髒話、作勢肘擊(但沒有打到)後,警方旋即把人抓下車、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掙脫後咆哮髒話、與警方非常短暫的對峙,而當時當事人身上唯一最堅硬的物品是「安全帽」已在警方手中,警方再次壓制當事人,在扭打過程中警方沒有使用警棍或其他警械,而是使用安全帽與當事人僵持,在當事人朝其中一名員警撲去時,該員警用安全帽打擊當事人,制伏後另一名員警喊「好了好了」,手持安全帽的員警即沒有再使用安全帽攻擊當事人。
當事人在被警方壓趴在地時,不斷咆哮、不知所云,支援警力到達,將他帶回派出所。
💭先岔開話題談一下我在澎檢兩年的經驗。
我到澎檢後沒多久 ,就發現 #澎湖地區的精障人口比例似乎偏高,雖然說冬季不宜出海、又沒什麼觀光業,所以在家飲酒好像成為「地方流行」,但最離譜的是,很多精神障礙人口也跟著喝酒,這對於病情其實是不利的。
在某些衛教觀念錯誤的狀況下,很多人喜歡講「OOO
腦子怪怪的」,但家人卻不能接受「精神疾病」這樣的說法,所以對於精神科(澎湖醫院為「身心科」)有排斥感。
後來,我請合作醫院的精神科醫師、衛生局承辦人到我辦公室與我討論,他們的共同結論也是--澎湖地區精障人口比例偏高。
當然,警方也發現這樣的現象。不過澎湖實際居住人口少,去澎湖玩過的人就知道每騎一段車就會看到派出所,再加上中、老世代警察多為澎湖當地人,警民關係好,所以警察知道民眾的一些「特殊狀況」,也比較能夠與民眾溝通、採取相對柔性的手段。
(PS而警民關係太好,對檢方辦案上會形成雙面刃,檢方必須深入警方內部,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察進行地方深度情報蒐集、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調度不同派系的警察來承辦某派系人馬的案件(這部分先討論到此,在此不開花)。)
如果要拿警政署「愛與鐵血」那套,到天高皇帝遠的離島去運作,反而才會出大事。
而精障人士「詭異」行為(比如我和同事之前上班時偶爾會看到在某路上有個一直把自己當成交通警察的人在「指揮交通」)、喃喃自語乃至於大吼大叫、跑到警局和地檢署大廳大亂要告外星人、食人族、OOXX入侵澎湖的,都發生過。
不過,當地執法機關大多會聯繫家人,確認有無精障手冊與診斷證明,請家人把他帶回,並提醒就醫。
⚡️講完當地背景後,回到本案,
在罵警察前,請先看清楚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對於一個看起來顯然精神不太正常而很可能有疾病的人,當他在有危險情形同時涉及犯罪(例如襲警),而被警方立即發現時,第一線確實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其二為警職法的管束。
兩者後續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圖上文字)。
但是,如果沒有逮捕,派出所也必須蒐集證據並將完整證據、文件等資料報告偵查隊,或至少要與偵查隊討論個案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而有移送必要,因為移送/報告偵辦為偵查隊的職權。
這就是我看到這影片,沒有急著給「合法」或「不法」的答案,而是警方自己要思考--法律定性--有沒有酒駕?還是只是單純精神疾患發作?到底是逮捕還是管束?有沒有報告偵查隊?後續用什麼方式處理?
👩🔬我得知的資訊是,派出所是用「管束」,
那麼,讓家屬把人帶回確實並無不法。
但我認為澎警在這件案件的處理上,「掉鍊子」的狀況再度發生(以下是我以前常碎唸的):
1.如果是用管束,後續仍必須繼續處理,#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2.警方有無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通報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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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要給警察局,也沒有道理,和解筆錄沒有寫警察局, ... 接著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警察機關,包括派出所丶分局偵查隊丶總局刑警大隊報案作筆錄,他們如果說臉書不 ... ... <看更多>
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在 Fw: [閒聊] 我在汐止的六年雜感-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TPC_Police 看板 #1ZEr_VPd ]
作者: KOY0630 (KOY) 看板: TPC_Police
標題: [閒聊] 我在汐止的六年雜感
時間: Tue Oct 4 06:19:09 2022
各位先進大家好,標題實在不太好下,這篇文大概會同時包含對案件的描述還有我的一些
感受,畢竟對此時的我而言,事實與情感實在已經難以割裂,只想看案情描述的學長姐
就請自行斟酌。
