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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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死者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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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屍官傳奇:讓屍體說話,四十年與殘酷凶手的智力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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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強烈報導!燒烤凶殺案的殺人手法究竟有多離奇?
►►海洋生物學家利用河豚、石頭魚等魚類毒素,透過皮膚吸收致人於死?
►►震驚全美、法官眼中最該死的林徑殺手,到底犯下什麼殘忍惡行?
當凶手一再虐殺,無情地將人體推上祭壇,驗屍官如何展開對決,加以阻止?
血跡、指紋、齒痕、屍斑及DNA,線索和迷宮的錯綜交織……
馬林郡內的公園裡發現年輕女性屍體,她的脖子被割開,身上只剩下內褲。霍姆斯抵達時,屍體已經開始腐敗並散發恐怖氣味,讓眾人只想奪門而出,但他必須抓緊時間,利用屍體的分解狀態和上頭的昆蟲種類來估算死亡時間——那是他首度值勤,第一次面對凶殺案。
數月後,他遇上一個吸引全國目光、被認為足以媲美楚門.卡波堤著作《冷血》的凶殺案。一名消防員看到焦黑骨頭,以為是獵戶炭烤鹿肉後遺留下的殘骸,卻在其中發現一塊下顎骨還有金牙冠。骸骨顯示死者有兩人,他該如何利用僅有線索,找到殘骸身分並揪出幕後凶手?
模特兒卡蘿被發現陳屍家中,調查員根據垃圾桶中的空藥瓶判斷應是死於藥物過量,沒想到實驗室的毒物檢測報告出爐後,死者體內沒有任何藥物痕跡。霍姆斯決定展開調查,究竟是誰能夠如此不著痕跡的殺人?
一名沒有明顯健康問題的囚犯,為何會在被帶離牢房時死亡?霍姆斯想要釐清到底發生什麼事,獄方卻告知監視錄影機「故障了」,沒有影片可看。犯人到底是誰?
★從微物跡證、法醫病理到毒物分析,拼湊過程原貌
驗屍官是多數人無法想像的工作,必須要思緒敏捷,掌握各種專業技巧,更要無懼死亡,即使周遭的人悲慟欲絕,也得專注工作,不能妄下斷論,更不能忽略乍看之下毫不起眼的細節。
霍姆斯總是盡力完成所有能做的事情,因為他知道,再不會有機會於同一具屍體上採樣——他會藉由拉開死者下嘴唇,來判斷是否因窒息致死;檢視死者眼睛,以放大鏡察看是否有瘀點出血;觀察其他跡象,包括嘴唇、眼睛、舌頭,確認指甲是否斷裂或變色,還有屍斑、屍僵與體溫。他會從不同物質上取得潛伏指紋,採集屍體口腔、鼻腔與直腸樣本,蒐集指縫殘渣、指紋、頭髮與陰毛……
本書除了披露調查死亡的工作祕辛,訴說如何在犯罪現場及沉默屍體上找到隱藏線索,也道出驗屍官工作的複雜度,包括:如何控制會破壞命案現場的路人及媒體?如何從證人口中得到情報?該怎樣通知死者親屬關於死亡的消息?以及熟知不同槍械及藥物知識來幫助理解死亡原因……
★全美最大死囚監獄,幫派如何滲透牢房
居住在加州舊金山灣區一帶的人多數富裕卻心靈匱乏,使當地充斥著犯罪、毒品和自殺案件。北灣的馬林郡不僅連接自殺勝地「金門大橋」,境內更有一座以古老、囚禁重刑犯聞名的聖昆丁監獄……
霍姆斯曾多次前往聖昆丁,得知獄中囚犯會利用各種用品製造能割傷、穿刺、絞殺或擊打的武器,藏匿於自己的體腔內,藉由暴力來展現自身強大,並得到他人尊敬。他們也會想盡辦法偷運毒品,或是用任何能拿到的物品製造。獄方很清楚誰在從事違法勾當,但若沒有人提供香菸、性服務,囚犯會變成真正的禽獸。若沒有人進行毒品交易,聖昆丁將無時無刻亂成一團。
灣區的幫派組織也延伸到監獄裡頭,幫派成員以不同的刺青區別階級,而刺青位置也呈現各種意義。例如,將與幫派有關的刺青刺在頸脖、頭部或臉上,表示這個人是幫派中的高層成員;眼睛下面刺上眼淚代表曾替幫派殺過人;沒有指針的手錶象徵這個人正在長期服刑……
《驗屍官傳奇》從八百多個真實案件中挑選出最錯綜複雜的死亡案例,讓我們了解面對充滿暴力、不公平與疑點重重的死亡案件時,要耗費多大的精力與決心,才能為生者找出所愛之人死亡的真相。
作者約翰.貝特森以冷靜的寫作筆法,毛骨悚然的深刻描述,不斷地衝擊讀者感官,而這些令人不寒而慄卻又感到心碎的案件,也讓人不禁思索:既然生命是那麼脆弱、又容易被奪走的東西,我們該怎麼療癒悲傷,又該如何珍惜所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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