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Google與甲骨文(Oracle)著作權訴訟案件
作者: 王奕雅律師
Google與甲骨文(Oracle)長達十年的著作權訴訟案件正式於2021年4月落幕,美國最高法院近日宣布,Google使用甲骨文的Java平台的原始碼,屬於合理使用範疇,無需承擔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Google和甲骨文的紛爭始於2010年,當時甲骨文收購了編寫Java平台的Sun Microsystems公司,獲得了Java技術,並隨即向Google提起訴訟。Java的目的是讓程式設計者撰寫的版本可以相容於不同的作業系統,其中含有許多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即API),API是程式與程式之間的接口,舉個例子:顧客到餐廳閱讀菜單後想好要點什麼,而廚房也有食物準備開始製作餐點,這時就需要服務生把顧客的點餐需求通知廚房,再把廚房做好的食物送到顧客桌上。API的功能其實就是服務生的角色。再舉個例子:當消費者透過旅遊平台網站查看各家航空公司的機票,其實就是利用API在旅遊平台網站與各家航空公司網站間傳送資訊。
Google當年開發Android作業系統時,便使用了組成API的原始碼。為此,甲骨文認為甲骨文就API具有著作權,而Google侵害其著作權。Google雖承認使用了API,但主張其為「合理使用」。這場持續了十年的訴訟,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以6比2裁定Google利用甲骨文的原始碼開發Android系統,屬於合理使用。法院在判決中指出:Google用來開發Android系統使用的原始碼僅佔Java API的0.4%,這符合憲法保障的「創造性進步」原則的「合理使用」。法院亦指出:若判定甲骨文勝訴,將使這些電腦原始代碼變成「限制未來新應用程式創造力的枷鎖」。簡言之,最高法院雖然認為Java API有著作權之保護,但Google之行為屬合理使用,故判決Google勝訴。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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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端網絡觀察:提子治郎、騙滅之刃、防騙之呼吸,香港警方侵權《#鬼滅之刃》?】
香港警察於11月13日,在facebook發了一則貼文宣導「防詐騙」,並在貼文中製作了一個名為「提子治郎」的角色。然而,這位「提子治郎」無論是外型還是台詞,都和最近大受歡迎的日本動漫《鬼滅之刃》中的主角「炭治郎」很相似,不少網民都質疑香港警方侵犯版權。
🍇香港警察宣傳帖的「提子治郎」是什麼?
帖文中的角色名為「提子治郎」,外型與日本動漫《鬼滅之刃》主角「炭治郎」雷同。又用「騙滅之刃」為帖文標題,與《鬼滅之刃》的作品名稱相似。
該角色會用「『防騙之呼吸』第十三型『便宜莫貪』」,與《鬼滅之刃》中主角「炭治郎」所使用的招式「水之呼吸」名字也是十分相似。就連「提子治郎」的衣著,也用與《鬼滅之刃》主角的綠黑格仔花紋一樣。
大批香港網民隨即質疑警方抄襲,批評「提子治郎」的創作意念明顯是來自日本動漫《鬼滅之刃》,「香港警察,知法犯法!侵犯版權,不知所謂!」、「偷冰偷鮑魚都唔夠,仲偷埋知識產權?」、「學祖國真係快!」
🍇事情是怎樣傳到日本去的?
事情在日本網絡爆發的原因,便要說到前香港眾志成員 #周庭 於16日,在Twitter上寫撰文直指香港警方侵權。該貼文目前已有超過1萬6千人讚好,同為前香港眾志成員的 #黃之鋒 更指,周庭該貼文幾乎已有70萬日本人看過。
事件亦引起部份日本輿論關注,就連日本TBS電視台亦有報道此事,周庭本人也意想不到,「今次日本社會嘅反應都超出我嘅預期,亦都可以見到日本係一個相當重視版權嘅國家,各個政府部門想扮貼地做宣傳都要小心啲喔。」
周庭在日本的影響力之大,其實在國安法之前已略見一斑,她在反修例期間就曾被日媒稱為「民主の女神」。周庭在8月因國安法被捕後, 聲援她的「#FreeAgnes」標籤,甚至一度衝上了日本Twitter熱詞榜首。
(詳情請看端傳媒報導:https://bit.ly/3kNyrIO)
周庭昨日(17日)再於facebook更新指出,日本內閣官房長官 #加藤勝信 已回應事件。
據日本《Reuters》報導,日本官房長官加藤勝信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指,日本政府的相關部門一直都有研究處理盜版網站的問題,保護日本製造的動畫的權利是很重要的,表示將採取適當措施,但拒絕談論「個別例子」。
🍇日本對版權的重視程度有多高?