小弟是本版#10423的作者,有鑒於最近的風波,我想也是時候還原一下我當初離職時發生
的一些紛擾,畢竟能被根本稱不上認識的學弟特地發文黑得一蹋糊塗......我想鈞長在描
述我跟案件時大概沒有少下功夫,不如從我的視角來說明一下始末,但有描述不實的部分
當然無任歡迎各位提出告訴,或許不失為一種讓案件重啟調查的契機(苦笑)。
案件目前屬於行政簽結狀態,如果有學長姊有任何建議或者救濟管道乃至於曝光方式提供
的話,都非常感謝,我當然還是想把這個案子推到終點,無論結果如何。
由於要盡量把案情陳述清楚,我會把一些非關案情,但容易有誤解的部分在文末註解。
--------------------以下正文--------------------
我在109年01月30號與學長巡邏時接到報案表示在汐止火車站內有糾紛(雖然事處鐵路
南港所的轄區,但由於案件時效關係,通常還是先派汐止所警力,再交接給南港),抵達
後經了解是旅客吳、許二人間的糾紛,讓他們分別表達案件經過時,許先生在陳述完後補
充道「能不能請他等等說的時候不要那麼激動,因為他會一直噴口水」,吳嫌聽聞後當即
朝許先生吐了一口口水,由於是當著我們的面實施明確的公然侮辱犯行,當場我就對吳嫌
實施逮捕(註壹)。等鐵路南港所抵達時,我說明完案情後就把人犯解交給他們,並要求一
員(註貳)隨我返汐止所,以便出具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給他們併卷,並在
返所的途中明確告知這是符合刑訴§92當中不予解送的輕案,偵辦後記得請示檢座,應該
可以免去舟車勞頓。但當日下午我就接到自稱是鐵路南港所副所長的來電,表示「我這樣
他們很難辦」,我在電話中即一再表明立場「人已經逮捕給你,後面就沒有怎麼辦的問題
」。俟隔(30)日我致電鐵路台北分局偵查隊,確定這兩日內未有任何現行犯移送,我就在
下班後自行前往台北分局檢舉(註參)。畢竟我本身算大砲性格,這種網內互打案件又是最
好的八卦題材,這件事當日有上班的同事應該都有所聽聞。
結果三天後的109年02月02日,我一早八點上班進入派出所內時就發現有一名中年男
子站在另外一名被銬在戒護區的年輕男子(陳嫌)身旁,很激動的在詢問學弟「所以我兒子
是做了什麼被你們銬在這裡?」,而學弟也直接答覆「因為他是毀損罪的現行犯」,我就
上前查看當時放置於受理報案區桌面的卷宗(註肆)跟詢問其他學弟了解案情,大致上就是
陳嫌疑有精神疾病,當天飲酒後在路上各種搞破壞,第一次在建成路上把停在騎樓的機車
、腳踏車、花盆都掀翻被報案,但當時抵達後人已經不見蹤影,十多分鐘後在忠孝東路的
麵攤老闆娘又報案說有酒醉男子到店內摔鍋碗瓢盆,巡邏抵達現場後,老闆娘就指向犯嫌
步行離開的方向,最後巡邏在約兩百公尺外尋獲犯嫌,所以現場就實施逮捕(註伍),由於
現場看起來有上軌道在依序偵辦中,我就按班表外出巡邏直到十點返所,當時犯嫌正在偵
訊室內製作筆錄,我也就在辦公室內弄自己的案件,直到十一點左右,聽到受理報案區有
騷動才知道副所長授意本案用保護管束+函送方式偵辦(註陸),當下我也向承辦員警表達
「這樣做不對」,但最後還是在筆錄完成後解除戒具讓陳嫌由駐地大門自行離開。
我第一次知道「又好氣又好笑」這種聽起來很衝突的情緒真的可以同時發生,於是我
在沒有過多考慮後就先撥打電話給勤指中心詢問今天督察組有沒有人值守(當天是周日)
,但他們並不清楚,所以我就打給平日跟所內互動比較頻繁的督察組巡官,表明我要對本
案提出告發縱放人犯,他電話中表示了解,但由於當天周日督察組人力吃緊,詢問我能否
明日再製作筆錄,我同意後等下班就照常回家休息。結果聽說晚上督察組就全員集合,並
且召集所有涉案的同事在分局「先了解案情」(註柒)。於是我在隔(03)日到督察組製作
對所內涉案同事的告發筆錄(註捌)後,對警界的生態感到十分絕望,於是決定離職,並當天
就跟所長報告及詢問人事室我最快可以什麼時候辦理離職,後在同月06日前往地檢署自行
告發上二案,後於同月10日隨即離職。
檢附本案士檢的行政簽結書函,來看看裡面都說了些什麼。
註壹:吳嫌本身患有關節性疾病,行動緩慢幾無逃脫可能,且關節腫大難以使用戒具,但
我是在用腕力實力支配他且實施刑訴法上逮捕(有告知米蘭達警告)。另一個我常被
問的問題是許民有沒有告。其實許民當下未表明提告與否,看到我逮捕吳嫌還表達
出贊同的態度直至聽聞要去南港所時才表示「不提告」,但此無礙於警方調查程序
(詳下圖),檢察官於此處有明顯認事用法之錯誤。
註貳:當時還在春節假期,除兩位身著制服的鐵路南港所員警到場外,還有另外兩(或以上
,印象不是特別清晰)著TPC等便服同僚到場,所以不影響解送人犯回南港所。
註參:當時我是透過鐵路台北分局的內部督察體系檢舉,非直接提出刑事告發。
註肆:汐止算繁重所,六年在所內已經算老屁股。我也算是比較愛管閒事的人,看到案件
通常都會上去看一下有沒有需要幫忙,當時桌上同時有逮捕通知書跟保護管束通知
書,麵攤老闆娘亦有到場製作筆錄(內容為不提告),所以案件程序基本上都是以現
行犯移送程序進行,實際上犯嫌父親會一早至所也是因為逮捕通知書上記明需要通
知父親到場,但這個逮捕通知書在我隔(03)日製作筆錄時督察組有向我坦承已經被
軋掉了。
註伍:現場有告知米蘭達警告,而非告知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保護管束,實務上逮捕
本就具備即時強制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多寫一張保護管束通知書,難道我辦酒駕公
危還要多填一張保護管束?
