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盜版王國再現?!
前陣子,看到大塊文化發表公開聲明表示讀者買到盜版書,本來想說誰叫讀者貪便宜,買什麼一頁式網頁的書,被騙不意外。沒想到童書界也深受其害!!也是,童書明明是最好賣的書種,媽媽們一方面不手軟一方面又很斤斤計較(完全互斥XD),盜版商一定會盯上的。
早在1950年代,台灣便有許多漫畫、小說出版社自日本引進未經合法授權自行翻譯的作品。在1960年代初期台灣開始實施《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時,許多出版商更是私下賄賂漫畫審查官員,讓盜版日本漫畫取得合法出版字號,並以低價、大量、快速來霸佔台灣漫畫出版市場(wiki)。
也就是說,早期台灣根本沒有版權概念也無法律保護,而且政府還鼓勵出版,所以跟我同年代的人應該還會記得,同一本書會有好幾間出版社出版,像是前幾天介紹的保母包萍,國語日報有出,志文也有出,這叫未取得正式授權自行翻譯出版,在當時並無違反法律。
而另一種盜版,就是直接翻印複製,也是隨處可見,菜市場就可以買。我家小時候超愛的信誼圖畫書視聽之旅,就是我媽從菜市場買來的錄影帶,小時候當然不知道,看得很開心,長大之後才覺得怪怪的,為何我家的這套沒有書?所以大學時代自己重買了一套,當時已經換成VCD(時代眼淚)還曾經被信誼老闆當面說我家小時候沒書的那套那是盜版,我只能露出尷尬又不失禮貌的微笑。
1990年代初期開始,美國就以301條款將台灣優先列為觀察中的地區,且台灣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1992年6月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實施新著作權法,訂下落日條款規定盜版翻譯外國人的著作只能販售至1994年6月12日(也就是所謂的「六一二大限」),以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權(wiki)。不過實際上大家還是會繼續賣,我記得當年正版納尼亞王國小說上市時,我還在誠品當店員,忙著把架上所有無版權的書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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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避免大家搞混,在落日條款前有些出版品的是未正式取得版權,但當時法律並未有相關規定,所以各家出版社會自行翻譯出版。而盜版指的是未經許可自行複製翻印人家的出版品,現在蝦皮盛行的就是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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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我一直覺得這個出版斷層,導致許多經典作品消失,再重回台灣市場大多也是2010年代之後的事,那時大家都讀過新時代的作品,已經回不去了。我對小時候的出版品有種特殊的情感,除了是小時候讀過的書之外,我也深深覺得那時的出版品質(尤其是有聲書)比現在好。或許是當時經濟起飛,又沒版權費,所以大量引進了國外的好書,尤其是套書。像是志文的新潮少年文庫,我在念研究所時才發現,這套書怎麼這麼厲害???編輯太厲害了吧!!可以囊括全世界超經典重要兒文作品?!北歐的林格倫、姆米,德國的凱斯納、英國的羅爾德·達爾和保母包萍,捷克的恰佩克...我上課讀文本都靠這套了,因為日文太爛看不懂。很久之後的某天我看到日文版的時候才恍然大悟(連封面設計都一模一樣XD)我念研究所時才重出林格倫的皮皮,我拿著印著皮皮的贈品便當袋,我跟日本同學說這是剛出版的贈品,日本同學嚇死了,說你們現在才出林格倫?我只能尷尬的說,以前也有,只不過...
