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釋字785號背後,被犧牲掉的公務人員權益】
🔥你不可不知道的徐國堯🔥
這兩星期,邱顯智、賴香伶、周春米、蔡易餘等各黨委員,不約而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關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包括超勤津貼的上限被鎖死在1萬7千元、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或是遞延、商調遭拒能否打行政訴訟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指向去年一則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大的大法官解釋:釋字785號。
釋字785號是一則具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爭議,認為權益遭到侵害,終於可以打行政訴訟,而不必老是循著保訓會「申訴、再申訴」的制度;此外,三年內應該針對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人力,制定關於工時跟休息時間的框架性規範。
而這則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是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犧牲了自己的公職所換來的。
2014年9月9日,他收到高雄市長陳菊簽下的免職令,離開消防工作。
高雄市消防局在兩個月內,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相當於42支申誡。徐國堯即使尋求保訓會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撤銷處分,最後還是剩下20支申誡,達到公務人員的免職標準(18支申誡)。
保訓會撤了12支申誡,高雄市消防局就立刻翻出陳年舊帳,再補上12支申誡,就是要補好、補滿,讓你無法翻身。
他難道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
在長官眼裡,一切都要從2012年8月31日開始說起,徐國堯在高雄辦了台灣第一場以消防員為主體、爭取權益的遊行,揭露消防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
遊行過後,2013年,消防員成立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此之後,徐國堯就過著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惡意刁難的日子。
消防員肩負著消防打火、緊急救護的工作,早期甚至連救貓救狗撿鑰匙捕蜂捉蛇,所有機關不想做的民眾服務通通都由他們來承擔,承接弱勢民眾需求的第一哩路。
然而勤務大增、工時超長、設備老舊、消防衣不足卻是家常便飯,面對超高的殉職率以及不合理的工時(每月360-480小時不等),徐國堯挺身而出,卻被率先殺頭。
他被免職後,仍持續推動消防制度改革,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最終迎來釋字785號。然而這位吹哨者堅持衝撞體制的下場,卻是被消防局打壓至今無法復職。
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在2018、2020年都有承諾要處理徐國堯案,召開行政調查會,但何時市長要履行承諾?大家都在等待。
這幾年來,在保守的公務體系上,犧牲自己從而開啟革新之路的,不只有徐國堯一個人,在警界則有長髮男警葉繼元,在台鐵局則有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的201人,共計143支大過,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務人員懲處案。
早期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循著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接著才開放復審進而打行政訴訟,時至今日,小至申誡、大到免職、指名商調、曠職等等,終於都有了行政訴訟的機會。
讓我們記得這些犧牲自身公務職涯的先行者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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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繼元 在 何景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5155214879077&id=176765029076
【「你為什麼留長髮?」一位員警的申誡與長髮 】
:「媽媽,他為什麼留長髮」
如果你是一位父親或母親,被孩子問到這個問題時,你會怎麼回應?
「不要問」
「因為他不乖」
「因為他不聽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告訴孩子
「因為他喜歡留長髮,如果你想留也可以」
為什麼「女」警是「警花」「正妹女警」「鐵打的花瓶」,「男」警就應該符合鐵的紀律的陽剛形象?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髮遭上級於2014年記36支申誡、2015年記17支申誡,年度考績丙等,並做出免職決議。當事人不服提出復審,保訓會駁回,今年10月2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為主要理由,判決葉繼元敗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案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期待最高行政法院能做出維護性別人權的指標性判決,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真正落實,讓台灣能真正成為一個人權國家。
👉期許法院看見警界中的多元性別壓迫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16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葉繼元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 關心警察的人權 警察關心你的人權
作者:徐錫言律師
去年十二月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173號判決,駁回保二警員葉繼元因蓄髮所受到之考績評等之行政訴訟。該判決認為,該處分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因公務人員考績涉及屬於高度屬人性,基於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僅得採取較低密度之審查而僅採合理審查標準,並認為服儀規定之目的,在於維護警察團隊紀律、凝聚士氣等形式上理由外,考量到實質上之工作之性質及值勤之特殊性,故原處分並無違反平等權與性平法第七條之要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依同法第二條,該法亦適用於公職人員。惟該判決中認為葉姓員警於103年因違反髮式規定,共合計受有36次的申誡處分,而構成合計36次的申誡之事實內容,基於權力分立,並非行政法院得審查之範圍,故行政法院無權審查相關處分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因此駁回原告之訴,並未能就實質處分進一步之審理。
美國也發生過類似的之案件,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Kelley v.Johnson , 425 US 238 (1976) 一案中,多數意見認為警察是政府的手足,代表政府之公權力執行職務,自非一般的人民,故髮式之規範具備合理性,並無違反憲法之規定。但在此案中,Thurgood Marshall法官的不同意見認為,外觀上的自由和隱私權、自我認同、自主權和人格的完整性相等重要,故不能僅以相關規範具備合理性,而認為該限制合乎憲法之要求,故必須以更嚴格之標準去檢討相關限制之合憲性。
本案比較可惜的是因為權力分立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法就實質之處分內容進行審理,但據新聞所載,原告表示一定會上訴,故可以期待上訴審甚至大法官會議,對於公務員之性別議題有更進一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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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來賓─保二總隊警員 葉繼元
「頭髮它是我身體的一部分,那保留它或是說把它留長的話
會讓我比較有安全感的存在。」警政署保二總隊警察葉繼元,因為堅持留披肩長髮,每年都被記申誡,今年他累積20支申誡、2個嘉獎,功過相抵還有18支申誡,達免職標準,保二總隊認為警察必須維持一定形象,決定淘汰,葉繼元強調髮型跟能力無關,處分太粗糙。
七年抗爭路,葉繼元是如何挺過同儕與組織一波一波的壓力?免職處分最後會不會演變成憲法議題?究竟是警隊迫害了葉繼元?還是葉繼元在傷害整個警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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