註陸:不可能有現場發動逮捕後回所內更改成保護管束這種事情,況且嫌疑人是在被實力
支配情況下在偵訊室製作完筆錄後離開,如果該時段屬保護管束,原因還沒消滅的
情況下筆錄有否證據能力?又如果已經保護管束已告結束,為什麼可以強行製作筆錄
?檢察官於此處亦有明顯錯誤,另該案係因報案人告知犯嫌移動方向後於240公尺外
發現甫實施犯罪之嫌疑人,時、地應該都符合所謂緊密連結性,我相信當時現場同
事也是如此判斷,才會實施逮捕。
註柒:我在意的是「在我提出告發之前先行召集嫌疑人統一口徑」這件事,並非函中所述:
「未隔離犯嫌,致全派出所鈞知曉台端檢舉」,我都具名告發了,還怕被知道?重點
是督察組河蟹我又瘋狂幫忙擦屁股阿。
註捌:此處才是正式提出刑事告發,第一次提告是對所內授意及執行釋放的員警,其實本
案我不清楚有無關說或壓力來源,但執行之經過基本上與當年的張通榮施壓安樂分
駐所縱放人犯的過程如出一輒,併檢附供參。
https://bit.ly/3SU0erc
--------------------正文結束--------------------
最後,不得不感謝我家人與女友對我的支持。
我並不是來自經濟特別寬裕的家庭,這樣任性的決定一定增加了他們很多負擔,我對
他們的感謝實在無法言喻,而其中最感動的莫過於我完全沒有遭受過來自他們的責難,我
想沒有幾個父母在接到兒子突如其來說他決定要離職的電話後可以只淡淡的說「你考慮好
了就好,我們尊重你的決定」,淚腺一向不發達的我差點因為這句話在分局裡就哭了,幸
好最後我有撐到回家才決堤。
至於女友,她一定是承受最多壓力的人,身為同所的同事,她承受的指責跟非難可想
而知,我也無法想像她在我離職後某天半夜下班回家時看到一個正在爆哭的26歲屁孩時是
怎麼樣的感受,但我真的很感謝當時的妳上前抱住我,然後陪我一起一把鼻涕一把眼淚。
無論如何,我也是明年將滿三十歲的人了,再不能凡事只為自己考量,所以最後我回
到了這個曾經熱愛的警職工作,雖然有些東西已經不再熟悉。
也許終歸還是活成了當初自己討厭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0.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64835551.A.667.html
題,無論調查局或者司法體系內部的問題其實我也多少都有風聞,聽起來也並沒有想像中
的美好。
首先,身處環境中的所有人都是當事人,一如校園霸凌,一如漢娜鄂蘭所述「在政治中,
服從就等於支持」,漠視糟糕的現況本就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行為。
其次,你跳出來指責我「自以為是的正義」這個行為本身難道有「管好自己」嗎?
我不知道你是誰,但我知道你的價值觀嚴重偏差,而且雙標。
如果程序法都可以想怎樣就怎樣,那我們值勤時要以什麼為準繩呢?
,少一件是一件阿......至於移送或者函送始終是個吵不完的話題,我也認同這兩案當初
用函送也都無所謂,但逮捕是現場員警的決定(在這邊才有個人見解的問題),但既然決定
現場逮捕,而逮捕程序合法,那後面的解送程序就是必然,僅此而已,執法機關首要遵循
的難道不正應該是程序正義嗎?
抽象危險犯,難道不更適合用保護管束+函送?說白了還是績效掛帥的問題,檢視數字卻不
考慮來源的純淨程度。說實話兩案都沒什麼好爭議,也歡迎您提出對第二案的看法。
我又看了一次,發現我似乎誤會了您的意思,您好像是覺得「告訴乃論案件可以因為不告
訴而不予解送」,所以南港所放人站得住腳,如函中所稱僅為行政瑕疵......但實際上刑
訴法的規定是「告訴撤回或者逾告訴期限」,而此二案都僅為「不告訴」,兩者本質上就
有所差異,我也不認為有誰會特地花時間去派出所告了之後又馬上撤銷,這形同是在花時
間放棄自己擁有的追訴權利,而從實務上兩個告訴權人都還有被要求在案發後馬上到派出
所製作筆錄這件事來推斷,我想當時值勤員警是要往移送或者函送方向來偵辦已經非常明
朗。
採的問題吧?沿用下棋來比喻的話,大概是他們把城堡當皇后在用,被指正還繼續下,應
該比較符合現實情況。
你自己不違法為什麼要怕被檢舉?邏輯到底在哪?認同警察的敵人真的永遠是自己人,像你
這種心態的歪哥警察就是這行要進步最大的敵人阿。
不告訴」與「撤回告訴」混為一談的用法錯誤,小弟正好也撰狀打過再議,檢察官並非不
會犯錯。
況且不予解送跟直接放人有很大的區別,如果你有看內文,你就會知道我甚至有主動建議
他們去請示不予解送,實務上人還是要到偵查隊,再由偵查隊經請示得到批覆之後才能放
人,通通一概而論只著眼最後放人這個結果的論點差不多跟「人終歸一死,所以殺人無罪
」這種笑話差不多水準。程序始終是吾輩執法人員應遵從的圭臬。
當主管要求你作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事時,你應該要求書面的命令;而要求你違反刑事規定
時,理應要拒絕。我知道說得簡單,但做起來......其實也沒有那麼難,大家都是成年人
了,要把籌碼攤上賭桌,你就不能事後說自己只是開玩笑。
從我第一次去南港所時是循內部管道,並非直接遞狀這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理解我也無意
為難同為基層警員的同僚。
我回到警界是因為我父親今年退休了,任性的我當然不能再給家裡更多負擔,所以我回到
我相對熟悉的業務工作。至於其他人有沒有苦衷,我沒有立場過問,但說實話違背長官的
意志跟執行明顯觸法的兩難局面下,我想並不難作出抉擇。
我們可能會同情因為生活不下去所以去搶銀行的犯嫌,但誰也不會認同他做的這個行為,
你說是嗎?
至於傷害周遭的人,我並不認同,你總要先想想事情的前因後果,你在開一個闖紅燈的違
規仔時會去考慮有沒有傷害他的荷包嗎?
而懶得照程序本身就是很大的問題,我曾聽過老老老學長說過「以前真的是抽屜打開就一
包錢在那邊,阿你要收還是不收?」,有幸我不是生在那個年代,但如我上面提過的,環
境本就需要你我共同維持,當你周邊的人不斷在破壞遊戲規則你卻無動於衷時,你怎麼還
能期待遊戲規則給予你保障呢?
從你的論述中我可以明白你只是來找架吵,對於法理及程序幾乎一無所知,甚至可以說缺
乏基本是非判斷觀念,恕我不再回應您這些沒營養的留言。
理由不起訴嗎?
多次,如我文中所言,我的目標是把案件推到結束(意指有實質確定力),不論是不起訴或
者無罪,現在的我也許都能接受。
類似的問題我其實有被問過不少次,無論是我女友,或者關係要好的學弟妹都一樣,如果
是我特別照顧的人,我會主動跳出來攬下跟副座溝通,甚至抗衡的這個工作,總之不會讓
案件以這樣的方式出去。
至於如果你跟某樓一樣要求我一定要跳下去通通幫忙到底,那我會覺得你過於聖母,幫不
幫忙本來就看親疏遠近,實在沒人有義務幫所有人都擦屁股。
至於打臉......我是建議你去冰敷,我實在沒看到你拿出什麼東西打我臉過。
我是覺得一個原則相對明確的人要比態度飄忽不定的人更適合當朋友,你說呢?