針對這點,李志銘表示:「臺灣在更早之前的五、六○年代書商翻印西書或文史哲圖書竟也不乏選書眼光與氣魄,許多印刷品質絲毫不遜於時下的正版書。相較之下,如今有些書籍(比方臺灣某些現代詩人作家作品全集)正版裝幀設計品質反倒編印得比以前盜版還差!對此,我必須嚴正地向那些出書不用心思的出版商說:「不要以為你是合法正版,就可以如此沒有品味、沒有設計美感地亂印書」!因為,姑且不論盜版與否,所謂的「好書」,在所有愛書人心目中其實是自有一把尺的。」
那為什麼現在沒辦法像過去一樣選好書,做好書?出經典有人要買嗎?有多少人真的看過小兔彼得或艾摩與小飛龍?現在市面上實在充斥太多「譁眾取寵」或「只求實用」的書了。大家最愛講的小百科跟「中國」童話,做出來一套要好幾萬,有人要買單嗎?上禮拜聽漢聲前美編的講座,他們做一本雜誌花兩年,好想問到底你們做書花了多少成本?而台灣自製一本好繪本要多少成本?不過也很難說啦,我看很多家長買一堆套書玩具或是點讀筆啥的跟團購真的很大手筆買買買,我真的不太懂台灣生態,也許是不同族群吧。
除了FB充斥的詐騙廣告,還有哪裡買得到盜版?原來就是蝦皮...在蝦皮上吃過好幾次虧,真的沒事盡量避免,但無奈越來越多人在上面開店。因為能抽取手續費,銷售量很好的賣場怎麼檢舉都不會下架,比淘寶還不如。看到評價很多媽媽買得很開心,給雲端下載MP3還給五星好評?!!退一萬步來說就算品質沒有差很多,這樣長久下去,就會跟我前面說的一樣,只會劣幣驅逐良幣。如果只是因為預算不想花錢買而買盜版,就算看到書,大人也是在品格教育上做了最壞示範,還讀什麼品格教育繪本呢?
參考資料:
臺港盜版時期wiki
李志銘,讀書人不可承受之重:翻開臺灣那一頁書籍盜版史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超級旅行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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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死後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臉書提醒三年前的今天去看常玉展覽。
常玉畫裸女,畫盆栽,也畫動物,他筆下的那些動物們似乎都有僵直性脊椎炎,蒼茫大地裡孤單地行走或者跌倒,非常哀傷。
這次展覽,史博館在新聞稿把重點畫在"花30塊門票看50億元常玉49件油畫",既然是50億的珍寶,史博館是怎麼對待的呢? 聯合報的新聞寫道:"1966年,長年旅法的常玉計畫來台展覽,自選畫作從法國寄來當時教育部,不幸人還沒啟程,就因瓦斯中毒客死巴黎。這批失了主的畫作就此存放教育部,分別於1968、1986年移撥史博館,史博館館長張譽騰感嘆,當時部分畫作據說還被水浸過,雖有修復,但限於經費,並不徹底。去年博物館法通過,條文中規定「博物館應修復重要典藏,並得申請事業主管機關補助」;再加上常玉辭世達50年,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財,畫作圖像將可供公眾自行拍攝、製作文創商品,史博館向文化部申請500萬元修復經費,終讓名畫回春。"
展覽牆上的大事紀寫常玉持中華民國護照,但終身未曾來過台灣,好奇那段歷史,上維基百科查了發生甚麼事:"常玉先將40幅畫作送到台灣,也拿到了國民政府所發的中華民國護照,並打算辦完畫展後定居台灣。常玉準備動身前,突然動念赴埃及一遊。但當時駐巴黎的埃及領事不肯在中華民國護照上蓋上簽證,缺乏政治敏感度的常玉竟趕往中共駐法領事館申請護照。他誤以為中華民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可以互換,把中華民國護照留在中共領事館「抵押」。看完金字塔,他當然「換」不回那本中華民國護照。"
換言之,他的畫到台灣了,人來不了,瓦斯中毒,死了,這批畫就一直留在教育部的倉庫泡水發爛,然後就莫名其妙變成中華民國史博館的館藏了。
這是侵占吧?
