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4天遇見6個『抄襲』的個案】
(今天邊處理,這篇舊文也順便再拉出來給各位參考。)
「抄襲」是一頂被扣爛的巨大帽子!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的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平行創作/研發/ 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那這裡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
一、 專利權
1.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2.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3.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4.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5.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6. 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7.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 商標權
1. 與「品牌」行銷相關;
2. 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3. 取得商標註冊: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4.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三、 著作權
1.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3.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1)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2) 著作人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4.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別高興的太早…
5.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6.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小結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幾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
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5.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看完了才按讚是一種鼓勵,接著分享是一種肯定。
20180830半夜不睡一動筆竟寫了三千六百個字的詹詹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二種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畫你的臉卻又不能是你?】
身邊有朋友很會畫畫,常常分享自己畫的明星Q版插畫,同樣喜歡那位明星的粉絲們,便紛紛敲碗求出紙膠帶、明信片、貼紙等商品,但他又擔心販賣繪製Q版明星的商品,不知道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繪製販賣Q版公眾人物會侵權嗎?
繪製販賣Q版的公眾人物依繪製內容、參採方法的不同,可能會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1⃣著作權問題
繪製的Q版畫像,本身是屬於獨立創作的美術著作,繪製者是著作人,利用自己著作的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未經同意直接依樣畫葫蘆繪製成商品別人的攝影著作,即便是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的相片,例如明星寫真、劇照等,因為沒有經過拍攝者的同意或授權,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作的重製權、散布權。
至於自己當主角的照片,沒有經攝影者的同意,也還是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2⃣肖像權問題
而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繪製Q版的公眾人物圖樣,以文字敘述描繪的商品人物、標示姓名,沒有先經過本人或其所屬經紀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便已經表示是非官方出品,還是可能涉及侵害人格權中的姓名權、肖像權。
3⃣廣告不實問題
除了著作權的問題以外,沒有經過合法授權或同意,就宣稱是公眾人物的商品並進行販售,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第22條仿冒的侵害問題。
4⃣商標問題
如果繪製的商品中還包含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例如球員所屬球隊的隊徽、明星的代表LOGO,沒有事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販售商品的行為就可能違反商標法。
🎸肖像權是什麼?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將「肖像」當作是單獨的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及學說都承認有這項權利存在,基本上都認為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人格權」。
依照法院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
🎸怎麼樣會侵害肖像權?
基本上未經同意,一定會侵害肖像權,而侵害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製作肖像
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
(二)公開肖像
例如將他人的照片在網路、電視媒體公開傳播。
(三)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將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例如繪畫後作成紙膠帶銷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常見的問題是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但也不能作不當使用或改作,例如未經同意將照片上肖像權人所穿比基尼泳衣修圖去除,改為類似裸身供人拍照的照片,這已經不是當初當事人同意公開的照片內容,因此需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也屬侵害肖像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可以請求賠償嗎?
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尤其是知名影藝人員、運動員的肖像,肖像權具有財產上、商業上的利益,有具體量化的經濟價值,所以也具備財產權的性質,沒經過同意,就以公眾人物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主旨的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都會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損害的賠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
另外法院認為肖像權是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屬於重要的人格法益,所以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但必須情節重大才可以。
什麼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明文,實務上也沒有定論,有法院認為判斷被侵害的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應該以客觀上社會的評價而論,並不是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為認定標準。例如,大家都覺得這樣很過分,那麼就屬於情節重大;只有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但一般人都覺得還好,就不是情節重大。
比較特別的是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肖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就將照片上的肖像供作營業上使用就屬於情節重大。
著名的案例,是全聯在2017年沒有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有吳念真肖像的照片作為DM封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0號判決)
🎸以我朋友的案件來說,繪製他人長相基本上就會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非經同意或授權就販賣繪製Q版公眾人物商品,除非有經過繪製者重新創作並加入高度創作性,做出「有點像但不一樣」的人物,否則就會侵害肖像權,還有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許多日本節目會將提到的明星照片或人物畫呈現在畫面角落,有時候會覺得畫的很不像甚至是模糊的長相,或是將雜誌封面挖空只留下人型,根本看不出來是誰,就是要避免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人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最好不要任意使用、改作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名人,畢竟沒有經過同意就被畫成商品販賣,誰都不喜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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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第二名是上司說當年怎樣~
上司話當年這件事情,好像絕大多數的下屬跟新鮮人都很討厭。所以這高居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第二名。
我是認為這件事情是沒這麼這麼難以面對。
如果有長官話說他當年的時候,就算你覺得很無聊又很討厭,我個人建議是搬出所謂的說話的art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我為人耿直,我不拍馬屁,我拍不出馬屁!!