也不會怨懟他人,這應該才是你要拿來比較的標的,不是嗎?
你判斷是否逮捕的原因就好。
但在這邊討論這個有點模糊焦點了,兩案爭點都不是現場「應不應該逮捕」。
而是「已經逮捕」之後的處置作為是否合法了,所以我才說第一案中檢座有用法錯誤,第
二案則是在認事階段就出現很明顯的問題。
第一案的嫌疑人其實嚴格來說是個居無定所的遊民,考量到後續追訴會連找嫌疑人都有困
難,我才選擇現場逮捕。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18:13:05
*[1;37m推 mh0092001: 10/04 19:02
想怎麼處理都可以,但重點是要當下決定「發動的依據」,這件事不能回所內才越想越不
對勁,然後換一個。
而這件他們既然已經執行現場逮捕的動作,就不要再提什麼保護管束,不過就是自欺欺人
罷了,況且筆錄是在實力支配嫌疑人的情況下完成的,這真的能稱為保護管束?嫌疑人如
果意識清楚,能做筆錄,那就不該繼續管束,反之亦然。這其實本就是很衝突的一件事,
可以很明顯得出結論就是「一切都照現行犯移送處理,結果做得差不多時突然轉彎。」
願意配合警方的進程,結果警方在製作告訴人筆錄之前就跟嫌疑人先沙盤推演一波,涉案
的物品也都盡量毀屍滅跡(所以同案我還有告發毀損公文書)。
說週日沒人結果晚上突然通通有空出現了,我想不論是誰都會有種被愚弄的感覺。
我相信他不敢把相同內容的東西寫成不起訴處分書,因為破綻實在多得有點嚇人。
至於會把恐龍法官放在嘴上的人,說實話十有八九連判決書都不會去完整地看完,當然不
可能每件判決都合乎人民法感情上的期待,但至少你得告訴我你覺得哪件案子為什麼這樣
判很恐龍,對嗎?
告發人的立場其實跟警職工作本身有點類似,無非就是在三階段理論裡面審酌有沒有符合
該當性而已,至於有責跟違法與否,早已超出我們所該掌握的範圍,對於這個案件無論最
後嫌疑人們被判怎樣,對我而言都沒有任何損益,也早已不是我該操心的事。
如果他們真的是迫於壓力,或在其情可憫的條件下,緩起訴或者大幅減刑我當然也不會反
對,問題是,時至今日,你有看到任何一個人出來說明、回應,甚至反駁我嗎?
當你幫嫌疑人操過分的心時,也許他們其實並不領情,這點我在這兩案中實在深有體會。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19:44:15
但在追求實質正義之前,一定要先完遂程序正義,否則跟五十年前一樣什麼案件都屈打成
招,破案率120%相信不會是現代社會所希冀的警察職能。
前方的路還遠,但只要方向正確,總是能比昨天更接近目標。
吃案這種事了,畢竟蝨子多了不愁,你一個月開兩百件跟開三百件實在感覺不太出差別。
以前的我不知道會不會,還真沒什麼印象遇過這種事......但現在的話,我不會。
而我也未曾提過「我的正義」這種詞彙,上面留言我也說過,本來就不存在什麼全然客觀
的事實,不知道你從哪裡看到這種東西,然後強加在我頭上又說我偷換概念。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0:22:26
只是如果因為這樣被處分,我覺得很合理。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0:48:52
跟現行的刑訴一樣,說實話就是按部就班照規矩來,其實就基本上抓不到案件,當治安
狀況無法滿足民眾需求時,民意就會推動修法,也算是武俠小說裡的大破大立了。
總比現況更好一點,說實話就是大家都去踩線抓績效,上面看數字會覺得以現行的制度
應付治安狀況好像也還堪用,反而阻礙了修法的進程。
如果現行法規真的不足以支應科技偵查,我覺得雙手一攤也沒什麼不好。
最後還是要說,「麻匪,任何時候都要剿」。
2.因為案發地是他們管轄,這個問題某方面來說跟要求你以後受理他轄案件,不要單一窗
口出去通通留下來自己辦差不多意思。
3.我內文有說得很明白,是「我」出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蓋「我」的章
,縱使有違法逮捕,扛責任的也是我,他是要衰什麼?
但凡工作上我要求別人的事,我自己應該都有做到
簡單回覆,我知道保護管束可以上銬,但現場他們發動的依據是逮捕,不是管束,而這並
不是能隨時、隨意抽換的東西。
其次,嫌疑人筆錄是在所謂「管束」期間製作的,這樣你還認為這是管束嗎?
最後,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同,幾乎沒有所謂的解釋空間,比起動不動就檢舉的我,其實應
該是連文章都不能好好閱讀就來隨便發難的人更加討厭。
我曾經看過一個脫口秀,當中有個經典橋段我很喜歡,大致上是「我不會開直升機,但如
果有天我看到一台直升機掛在樹上,那我還是會知道這當中出了點麻煩」。
我有沒有請示過檢座,跟我說明的內容毫無關聯。
但你這到是提醒了我,如果你有看附件的函,你會發現他們也沒有請示檢座。
正確來說,是做了半套的請示,當天他們打到偵查隊問小隊長,要小隊長幫忙請示,結果
小隊長馬上就給出答覆,很顯然沒有經過檢座那關,他們也就這樣辦了。
你說,裝聾裝瞎的到底是你們,還是我呢?
的離職報告可以給你當範本哦。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4/2022 22:39:26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00:20:05
而先找嫌疑人回去?
我其實幾乎沒提到什麼法律見解,畢竟整件事實擺在那邊,剩下的只有程序法問題,而程
序法一如上述,基本上沒有什麼解釋空間,他就寫這樣,擺在那邊。
至於簽結就沒有合法的救濟管道,投訴檢察官並不是解決事情的方法。
又如何定義好/壞事。
我想在工作上,我遠比他們幾位更加認真負責,我算不算你定義的好人呢?
