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吧,馬英九,你應該要哭的
國民黨很不應該,竟然欺騙人民,把「收陳同佳」說成捍衛主權,然後罵民進黨出賣主權!
事實剛好相反!
政府正在努力交涉主權,國民黨是赤裸裸的出賣主權!
沒錯,司法管轄權是主權的一部分,所以處理跨國犯罪,國際間要相互尊重,對等互助。因此,跨國的司法案件,有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也就是引渡制度在處理。這是國際公法的領域,也是基本常識的領域!
台灣和各國,甚至和中國,一直努力在國際司法互助協定的簽訂或機制的建立上,積極推動。
就算國民黨時代,羅瑩雪甚至在林克穎事件期間,舉辦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實務與理論」研討會,邀請多國貴賓發表論文。
羅部長開幕致詞的一段話,國民黨立委好好看一下,她說:
「⋯⋯我國雖然基於國際現實局勢,無法參加重要的國際組織或簽署相關國際公約,但從不自外於國際社會。為了貫徹查緝跨國犯罪、嚴懲不法以維護公平正義之決心和行動,我國積極與各國進行司法互助及合作,建立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機制,以善盡維持國際秩序之責。目前我國已與其他國家洽簽多件國際司法互助合作、引渡、受刑人移交、反恐與洗錢之條約或協定,最重要者包括91年與美國簽署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中國大陸也在98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於去年與菲律賓與南非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與德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成果豐碩。」
這樣瞭解了嗎?移交犯人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機制,也就是,正如國民黨說的,司法管轄權是主權,因此,司法管轄權在國際間,要用司法互助機制來進行,這是國家與國家間,對等互助的模式!也是承認主權的模式。
這些基本原則,羅瑩雪懂!賴士葆、童惠貞、陳宜民⋯⋯你們不知道?還是你們害怕想起來?
國民黨完全不顧司法管轄權和司法互助的一體性,完全不要求香港尊重我們的主權,也完全不敢要求香港啟動香港的司法互助機制,即所謂的「刑事司法協作機制」。
請問國民黨,你們為什麼可以不過問香港用什麼機制、什麼法令處理陳同佳的移交?只一味的潑婦罵街,抓著民進黨打!
香港用什麼機制你們知道嗎?
你們知道,但是你們不敢想起來!
香港用的是「基本法95條」的機制。你們怎麼可能不知道!
香港對司法刑事案件移交的制度,總共只有兩軌!
外軌處理國際司法互助,內軌處理國內司法互助!
外軌就是昨天保安局聲明中說的「刑事司法協作機制」,內軌就是「基本法95條」。
前者,香港和很多國家簽有協議,而現在,我們就是要求要在外軌:「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的架構下處理陳同佳的移交!唯有這樣,我們的司法管轄權才是「有主權的司法管轄權」。
但是,保安局說了,他們不准!
昨天保安局的聲明寫得很清楚,聲明說:
「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台港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獨立處理。」
看到了吧:這個聲明,排除了外軌,聲明說要「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
排除外軌,也就是否認了我們的主權!
那麼,我們要追究,保安局說的:
「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卻可以是「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告訴大家,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得到司法協助的「法律與法理」只剩下前述的內軌,就是:「基本法95條」。
95條條文是:
「
第九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
這就是香港保安局說的「法律與法理完全沒有障礙」的處理方式!沒有障礙,就是因為這一條!
國民黨要這一條!拼命罵政府不肯接受這一條!
馬英九,哭吧!
「化獨漸統,全力振興中國」的父親遺訓,本來藉著陳同佳的移交要推進一步,現在,計中計無法得逞了!
哭吧,馬英九,你應該要哭的!
事實上,我們有刑事司法互助法,港澳可以準用,需要的是中國要坐下來就個案準用下去談,不談,然後視為國內移交,我們是不能接受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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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餘均為「刑事」。
和各國爭取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一種國家高度主權延伸的合作,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目前我們跟七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除了越南為「民事」外,其餘都是「刑事」,想請教外交部,我們簽訂「刑事」或「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考量為何?此外,我也想詢問移交受刑人協議的原則是什麼?怎麼決定?評斷的條件為何?再來就是關於監獄的管理,過去法務部曾提出「八大獄政改革」,但去年不幸在監所中發生數起受刑人輕生的案例,凸顯矯正機關必須特別留意其身心情況,因此我特別關心現有的單位人力是否具備覺察能力、醫療資源是否充足?我認為就心理健康、精神醫學相關醫療等議題,法務部應和衛福部合作,確保相關資源的提供無匱乏之虞,以保障收容人的醫療人權。
2021-04-1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法務部 蔡碧仲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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