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現行法律,「兩岸」之間只能選「戶籍」而非選「國籍」!】
陳時中部長所講「自己選的國籍、自己承擔」
聽起來好像很帥氣
不過博萮還是必須講句「政治不正確」的「老實話」
陳部長的話只有「部分正確」
所以如果你/妳贊同部長的話
務必要意識到一件事:
根據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被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非「兩國」
故精準來說,
陳部長應該講「自己選的『戶籍』(或『護照』),自己承擔!」
雙親可以選擇「小孩在哪裡生產」
(在台灣生or在中國生)
可以選擇於出生後一年內是否在台灣設「#戶籍」
可以選擇是否幫小孩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
但不是可以選擇小孩的「#國籍」
是小朋友的「出生地」與「設戶籍」
決定後面的身分問題(台灣地區人民or大陸地區人民)
而衍生了現在的狀態
#關於陸委會的新政策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0455789699383/
#台灣人民與中國籍配偶之中國籍子女取得台灣身分流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8263515585277/
我不去推測當初他們選擇生產地/設戶籍地的因素
也不會去排除一定有想兩邊拿好處的人
但我認為陸委會只是想解決現行法下產生的問題
讓原本就 #已有合法居留權、且先前已經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子女能返台
而不是替本來不住在台灣、沒有居留權的小孩「另外開門」
這問題的根源
就像我們一直在強調的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侵吞滲透台澎的最大破口」
只要這個中國流亡政府繼續寄生在台灣、
而台灣一日未完成建國
這樣棘手又惱人的狀態就一日不會停歇
#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絕不僅是裁撤或整併陸委會的問題
#中華民國與陸委會就是台島上荒謬的結合體不可切割
#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不承認雙重戶籍
#中華民國籍也是法理上的中國籍
#台灣要建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台灣現行法律,「兩岸」之間只能選「戶籍」而非選「國籍」!】
陳時中部長所講「自己選的國籍、自己承擔」
聽起來好像很帥氣
不過博萮還是必須講句「政治不正確」的「老實話」
陳部長的話只有「部分正確」
所以如果你/妳贊同部長的話
務必要意識到一件事:
根據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被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非「兩國」
故精準來說,
陳部長應該講「自己選的『戶籍』(或『護照』),自己承擔!」
雙親可以選擇「小孩在哪裡生產」
(在台灣生or在中國生)
可以選擇於出生後一年內是否在台灣設「#戶籍」
可以選擇是否幫小孩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
但不是可以選擇小孩的「#國籍」
是小朋友的「出生地」與「設戶籍」
決定後面的身分問題(台灣地區人民or大陸地區人民)
而衍生了現在的狀態
#關於陸委會的新政策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0455789699383/
#台灣人民與中國籍配偶之中國籍子女取得台灣身分流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8263515585277/
我不去推測當初他們選擇生產地/設戶籍地的因素
也不會去排除一定有想兩邊拿好處的人
但我認為陸委會只是想解決現行法下產生的問題
讓原本就 #已有合法居留權、且先前已經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子女能返台
而不是替本來不住在台灣、沒有居留權的小孩「另外開門」
這問題的根源
就像我們一直在強調的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侵吞滲透台澎的最大破口」
只要這個中國流亡政府繼續寄生在台灣、
而台灣一日未完成建國
這樣棘手又惱人的狀態就一日不會停歇
#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絕不僅是裁撤或整併陸委會的問題
#中華民國與陸委會就是台島上荒謬的結合體不可切割
#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不承認雙重戶籍
#中華民國籍也是法理上的中國籍
#台灣要建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開始,博萮對這個政策的理解,以為是要處理「中配與(非中(華民)國籍)前夫所生之子女」、後被現(中(華民)國籍)夫領養、但中配(因時間未滿尚)未取得中(華民)國籍、故子女尚無法辦理依親入籍、以致無法入境的狀況。
然根據陸委會最新公告,
是要處理「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
博萮就產生疑問: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
小孩又長期在台灣居住、就學,
為何會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經詢問的結果如下:
「台灣人與中配『在中國出生』的小孩,
(若未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辦理設戶籍)
不能直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而須另外申請定居
才能取得台灣身分
在取得身分前他/她們都在台灣生活、就學,
但仍「屬中國人士」
#台灣人民與中國籍配偶之中國籍子女取得台灣身分流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78263515585277/
然這次因為面對疫情
這種身分的小孩面臨出境後無法入境
事實上是現行法律導致了這樣的結果
去中國工作的台商
—>在中國認識了中配
—>在中國結婚、生子
—>孩子的父or母是台灣人
—>後把孩子帶回台灣生活、就學
—>但孩子僅有居留權未取得身分
—>出境後因防疫無法入境
這中間有沒有投機行為?
我不敢說絕對完全沒有
但法規總有不盡完美之處
過去的法規也有檢討之必要
要杜絕這樣的問題
仍然必須回歸法制面去規範/限制
這次因為疫情
許多人開始關注中國籍配偶、子女
或是陸委會存在的議題
(認為應該一律視作「外國籍」與歸入「外交部事務」)
以及因被WHO或他國「視為中國的一部分」而禁止參與/入境
導致產生台灣的國際地位/參與國際組織等阻礙
博萮認為也是件好事
但這些問題的核心
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本質
絕不是「改一個名字」、「換一個單位」
或甚至「制一部憲法」就能解決
台灣務必要儘早建立主權獨立國家
徹底擺脫中(華民)國假代管真殖民
與無端被捲入兩岸中國之爭的漩渦
才是唯一活路
#台灣要建國
{延伸閱讀}
《與其瘋連署,何不齊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286251916715971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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