又既然他沒有做「壞事」,為什麼會有可能丟了工作呢?
好壞從來不是一個絕對的定義,不是嗎?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01:49:13
聖母也要有點基本邏輯,那你怎麼不幫他把案子吃下來或者乾脆辦到完?
你這個論點跟校園霸凌事件內那些漠視的人一樣立場,默許不也是一種支持?
而那些同事所做的事如果經得起檢驗,那怎麼會有被我「捅」、「害」的問題?
確實反對派比我想得多很多,但說真的,我幾乎沒有看到除了情感因素外的反方說法。
比起立場,更應該優先檢視案件本身不是嗎?
適法性問題顯然不是該用多數決論斷的事。
縱放人犯沒有所謂的被害人,被害的是國家法度。
站體內算南港所轄。
用單一窗口這件事來感受應該比較容易理解,沒人有義務幫他轄吃案或者大案小報,
發生了就是發生了,多幹還是要處理阿。
所以我謹守著告發人的立場,期待督察系統能發揮應有的職能。
只能說結果是我沒想到的糟糕,終究還是天真了點。
我想問一句,今天他不認同,要嘛他自己放,要嘛雖然不支持你,讓你自己繼續玩。
前者就不提了,後者的話,等你案件都弄好要蓋卷宗的時候,他真的能不蓋?
那人就晾著阿,現在哪個單位裡沒有駐地監視器,你覺得晾著到超過解送時間,最
後是他有壓力還是你?
說穿了,違抗上級意志的痛點無非是考績而已,實體層面我不認為會怎樣受阻。
做不到跟不想扛著壓力做是兩回事,如我上面留言曾提過的。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牌桌就長這樣,你要做的選擇只有把籌碼放在哪裡而已。
某些同事確實不是路上的三寶,三寶只是違規,那些同事卻選擇違法。
其實除案件本身外,我沒遭受過啥不公的待遇,可能大家看到瘋子也不想招惹吧?
你既然都貼出來了,就多讀兩遍,哪裡跟你說適用的對象只有檢察官??
內文說得很明白,不提告僅限制檢察官「不能追訴」,跟警察是否予以調查毫無關聯
照你這個邏輯,無行為能力人反正最後也會被判無罪,所以他犯罪不算罪,你不用辦?
檢察官甚至承認這件在釋放犯嫌的階段有「行政瑕疵」,怎麼可能會有違法逮捕的問題?
附件多看兩次吧,兄弟。
我怎麼行動始終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吧?
還是用闖紅燈當例子,你遇到一個闖紅燈,要抓不抓是你的選擇。
但闖紅燈這個行為到底有沒有被處罰的理由,或者必要,才是重點。
一直聚焦在我會怎麼行動到底要幹嘛?
今天我不檢舉,事情就沒發生嗎?
版上既然多數都是現職員警,真正該思考的到底是「遇到這個人怎麼辦」,還是「遇
到這件事該怎麼辦」呢?
什麼叫做100%的壞事,又什麼叫做我認為的壞事?
我認為他是錯的,我當然可以告他阿,不然我要直接上去搥他?
對方禁得起考驗當然就不用怕,幹這行沒被告過的人大概就只有無效警力了,難道我
要因為有案在身每天吃不好睡不著嗎?
你不需要認同我的認知,你只要告訴我他們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就好。
白色恐怖時期難道作惡的人不是警察嗎?
我當然就是期待他們發揮應有的職能,才把案件交付給他們阿。
就是因為願意發聲的人少,環境才好不起來呀。
我看到的話確實不一定會去檢舉,但即使我選擇了檢舉,何錯之有?
但既然是刑案案件,在偵辦前調查人員先把嫌疑人叫過來這件事本身就站不住腳,沒有
考慮過這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規定嗎?此時他們甚至都還沒受理我的告發呢。
我沒有在現場,但我看過密錄器,他有宣讀。
副座授意時我沒有聽到,畢竟不是在辦公室內對著我說,但承辦員警進出副座辦公室後,
就開始問嫌疑人筆錄,問完就把人解銬送出大門了。
本案我的立場是告發人,當然就不該越俎代庖去搜索、扣押相關的物證,這本該是偵辦
人員的工作。
言詞跟聲音轉瞬即逝,用公然侮辱來比喻這件可能有點不太合適。
我們用傷害來說吧,監視器畫面拍到A、B一起走進小房間,之後A滿臉是血的跑了出來。
就算沒有拍到實際攻擊的經過,輔以其他現場情況、事實證據等還是可能繼續辦下去。
案件本身有很多禁不起檢視的部分,我上面提最多次的就是「筆錄時間」橫跨在保護管束
的時間內,而且嫌疑人當時是受制於警方的實力支配下。
駐地內也有有收音的監視器,光這兩點應該就足以把案件辦成鐵案了。
所以最終本案到底檢附了哪些東西,其實我也很疑惑。
轄區沒有「重疊」,那邊就是他們的管轄。
先不談滅火是不是義務,你怎麼知道我沒有協助?難道我上去就開始各種嘲諷,升高情勢
然後我還願意附值勤的密錄器給承辦所?這種事你會幹嗎?
文中我寫得很明白,對方剛講完話,補充一句「請他說話時不要噴口水」,他張嘴就是
一口,這難道是我的錯?
吳男告不告妨害自由是他的事,跟目前為止我們談的內容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感受好不好是一回事,你該怎麼處理是另一回事。
說實話一件可以不予解送的輕案處理的速度大概比受理一件涉及匯款的詐欺更快。
如果我處理案件真那麼有問題,依警界的默契,應該早就被丟警備隊了吧?
處理方式永遠都沒有所謂最佳,視乎當下狀況與個人決定而已。
試想一下,為什麼一個抽象危險犯的酒駕公危大家都覺得應該現場逮捕?
才是怪事,你隨便走進一個市區繁重所問問看就好,相對來說,「不做就不會犯錯」的人
被告機率當然大幅下降,這有什麼問題?