在日本,侵犯版權的刑罰不只是罰款,還會有牢獄之災。侵犯版權在日本,是屬於與盜竊同等性質的嚴重犯罪。
按照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侵犯版權可以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罰款。而在實際執行中,日本法院傾向於嚴懲,一般都會對侵犯版權者判處徒刑。
日本在今年年初就擴大了《著作權法》的管轄範圍,由音樂及動畫,擴大至漫畫及小說類的「靜止畫」。下載有償提供的漫畫、小說、動畫和音樂,同樣會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200萬日圓(約14.3萬港元)以下的罰款。
🍇香港警方有什麼回應?
面對質疑,警察公共關係科(PPRB)回應查詢時,聲稱該帖「不涉及對任何著作進行複製、安排複製或發放任何其複製品」,又表示警察製作的角色是「警方人員環繞防騙吉祥物『提子』而構思及繪畫」,該角色是針對近期騙案上升而設,「其目的及性質均符合公眾利益」。
同時稱指本港的《版權條例》同時載列了一系列豁免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包括教育、評論、政府處理緊急事務等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警方又表示,有關個別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涉及侵犯版權,需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日本網民對於這件事的看法?
雖然香港警方已開腔回應事件,並加以解釋行為不涉及侵權,但許多日本網民似乎並不賣帳:
💬「這個怎樣看也是鬼滅之刃的炭治郎吧。香港警察不單只侵害人權,也侵犯版權,不能饒恕。」
💬「就算沒有看過鬼滅之刃的人也會明白⋯這是抄襲吧。上面寫着『滅之刃』也沒有抄襲嗎?香港警察早點承認比較好吧⋯」
💬「是打扮成炭治郎的葡萄呢。因為竈門炭治郎是鬼滅之刃的角色,很明顯是侵犯了版權吧。別開玩笑了香港警察。」
🍇你對香港警方所設計的「提子治郎」有什麼看法呢?你認為二次創作應被視為是侵犯版權的一種嗎?留言告訴小端吧!
圖: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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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 #香港 #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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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平台業者可能的法律責任】
你用過比價網嗎?不論是房屋、3C或是任何產品、服務,網路上都有各種業者架設整理資訊的平台訂。舉例來說「Agoda」就是一個有名的例子,做的好。其實也是一個不錯的商業模式。最近就有當事人來諮詢也想提供類似的服務。
但,做這種資訊整理的平台,可不是毫無風險,尤其是在著作、商標權的部分,你把資料都放到自己平台上,可能也須要面臨法律責任!
🎸著作權問題
不管是文章或是圖片,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例如某A公司為自己的3C產品拍了漂亮的形象照,也雇用行銷、小編來撰寫精美的文案,那麼這些圖片、文章,原則上都是A公司的著作財產,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能擅自轉貼,否則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
架設資訊類型的網站時,最重要的就是把散落於網路世界各地的重要資訊都「抓」進自己的網站,但,怎麼抓,就影響你是否侵害「著作權」。
基本上,「複製」、「剪下」、「貼上」、「截圖」別人的文章內容、圖片,都算是重製的一種;而如果有變更網頁「原始碼」,更可能涉及重製與改作。
(參考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200086630號函)
這些行為,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較保險的作法,是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引導使用者與你的資訊來源,並且過程中不變更或使用他人的資訊。
(類似的案例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5號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法官將超連結的使用納入合理使用的判斷過程中)
🎸商標權問題
凡是為了行銷的目的,在自己的產品、服務中使用到別人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有誤認的可能性,就構成「商標權侵害」,依法需要對商標權人負擔賠償責任。
而我國法院認為,所謂的「誤認」,不見得要使用或抄襲到別人完整的商標,如果讓人會相信你們兩個之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讓人以為有「原廠」、「副廠」之間的關係也算。
(可參考之前洪瑞珍事件我寫的文章: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sandwich-case/)
如果你的平台,使用到別人的商標,而會讓人誤會「你的平台跟別人有合作、授權關係」的話,依照我國實務判決,就有侵害商標權的法律風險。
因此,你在自己的平台上使用他人資訊,除了根據轉貼方式可能侵害著作權,還有可能同時侵害到別人的商標權利。
要避免這件事情,一方面盡可能要消除「行銷」的疑慮,盡可能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連結他人資訊,例如你自己不要牽涉到相關產品、服務的產銷,做很純很純的資訊整理、降低營利的屬性等等。
🎸「平台」這件事情是個趨勢,資訊量越來越大時,如何整理、嫁接資訊就變成是重要的工程。
要完全避免風險,最好是逐一向資訊來源取得相關授權,但這並不容易。因此,在你製作平台時秉持「不複製、不變更」就是保護自己的大原則,而你的資訊屬性越高,也可能讓你的風險越低。
當然,具體個案要做的預防措施也不同,如果真的想要避免你的新創事業在某天被告,最好是事先找律師進行法律風險的評估比較好,等到被罰了才找律師都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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