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共和國》馮光遠/二○二○年,兩種台灣人 - 自由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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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家論壇》黃創夏/有了陳時中,何需柯文哲 | 名家論壇 | NOWnews 今日新聞」
先說個笑話:「我有時候會恨民進黨!」、「我怨恨小英」、「不得已才當市長」#支持柯文哲就是支持國民黨_都是垃圾沒有例外 #藍綠一樣讓你還覺醒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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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一「網傳未戴口罩直接開罰 黃偉哲:會先勸導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快訊/陳其邁宣布:不戴口罩,環保局拒收垃圾!警察直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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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監投票 法院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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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
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這是台灣司法首件准許受刑
人獄中投票的裁判案例。
中選會表示,將與桃園市選委會依法提起抗告,並召集各相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矯正署
回應,本案尚未最後決定,所屬矯正機關是否設置投票處所,將待法院最後裁判結果再行
處理。截至11日,矯正署所屬監所有5萬898名收容人。
尚未最後確定 中選會將提抗告
據了解,受刑人服刑時,原本戶籍一定要設在獄所,2014年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
理要點」,不再強制設在獄所。目前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約1000多名,其中有些人服刑前
原本在外租屋,入獄服刑後,房東要求遷戶籍,最後只能遷到監獄,有些是受刑人把戶籍
遷到監獄,未來這些受刑人投票問題,也是另一項爭議。
法界人士指出,抗告不停止假處分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是律審不開庭,最快半個月就會結
果出爐,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外,也可著手進行投開票所設立規畫,為北監內有投票權的
238人造冊。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讞入獄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的台
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在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選
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是戶籍在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依法可參與投票。
爭取投票權 受刑人提行政訴訟
他說,先前無法實際在獄中行使投票權,因此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
會在北監設投票所,但對方今年3月分別回覆,指他戶籍已遷至監所,在戶籍地投票所投
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
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表示,如果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
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認為
,明年投票日他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審判長蕭忠仁及法官林秀圓、羅月君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憲法保障
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
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以具體實現憲法揭示的民主原則。
合議庭稱 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
合議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
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合議庭認為,1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費時查
證,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時的戒護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維
護,可請求其他機關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無窒礙,外部監督部分,也可運用科技設備
方式輔助,因此裁准林的聲請。
本案審判長蕭忠仁,去年底審結另7名受刑人聲請參與公投的行政爭訟案件,當時就在裁
判理由指出,受刑人縱因監獄服刑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仍應可戒護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
票,但因7人只是對中選會提告,沒對縣市選舉委員會,因為「告錯對象」,裁定駁回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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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急了? 把台灣的未來交給這些作奸犯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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