在有具體依據的情況下,本來就是想告誰就告誰,訴訟難道不是基本權嗎?
你覺得受辱想告我,我也是張開雙手歡迎阿,任何人的權利都該被保障。
還是我告發了一件就一定要告發下一件,否則就是雙標?
一張考卷別人努力答了兩題,結果一題都沒寫的人在那邊「快寫第三題呀」
你不覺得很有趣嗎?
但我做了一些,而你只是在旁邊喊燒。
但畢竟這不是我做這些事的出發點,只能說不失為一個選項吧XDDDD
抓什麼刑案績效,至於這樣是不是踐行實體正義,我想就見仁見智了。
正如上面提過的,縱放人犯等罪本來就沒有被害人可言,要說被害的話那就是國家法度。
至於「更需要檢舉的事」視乎每個人對不同方面的重視程度不同,如果你自己不願行動,
那你實在沒理由怪罪別人不幫你完成這件事,對此我感到很可笑。
「有這個力氣怎麼不去檢舉那個OOO、XXX」
我有沒有檢舉其他案件,跟這件事始終無關,這應該不難理解。
待改善的事有一百件,如果你自己一件都不做,就不要指揮其他人去做「你認為優先級
別」更高的事,畢竟你並沒有為此付出些什麼。
我來告訴你結果會怎樣吧,當大家都默許這些事情發生,下次換我備勤時,長官要求我放
人,我該如何自處?
你說放吧,但這真的就是違法的操作。
你說不放吧,為什麼大家都可以你不行,又為什麼你之前都不講?是不是輪到自己才想推?
身處環境中的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無非就是身處位置離暴風圈的遠近而已。
最後,他們絕不無辜,你我都清楚。
「大家抽屜都有一包」不會成為你可以收下這些錢的理由,從眾並不能免責,對嗎?
出所密度很高,通常應該是30-40人編制居多?
實際上,你用乙種分局的新店江陵、碧潭、汐止局下、社后的員額數去看應該就可以知道
該地的繁重程度比你們甚至都還更高。
我的描述可能沒有很精確,但我想表達的是「在你認真上班的前提下,被告真的完全不
奇怪」。
我自己曾被竊盜犯嫌告過傷害,也在開單的時候被告過強制,我不是那種路上瘋狂盤查的
「戰神」等級玩家,但在從警的前四年內就被告了兩次,所以也許有點想當然爾了,在此
一併作個澄清。
告訴乃論也不會因為沒有提告就沒有被害人。
建議您還是先去找找相關資料,把調查、提告、起訴等相對關係都釐清比較好。
刑訴有修到88或者92嗎?不然不就是一直沿用?
在沒有新見解出現之前,本就該一直沿用下去,你手上還在用的法律多得是阿公年紀
的東西。除了通姦被除罪外,我看不出其他告訴乃論案件有什麼不採用此解的原因,
不妨請您試論下?
至於對人吐口水有沒有涉嫌公然侮辱,不妨你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閱一下,看你認為有
無符合構成要件。對了,此要件與當事人的意願也無關,我想此處你也有誤區存在。
這就是刑案。(P.S:廢棄物清理法其實也有刑責阿)
至於會一直提公危,因為這可以最直觀的帶入保護管束+函送這件事情。
如果你認同案件應該如此處理,為什麼這時候不適用了?反而贊成逮捕呢?
一樣都符合實體要件,在程序面也無甚差別,甚至可以說未發生實害的抽象危險犯
才更應該「簡單處理」不是嗎?
這件事來看,我想您應該有非常根深柢固的觀念需要修正一下。
你會發現跟績效一樣,感覺壞人滿街都是,但要抓的時候其實也沒那麼好找拉。
*[1;37m推 epson1017: 推一波 上面那些講風涼的可以跟我說哪所的嗎 10/05 14:12
你接到他轄的單一窗口案件不需要先做必要之處置嗎?處置完之後不轉移管轄嗎?
還是你通通攬下來自己辦?是的話我叫你一聲哥,鄭重跟你鞠躬道歉,原來還有這種好事
就他們的案件,我採取了合法的行為,然後我還要看對方臉色要不要接?
講白了,有種就不要接阿,他敢嗎?你敢嗎?
還是你今天接到單一窗口的案件,還會打電話怪人家不幫你「簡單處理」,然後搞得自己
一整天心情很不好?
「奇怪欸,受理這個幹嘛阿,沒事搞事嘛......」
你是真的覺得這樣很「正常」嗎??????
同機關內沒這個問題。
跨機關的話當然應該是阿,而且為什麼會抓酒駕抓到他轄去?
跨區辦案都不用先協調管轄權避免衝突的話,幹嘛打越區通報單?
指揮偵辦的另當別論,現場發現的案件歸管轄單位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1;37m推 gn7722: 你的思想一直繞著我可以這樣做,而大家的思想是繞著幹嘛 10/05 14:41
但我這樣做合法,對嗎?
到底在滑坡什麼鬼東西?
你開篇是說抓到酒駕,想當然會理解成在他轄攔查,吹測。
現在改成說酒駕通緝,還要怪我沒有回答?
通緝就沒什麼發生地可言,誰要辦都沒問題啊。
我受理他轄案件,還要先請示貴單位願不願意接收嗎?
那敢問你的真正負責就是「什麼也不做嗎?」
如果事情都讓管轄單位點頭才能做,一開始就不要調度周邊警力先去幫忙啦。
反正我去也什麼都不能做,不是嗎?
「什麼都不做,所以我什麼錯也不會犯」,這樣的心態難道沒有可議之處嗎?
「可以自己辦」跟「應該他們辦」兩件事本來就沒有衝突。
因為我要求管轄單位自己辦,就變成我在推諉責任,這件事聽起來好笑嗎?
你想辦,也許有績效的誘因,那很好。
你不想辦,物歸原主我實在不覺得有什麼好被指責。
管轄單位又要你幫忙跑,又不放權給你處置,那我到底去幹嘛?罰站?
