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核給建商容積獎勵,卻未落實綠建築的監管和維護,如何達成節能減碳?
因應中央政府 2025 年能源轉型及日前提出的 2050 碳中和政策,我在本次定期會質詢本市節能減碳相關施政,並建請市府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以確保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
多數人對於「綠建築」或許耳熟能詳,你知道綠建築標章可以換建築容積獎勵嗎?
中央和地方目前都有設置綠建築獎勵容積辦法,〈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第 10 條規定:取得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10%。取得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8%。取得銀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6%。
此外,該標準中亦有規定建商必須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申請綠建築之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
從都發處提供給我的資料來看,新竹市近十年來申請並審核通過之綠建築容積獎勵的建築物總共只有七筆,其中有兩筆雖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也就是預計會蓋綠建築),也獲得容積獎勵核定,但至今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有一筆則是綠建築標章效期將於今年八月失效。
此外,國泰建設自民國 105 年取得「國泰禾」的綠建築候選證書至今將近 5 年,且建案也已於去年五月交屋,卻遲遲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其綠建築候選證書甚至即將於今年底失效。
適度的獎勵機制能提供建商蓋綠建築的誘因,但只依靠獎勵而未確實監督建商於期限內取得標章,並要求建商落實維護管理制度,一旦綠建築標章過了 5 年效期,在缺乏監督和強制延續標章精神的情況下,綠建築恐怕後繼無力失去核心價值。
我認為市府應參考其他縣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來加強本市的相關規定。
目前有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的縣市為:臺北市( 2014 年制定)、高雄市( 2012 年制定)、屏東縣( 2015 年制定)。此外,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金門縣都有制定低碳綠化相關的自治條例,內容也包含綠建築相關的規範措施。
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為例:第 4 條針對公有新建建築物的總造價工程金額,制定需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5 條針對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法定容積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數量,制定應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9 條則闡明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我質詢時要求市府回覆以下問題:
1️⃣ 對於本市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物,除了保證金制度外,市府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為何?對於獲得獎勵之建築物,是否有要求申請單位維護其綠建築標章?
2️⃣ 建案「國泰禾」於民國 105 年申請並審核通過綠建築容積獎勵,然而完工後長達 1 年多的時間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是否有確實督促建商依規取得標章?如最後該建築物於候選證書失效前都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市府預計如何裁處?
3️⃣ 為加速節能減碳,落實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市府是否同意著手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下次定期會送進議會審議?
然而,市府給我的回文僅有短短以下幾行:
1. 內政部已訂有《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2. 已由本府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依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將綠建築優先納入履約事項。
3. 將持續滾動檢討推動成效,再通盤納入全市建築執照檢核事項。
防疫情間各局處忙碌可以理解,但是針對議員認真準備的質詢卻草草回覆,實在令人失望。
新竹市政府致力於達成「科技綠色城市」的目標,不論是 2015 年公布的《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以及 2019 年制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都有提及本市執行低碳和綠化的相關內容。
不過雖然有擬定綠建築、節能減碳相關的講習培訓活動,卻仍然停留在最低限度的推廣層次,市府既然期許新竹市成為「科技綠色城市」,何不一次做到位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監督」和「延續」綠建築標章的精神?
我會持續跟市府溝通,希望能盡早完成〈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的制定,促進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讓綠建築確實能達到節能減碳的成效,而非建商取得獎勵容積的途徑而已。
#第5次定期會書面質詢
#綠建築 #節能減碳 #碳中和
參考資料: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https://ssur.cc/diCA8c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https://ssur.cc/RZ3pjx
臺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
https://ssur.cc/FKrWME
《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
https://ssur.cc/Suf8f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竹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
https://ssur.cc/Z7FaBU
環境資訊中心:蓋綠建築換容獎? 都更條例修法 建築學者批「造孽」
https://ssur.cc/oQXeb3
政大大學報:處心積「綠」 台灣綠建築制度待完善
https://ssur.cc/QDy8pV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懇請台北市政府立法 祭出生物(棲息)跡象例外條款】
在台北市,鮮少議員監督的【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在上一任陳處長因為涉案交保候傳之後,沒過多久他就被拔官。在我還在議會擔任法案的時候,我與該位處長交手多次,也曾直擊他在議會對議員說謊被我抓包。我所認識的公燈處,已經爛掉。
-涉貪新聞:
-【北市公園處涉貪案2技工聲押 處長80萬交保】
- https://td3.pse.is/3glsa7
2021年 4/12 日這天涉案的陳姓處長終於被換掉,新任的公園處長走馬上任。本來以為對於樹木修剪、種植、養護的弊病可以根除,沒想到 4/12 這天又發生了不當修剪以及大規模施作【移除】的噩耗。經過調查,我發現這項爭議型的工程,居然是在新任處長上任的前【九十分鐘】開始施作的,是有多急???? 新任處長在4/12 早上十點上任,而台北市 #新喜公園 的爭議性工程卻在當天的八點半就開始施作。
- 蘋果報導的新喜公園:
- 天龍國公園大樹一夜不見了害長輩落淚 公園處:有公安疑慮才砍
- https://td3.pse.is/3gnxpu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調查了,之後的事我也不多說了,靜候佳音。講這麼多就是想要說,沒有人監督的權力,那怕是只要一秒沒有被監督,這個權力就會作怪、腐化。
回到今天重點,圖片的幼鳥,因為工程必須要施工有急迫性,而急著逃走最後悲劇收場。其實多年前,我居住的民生社區的民生東路五段,也曾經發生過一樣的事件,慶幸的是當年的鳳頭蒼鷹有很多人拿著將對他拍照,最後經過眾人的【非制度性介入】才暫緩修剪樹木。但多年過去,制度沒有建立,這些事情就會不斷發生。
現在的台北市是一個違法攤販、停車都可以靠地方勢力特權合法的城市,憑什麼正確的事不能做?? 所以我呼籲,台北市工務局應該自己提案修改台北市【「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及【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相關工程朝生物棲息的例外條款去修改,至於何謂生物棲息、工程最多延長多久、市府補償、委員判定等標準,都要有一個開頭,找大家坐下來把這些東西都談好,先有一個修法方向,後續再討論。
雖然現在疫情讓市府正忙,但是實際上許多局處的工程卻也沒有停止,但卻因為這場混仗而少了點監督力道,走到路上輕鬆可見沒有依法設置工程告示牌、亂挖的馬路、未按照SOP鋪設的瀝青到處都是。 #議會休會 不是給你亂搞的...
疫情後最重要的事
#認同請分享
讓你認識的民意代表看到
- 圖片來源
- 台北鳥會野鳥救傷中心
- 照片原文FB連結:
- https://td3.pse.is/3gss9q
#防疫加油
#疫後訴求
#幹小事林柏勛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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