一進展場,迎面是常玉照片,神似村上春樹的男人,手上一枚玉戒子,養尊處優的貴公子耽美,純真,似乎沒甚麼生活能力,晚年潦倒,客死異鄉,"1966年8月12日凌晨,人們發現常玉在巴黎的蒙帕納斯工作室中去世,因煤氣洩漏,胸口還橫放著一本書,生前經常戴的一隻通體碧綠翠玉指環隨著主人去世也神秘消失。"
照片中的小象是常玉最後的畫作,他和好友通電話,說自己要畫一張畫。友人問要畫甚麼。他說你將會看到。友人又問那要等到幾時?"再過幾天之後......我先畫,然後再簡化它......再簡化它......那是只小象,在一望無垠的沙漠中奔馳⋯⋯那就是我。”
常玉像寶玉,貴公子潦倒一生,寶玉最後一襲紅袍消失白雪地,而常玉化身一隻小象,野地裡孤單地行走,轉眼就要消融於那片巨大的孤單,蒼茫茫一片大地真乾淨。
著作財產權死後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你知道 426 是什麼日子嗎(雖然過了一個月)
——
對很多人來說 426 是個諧音梗,但事實上「426」對於世界經濟來說是個舉足輕重的日子。
1970 年 4 月 26 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 年中國(ㄏㄏ)跟阿爾及利亞提案了關於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由此設立。
這個日子提醒了世人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的重要性。
但著作權法也有死角,就是「時尚製造業」!
電影《穿著 PRADA 的惡魔》(看過應該都有一定的年紀吧!),有一段提到從伸展台到賣場花車的「時尚演變」——山寨的時尚設計卻是合法的。
為什麼呢?這是來自美國法中的「有用物品原則」。如果物品的創意與實用性緊密結合,那他就並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諸如衣服、家居、燈具,會因為「有用物品原則」而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但是並非所有服飾產品的一切都不受到保護,像是有名的時尚品牌的商標、或是還在紙上的設計圖,只要是實用物品上可以被分離辨認,並且可以獨立存在作為「著作」,而非物品的「功能」時,還是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具有實用功能的商品被著作權法保護,會導致長期獨占壟斷,將嚴重影響同業競爭者的權益,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在商品形狀本身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情形,而較能發揮它本身的使用目的貨製造的經濟效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就會被認為這個造型設計的主要目的並非滿足美感的需要。簡單來說,不是以美感為特徵,就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精品品牌 Celine 和 Givenchy 曾經起訴過台灣公司,主張這些公司生產的包包侵害了他們旗下包款的著作權權。進一步來說,是侵害了「包款設計」,也就是他們享有的「美術著作」。
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被認為侵權的商品設計,只是要讓產品發揮其功能,或為了確保商品工的設計,並非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進而認為台灣公司沒有侵害精品公司的著作權。
不過法院也提到,台灣公司的「致敬行為」不僅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無異是攀附國際品牌商譽的行為,認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必須登報道歉。
但這並意味著法律全無用武之地,像是著名的三宅一生就把設計師所設計的特別造型的幾何和設計包包申請為商標,成功在台灣註冊商標。雖然跟著作權的保障有所不同,但是還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用法律在商業利益上築起一道護城河(不得不說,從申請到註冊成功確實花了不少「時間與精力」。)
——
法白之前跟 Plain-me 品牌服裝第一站 合作的小包,市面上有很多致敬款,做為台灣首屈一指的設計小包,縱然有再多委屈,也只能暫且把痛苦吞入腹內,期待消費者可以用雪亮眼睛,看到小包在外觀與材質上遠勝於「致敬款」之處。
雖然時尚圈似乎是個法律到不了的地方,但我們始終相信,消費者的每次消費都是在做一個選擇跟投票,如果法律暫且對這些「致敬行為」無能為力,或許消費者們用新台幣下架是最好的選擇。
現在下架酷東西🏃♀️ https://plainlaw.me/store/product/plain-me/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me
著作財產權死後 在 超級旅行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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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空繩索
17. 黑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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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國外融入當地生活
20. 印度沙漠騎駱駝
21. 澳洲烏嚕嚕露營
22. 印度搭40小時臥鋪火車
23. 招待全家人到澳洲旅行
24. 刺青
25. 在印度喝大麻拉西
26~30. 斜槓人生(旅遊作家、講師、部落客、YouTuber、影音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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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 [合理使用] 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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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65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AMERICAN-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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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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