線上立破這名詞好久沒聽到了,不得不說這個制度衍生出非常多的警察違法案件,
大概跟斬手專案差不多,無數為了績效或者攻獎的人前仆後繼死在這上面,我實在
無法理解,通緝本就大家都能抓,至於酒駕你要跑去他轄抓,本身就有很多問題存
在,包含攜械有沒有通報、甚至當你要開舉發單時,填舉發單位跟違規地點的時候
你不覺得怪怪的嗎?
為嗎?
現場判斷要不要逮捕其實本來就是第一線員警的工作,難道遠端聽著你描述狀況決定要不
要逮捕的人比你更應該下決定嗎?
退萬步言,他叫你抓,你就抓嗎?反正是他說的,你自己不用思考,不用擔責?
說真的,你字裡行間只讓人感到「不作為就不犯錯」。
講得好像我違法逮捕一樣,什麼叫做不依法辦事?你倒是快來告發我啊?
我不知道哪裡表達出瞧不起檢察官的意思,請不要自己腦補,我只是指出他明顯的錯誤,
還是你也覺得「不告訴」跟「撤回告訴」的效力一樣?
為什麼有能力就不會被噓?來找架吵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的人多得是呀,你看這邊不就有
一個嗎?
警察始終要檢視的只有案件的該當性,有否阻卻違法、有責與否都我們我們無關。
說實話,你們的論點才是把警察幹成了法官。
處理案件時盡可能不要帶入個人情感,吐口水實務上就是符合公然侮辱的該當性,
逮捕他自然沒有任何問題。
說到其實有點想發個牢騷,逮捕固然要審酌比例原則,但之間的規定實在太過空泛,
我個人以為把刑訴92的不予解送要件放到88改成符合這些條件可以不予逮捕,說不定
在執行上都會好得多。
退回來說,既然關於輕罪的規定僅有不予解送,回頭看現場要不要逮捕這件事,比例原
則的空間就更小,畢竟88甚至沒有規定什麼情況可以不抓。
說一句不要臉一點的,我抓了一定沒事,因為逮捕程序合法。
我不抓反而可能背鍋,如果各位還記得,我記得宜蘭應該有一件加油站的傷害+毀損當年
上過新聞,難道那不是告訴乃論案件?難道不是當事人現場沒提告?
綜合以上,我判斷現場應該逮捕,所以我抓了,就這麼簡單。
我一向不在意績效,當然不是指我很佛,而是在現行制度下真的很難合法抓到刑案績效。
所以有當然好,沒有也無所謂,我從來不在乎功獎。
準確一點說,除了剛畢業時幫巡佐報過一次嘉獎外,我「從來沒有主動報過嘉獎」。
一次也沒有,因為我不認為那是評斷我工作努力與否的依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解答您的疑惑?
除了家暴現行是「應」逮捕外,其實什麼案件不能用函的?
該不該抓固然是一個問題,但主要還是「抓了之後能不能放」才是本文主要討論的問題。
那你又是代表哪部法律?
要件尚未構成?你也是要等對方提告才「構成」的那種有趣觀點嗎?
今天考卷就兩題,第一題我對你錯,第二題你對我錯,但考卷發下來都是一百分。
我們互相意識到彼此有錯的地方,指出來,甚至去找老師扣掉該題的分數,這些行為
和錯之有?當然沒有問題。
我從未說自己執法生涯無懈可擊,雖然我自信做得比大多數人更好。
我明白自己仍有不足之處,我對自己也是從一標準,你可以來告發我,對嗎?
這邊的論點變成「因為你開過別人罰單,所以當自己違規的時候一定也要補自己一張」?
我想光是願意正視並且承認自己仍有問題,應該就屌打大多數業內人員了。
你會因為買到原價商品就覺得老闆黑心嗎?
那宜蘭加油站那件有符合比例原則嗎?有被懲處嗎?
但你有從這兩件中看到任何「外力」造成的困難嗎?
至於如果違法逮捕的話......逮捕通知書、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通通都是我出的,你
覺得會算誰頭上,難道是他們?
請花點時間去google 105年宜蘭新民所處理加油站內傷害跟毀損案的新聞。
一樣是告訴乃論,他沒逮捕,你看他們吃了多少行政處分?
說難聽一點,我抓肯定沒事,我不抓有可能被搞,我幹嘛不抓?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6:22:39
燒了。
當然會分阿,你看被打的三重黃先生有因為這樣亂咬整個警察群體嗎?
A在陳述完後補充「我講完了,換他說,但我希望他等等陳述時不要太激動,因為他會
一直噴口水」
然後B聽到之後就直接朝他吐了一口口水。
如果真的是卡痰,智識水準正常的人都會換個方向,或者含在嘴裡。
推薦你下次去街上隨便對人卡痰看看,我還滿想知道這個辯駁的方式能不能奏效的。
但既然你看了函,應該有看到「對於逮捕之必要或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已無置喙之餘地」
,很明顯雖然他不贊同,但也不認為這個逮捕程序違法,進而繼續說明「未得檢察官同
意,即釋放吳OO,固有執行職務程序之瑕疵......」,等語。
很顯然,雖然檢察官也不喜歡,但逮捕是合法的。
而既然逮捕合法,解送程序有沒有違法就是接下來要檢視的問題,對嗎?
嫌疑人承認與否、當事人有無提告,始終不是案件的爭點,這上面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不如我這樣問吧,在相同的情境之下,如果當事人表示要提告,你會逮捕嗎?
如果你還是不會,那上面那些問題本來就沒有意義。
如果你會,那我想你對當事人的意願與逮捕與否兩件事的關聯性有所誤解。
他的寫法確實更像是「這個逮捕不算違法」,但畢竟基於明確性原則,沒被認定違法的事
謂之合法應該不能算錯。
至於客氣,我覺得他對大家都很客氣,或者說客氣得過分了。
解送程序這邊就先不提了,我想我們很難達成共識。
至於開槍有沒有違法......實務上近年都蠻挺的吧,除了從背後開槍這種案件以外。
至於從背後開的這些,不管是實體或者程序面都說不過去阿,怎麼會沒有違法?
