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3
大家新年快樂🎉我是祁明~雖然收假讓人沮喪,但開春新氣象,就讓我們先認真一發吧💪今天的主題是公司治理三巨頭的最後一頭:「監督權」🚔。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周一給的小小測驗吧:
1、監督權之行使涉及那些措施?
2、若以經營與所有分離及董事會優先主義作為前提,公司的監督權限(指監督經營決策者)由誰行使比較符合公司治理:(1)股東會?(2)董事會?(3)監察人?(4)個別股東?(5)少數股東?[複選題]
3、承第2題,理由為何?
4、承第3題,若得由複數角色行使監督權限,則個別角色的權限在性質上、範圍上,有何不同?
⚠️各位同學~你想到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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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之監督機關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通常人數眾多,無法讓每位股東都參與公司之經營或監督,因此公司法創設居於意思決定機關地位的股東會,而股東之意志則藉由股東會決議來凝聚,透過多數決來形成。然而,商業組織是經營業務用以營利之組織,故組織目的本來只有「經營決策」這件事情而已,至於「監督」則是採取經營與所有分離制度下,未免代理問題發生,才進而產生監督的概念。因此監督權限理論上應由交出經營權限之股東會享有,但礙於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且不常集會,難以隨時就公司財務業務加以監督,因此必須設置常設機關「監察人」以彌補效率不足及實行困難的問題。
二、#現行法涉及監督權之措施
現行法下涉及監督權行使之措施大致可分為事前資訊取得、事中違法情形排除、事後究責等三大類別,但其實第一大類「資訊權」才是監督的根本,畢竟若無資訊可供閱覽,則監督者根本無從察覺董事的胡作非為(這也是公開公司強調公司治理強化時,往往從資訊揭露角度著手的原因)。而資訊取得對監察人而言主要包含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文件、列席董事會、聽取報告等等。(某種程度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移轉,我個人也把它視為是一個可以給予監察人就近取得資訊,察覺董事不法,並做最終問責的管道)。一旦察覺董事不法後,若不法情況仍在繼續,則有制止請求權之適用;緊接著才是事後究責訴追的問題。
三、#少數股東權用以彌補監督能量之不足
綜上可知,公司監督權限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應由股東會或監察人來行使,董事(會)則為被監督的對象。比較有疑問的是「個別股東」有無監察權?若站在股東會應以多數決形成共識的角度觀察,應採否定;惟若從抗衡大股東(往往即為董事)之專橫的需求來看,應採肯定看法。兩相權衡,於兼顧保障公司利益及避免股東濫權之目的,個別股東應限於達一定持股比例之「少數股東」方能行使監督權,此亦為追求效率、公司利益最大化之考量。由是可知,公司內部行使監督權限者主要是股東會、監察人、少數股東。
四、#監察人之功能偏向違法情形之發現與緊急處置
此外,從現行法的制度下,監察人在監督權之行使上,固然得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察覺董事不法後,除涉及事中不法情事之制止外,於事後處置上似乎沒有決定權。訴追董事須由股東會或少數股東加以發動,若對董事之信賴已蕩然無存,亦應由股東會意定解任之。
這部分也體現出,股東會或少數股東之監督權屬於「權利」之性質,故能自由選擇發動或不發動監督(或訴追)。而監察人基於負責人之地位,對公司應盡受託人義務,固有發動監督權之「義務」,尚無事後處置或訴追董事之決定權限。
《後記》除了以上練習題外,同學也可以順便看看近三年的考題,就會發現其實國考很愛考監察人跟少數股東的監督權之比較,到底有哪些異同?各以哪些理論作為支撐?大家可以試著思考看看😁
#就這樣我們公司治理三巨頭終於結束囉
#下周會先做個回顧然後再繼續往下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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