吼,不要想這麼嚴重好嗎?畢竟不是人人都瑪丹娜命格,從出道就當太妹一輩子,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就把自己想成說話的畢卡索不行嗎?說話的藝術啊!而且仔細想想,拍馬屁這根本也是行善好嗎?就是對方想要聽什麼,就說給他聽,成全他,讓他快樂。這不是行善是什麼?
好那怕新鮮人不知道如何成為說話的畢卡索,我就稍微給個小方針,方針就是:按照導航走。
例如長官說:唉呦我當年當業務的時候吼,沒網路多辛苦?!一家家拜訪ㄟ,我還能一天成交兩筆訂單ㄟ,哪像你們年輕人現在這麼好命啦有網路有手機這麼方便談訂單啊~~~
好導航現在說這樣了,那就照走啊!!
所以路線是:喔對沒網路好辛苦!
然後下一句原文聽到<還能>,還能這兩個字出現的時候,官方標準答案就是:有夠扯/有夠厲害/有夠強
所以下一句路線是:兩筆訂單有夠強
最後就是繼續照導航:有網路手機很方便
就按照導航走啊一點都不難,又不是長官坐在那一臉臭臉什麼都不講,這種才煩好嗎,很明確知道對方不高興,但卻必須憑空彩衣娛親逗他開心,我曾經就遇過這樣的人,一天到晚美頌,但又不講為何,就是沒給我導航但要我從台灣開船到美國的概念。「話當年」就是一個很完整的導航系統,照走即可~
祝福各位都能成為說話的畢卡索!在職場都能活得很順利!
https://www.facebook.com/KingofTeaTW/posts/176870540314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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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職場小白兔 三部曲】有獎徵答
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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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
第一名、年輕人沒有金錢觀念
第二名、在我們這個年代/我們以前啊....
第三名、我認識你們老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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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們快來傳授小撇步,告訴新鮮人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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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情境之老闆高談闊論
老闆:想當年…在我們那個年代…我可謂耀眼新星!業務上馳騁沙場,征服...
新鮮人:__________________!
老闆又在提當年勇,是要我該怎麼回應老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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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賽者每人投稿數量不限,獲獎以一則為限。
3.為本網站會員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皆可參與,且寫作的語言須以中文為主要撰寫。
4.參賽作品必須為本活動「原創」作品,且不得重複投稿其他文學獎及發表於任何報章雜誌、出版品(含校內刊物)、網路(含個人部落格)等媒體刊物,發現如上述情事、抄襲、冒用他人作品參賽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若因作品抄襲而導致主辦單位名譽受損,承辦單位得以追償其法律責任。
5.參賽者需擔保其參賽作品(以下稱「參賽作品」)不得涉及或有影射色情、血腥暴力,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情事,且絕無侵害他人肖像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若因參賽作品內容不當、違法、侵權或接獲抗議,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與獲獎資格,並同步撤銷該參賽者創作內容。若參賽者違反本條而致主辦與協辦單位遭受損害時,參賽者應賠償主辦與協辦單位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之賠償、和解與律師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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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得獎名單公布後,主辦單位有權透過電話、網路或電子郵件通知得獎者,得獎者應依通知說明完成領獎相關手續,逾期將視為放棄得獎資格。若因地址遷移或資料不全而導致獎品退回、冒領、遺失者,恕不另行補發。
15.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本活動獎金為屬於「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新台幣18萬元為限。基於無法確認得獎人當年度稿費合計數,因此將由協力單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執行業務按給付額扣取10%」,並備註個人所得稅款認列類別屬「稿費」。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執行業務所得之取補充保費下限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調高至新台幣20,000元,當得獎人領取的執行業務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無需扣除補充保險費。若超過新台幣20,000元,得獎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91%,將由協力單位先行自獎金扣取1.91%補充保費申報健保局。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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