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投保法之修正
作者:蔡孟昕律師
為強化保護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司治理之提升,立法院於近期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
1. 將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下之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明訂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或解任訴訟之事由;
2. 將興櫃之董事與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或解任訴訟之範圍;
3. 增訂投保中心之訴訟權及於「行為時」之董事與監察人,也就是縱使投保中心欲提起代表訴訟時,該董事或監察人已經解任,投保中心仍得對之行使訴訟權;
4. 對於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其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投保中心得將該人與董監事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
5. 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之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6. 被訴之董事或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董事或監察人,以及依公司法規定受法人指定代表其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董事解任事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董事當得好好的,突然被趕走】
董事有沒有盡忠職守,皆會影響公司的經營,尤其上市櫃公司影響投資人權益更廣,也因此董事若有違法涉訟,都是社會的目光,而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新法,來加強董事責任的追訴。
其中有一項就是:得以跨任期事由來解任現任期的董事;以大同公司為例,前董座林蔚山曾因為關於前任董事任期內的糾紛,有侵害公司與股東的利益,而涉訟鬧上法院,被請求解任該任期的董事資格。
對此,雖然歷審見解有些歧異,但最終最高法院認為,基於保障投資人的公益性,裁判解任事由不用限制在進行訴訟的這屆,此見解不僅代表著涉訟的董事責任範圍不再拘泥於本屆,並且也為這項議題吸引了目光。
看到這裡會有疑問:為什麼可以用董事過去的事情來推翻現任的資格呢?如果一旦推翻成功,難道不會影響公司經營效率嗎?換個角度想,股東權益又如何保障呢?這些疑惑在新修正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都有得到暫時地解決。
董事解任事由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股東常會知識充電站📈
股東常會⛔️不得以臨事動議提出⛔️之召集事由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以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減資、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4️⃣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 董事競業許可
6️⃣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7️⃣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分派股票股利、有價證券私募等特別規定。
--
#股東會
#要認真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