但說實話,每個人對於比例的認知不全然相同,在符合程序法的前提下,大家都有操作
的空間,這也正是此文回響比較激烈的原因。
用槍時機甚至已經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情況,當然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則,我想這當中
還是跟上面的逮捕有否違背比例原則有所區別。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7:29:42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8:07:43
無非就是適當、必要、衡平三者。
適當應該沒有疑問。著重討論下面二者。
至於必要與否,我想也能投贊成票。
在需要即時強制手段制止他的時候,總是需要一個發動的依據,而警職法19跟行政執行法
36的管束文意相同,顯然都不適用。那我除了逮捕他還有什麼選項?道德勸說?
畢竟學理上雖然逮捕的目的是防止逃亡或湮滅罪證,但實務上也支持是作為「制止正在犯
罪之人,避免犯罪所造成的損傷擴大」的即時強制手段。
也許是我學藝不精,但也真的想知道此外我還有什麼合法去約束他的發動依據。
最後是衡平性的問題,我知道公然侮辱實在是輕案,甚至除罪化的討論也行之有年,但既
然當下的我想不到更好的做法,而且在深知本案符合不予解送要件的的情況下,對他造成
的侵害自然也不若其他刑案逮捕來得那麼高,如果一個竊盜現行可能會耽誤他十個小時才
能從地檢署走出來,公然侮辱現行花了他四小時從偵查隊走出來,我不認為這有那裡顯失
均衡。
況且案件始終有很高的隱藏風險,我是不是能夠無賴一點的說,他沒去偵查隊按指紋的話
,也是有可能報假證號給我呀?
這跟逮捕要不要上銬類似,說穿了就是實務上的難處,就以上銬這件事來說好了,我想這
多少也能反應我有在注意執法時的比例原則,我可沒銬他。
但即使大家都知道上銬並非必要,大家還是通通上好上滿,包含鈞長也都三令五申一定要
注意人犯戒護時有沒有上銬,這時候又不管比例原則啦?
不過就是規定過於空泛,而且難以估量會發生的「可能」,所以導致大家一律用最高規格
來做這件事情,比起被告的身體及名譽,讓他毫無逃脫的可能來得更加重要。
那麼,您認為我是何處違背了比例原則呢?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5/2022 19:18:33
該會議記錄討論的內容完全契合,所以我才會拿出來用,畢竟討論的主軸是程序問題,實
體方面用任何告訴乃論案件替換進去,結果都不應該改變。
如果你有近年關於是類情況的討論或者司法實務,不妨拿出來讓資訊落後的我更新一下。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02:19:45
就不用接著討論解送合法與否了。(稍微上面一點有人問過我覺得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我有答覆當時我這麼操作的原因,您覺得有問題可以再提出來。)
後段部分,從你用「要求」這個詞彙,我想你大概不會給他選擇的餘地,對嗎?
實務上我很常聽或者看到同事用在現場用「先帶回去」、「跟我回派出所」、「你自己上
車」......來閃躲一些比較敏感的字眼,感覺好像「一切都還有轉圜的空間」。
最後人回去了,討論了半天,請示了好多人,決定還是逮捕的時候,就會發現逮捕的時間
跟地點好難填。
但事實上,這個做法仍然自始就是對他的人身自由限制,將並他置於警察的實力支配之下
,最終還是逮捕。你還是應該告知提審規定,那與其陷入這麼曖昧的情況下,為什麼不乾
脆做狹義的刑事逮捕呢?畢竟你的「要求」他回去的目的無非仍是偵辦刑案呀。
調查什麼?
問題來了,他不願配合,你發動強制力的依據是什麼?
這時候才逮捕嗎?
我肯定算是固執的人,但明顯有錯的地方我不會死皮賴臉,挨打要站好這件事我明白。
其實這邊沒有太多法學觀念要討論,理由上面提過很多次,畢竟絕大部分見解不同的地方
會發生在實體法,也就是構成要件的部分,程序法的部分沒太多解釋的空間,也就很難有
所謂「不同的見解」,當然也不能夠有「自認為」的問題呀。
另外,恕我不能同意你所謂「大事化小」的行為。
例如案二中,執行逮捕跟放人的,是同一批人。
也就是「他們現場認為應該逮捕,後來也抓了,但回到所內後改變立場」。
如果你認同他們這樣,那我想你應該也會支持三重那些抓錯人的衝組,畢竟他們的立場
也是除暴安良,只是當中出了點問題。
最後,我不知道那裡讓你認為我沾沾自喜,但其實這件事對我來說還挺沉重的。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09:30:16
的那些人,也許您也是這樣看我的。
團隊的整體表現畢竟要仰賴當中的個體共同維持,既有正面的獎勵制度,當然也要有處分
甚至汰劣機制,不是嗎?
格局這種事情太遙遠,我自問不是什麼高尚的人。
但如果你說的長官是「當同仁出事時幫助把傷害降到最低」,那這次的三重警他幫嗎?旗
山警他挺嗎?
始終還是要先檢視案件本身同事的處置是否站得住腳,如果可以,發揮所長當然很好,但
這時候也不需要過多幫助了吧?
如果不行還硬要幫忙「降低傷害」,那無異於損害另造的權益,我並不認同這樣是對整個
團隊的助益。
還是我上面提過的,如果都只考量侵害最小方式,除了極少數例外,萬般案件皆應「函」
但實務上我就沒看過這樣操作的,有績效的案件大家抓得有夠開心,真的有侵害最小嗎?
文章留言很長,我就不重複回應了,但一個群體裏沒有人是局外人。
單純的一團和氣不會讓業內風氣變得更好,否則為什麼要有督察系統?
我畢竟沉澱了兩年,這兩天也收到很多新的資訊,我很感謝,也正在思考當初的做法
是不是真的是自己想要的,謝謝您的回應。
※ 編輯: KOY0630 (220.137.10.210 臺灣), 10/06/2022 10:29:2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Qsam (1.200.20.209 臺灣), 10/06/2022 1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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