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藥物廣告 釋 字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分享肝膽排石法可能被罰嗎?愛莉莎莎事件背後,一般人也要小心的法律風險】
日前Youtuber #愛莉莎莎 在頻道上分享 #肝膽排石法,分享以「蔬果斷食法🥬」,搭配喝瀉鹽、葡萄柚汁、橄欖油的「混合汁」的方法,能排出 #膽結石🪨?!
不過,這個說法也引發醫界嚴重反彈,許多網友也認為愛莉莎莎是在誤導群眾,熱心向主管機關檢舉。
日前,也看到有新聞指出 #食藥署 正在處理民眾的檢舉,研討是否針對愛莉莎莎開罰。
今天想跟大家討論此事件在法律層面上,愛莉莎莎可能被罰嗎?
#喝混合汁能排出膽結石:可能違反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1)食品等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1)處4萬元~400萬元罰鍰;
違反(2)處60萬元~500萬元罰鍰!
#宣傳特定療法可以排除膽結石:可能違反醫療法
📍醫療法
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7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違法為醫療廣告,可處5萬~25萬元罰鍰!
雖然愛莉莎莎的影片有可能涉及誇大食品效果或宣稱有醫療療效(排出膽結石)等情形,可能違法,不過愛莉莎莎也不是沒有抗辯的空間!
💡所謂的「食品廣告」,根據衛福部95年4月13日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
而所謂「醫療廣告」,根據醫療法定義,亦指「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根據愛莉莎莎的說法,她拍攝影片是單純基於分享書中的知識,分享自身體驗。如果是這個情形,因為並沒有宣傳特定產品以達商業利益(自己製作的混合汁並非特定商品),愛莉莎莎也沒有以該療法為業務並招攬患者的意圖。
因此,愛莉莎莎仍有可能不符合上述廣告行為,而不成立違法責任。不過,目前此案主管機關也仍然在認定當中,還沒有最終裁罰與否的定奪。
#2019年理科太太事件
一樣是#油土伯,過去#理科太太 就曾經因為拍攝有關「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因為違法廣告 #醫療器材,而違反藥事法,遭罰20萬!
📍 藥事法
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違反者,可能處20~500萬罰鍰。
#藥品、#醫療器材 的廣告,只限取得特定許可執照的#藥商,並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廣告內容後,才能刊登。然而理科太太並非藥商,卻宣傳子宮頸癌篩檢,影片內容更沒有經過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理科太太影片中,因為有清楚出現特定產品、醫療器材代理的公司,讓消費者能連結該醫療器材並加以購買,所以也較清楚地構成「廣告行為」。
這也是跟愛莉莎莎的事件,有蠻大不同之地方!
#一般民眾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回到普羅大眾們的生活,其實一般民眾也有可能落入以上法律風險!
如上面理科太太的例子,一般人除了不能 #廣告 藥品、醫療器材 以外,直接的 #販賣行為 當然也是違法的!
藥品可能一般比較好想像,不過,#醫療器材 往往是民眾容易誤解,以為只有那種高科技的X光機才屬於醫療器材!
💡但其實包含生活常見的 #醫療口罩、#衛生棉條、#OK繃、#保險套、#痠痛貼布、#隱形眼鏡 等,都是「醫療器材」!
所以,如果民眾在部落格、個人臉書頁面等 #公開分享 特定藥品、醫材,就算沒有拿特定廠商的報酬,只要可能促使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仍可能構成廣告行為!
過去曾有民眾上網分享「痠痛貼布」使用心得,或是到網上拍賣家中吃不完的「感冒成藥」,因此被約談、甚至受罰!
所以,關心愛莉莎莎之餘,我們也要多小心自己的權益,避免觸法受罰😊
藥物廣告 釋 字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廣告審查小尖兵上線,你合格了嗎?】
▍事情是這樣的
你可能不知道 #水神 是什麼,但你一定知道有一場記者會,有一個人拿了功用是消毒的水喝下去。
-
說到這裡你可能有點想起來,他是蔡衍明,旺旺的董事長,也是水神的製造商。
-
跟水神相似的產品大概就是乾洗手了,這次疫情,旺旺提供了很多水神給各地方政府,讓民眾可以安心消毒。
-
但台北市說食藥署最近交代他們查一下水神,他們發現水神在官網上的廣告好像有提到醫療效能。
-
柯P眉頭一皺,怪怪的,好像要開罰哦!
-
暫時就不討論開罰水神合不合理,因為裁處書台北市還沒生出來,而且小編可能目脫,沒在官網上看到台北市政府新聞稿上寫的東西,所以我們今天不會就討論這個行政處罰的ㄛ!
-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廣告!
▍ 跟藥有關的廣告,政府要先檢查!
#藥事法 當中對於藥物廣告管很多。
-
首先,只有藥商才可以打廣告;再來,不是藥事法規定的藥物,也不可以宣傳有療效;還有,藥物廣告要刊登前,要經過政府同意。
-
但是,廣告其實是一種 #言論自由,正常來說,任何人在發表言論之前,國家都不可以先出動小警察去審查這個言論。
-
因為這樣很容易就變成國家拿來審查一個人的思想是不是符合政府的利益,變成這個社會只有一種聲音,而且還是有利於政府的聲音。
-
所以,這種事前控制,只有在有重大迫切的利益的時候,國家才可以做。
-
藥事廣告就是其中一個,因為跟 #國民健康 有重大關係,一吃萬一有副作用通常都來的又急又猛,所以這個事前審查合理,大法官在 #釋字第414號 就給過!
▍廣告可以多誇張?!
廣告中泡麵上的包裝、麥當勞的漢堡全部都只是平行時空,這樣可以嗎?
-
#消保法 第22條這樣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是時候舉起人民的法槌!打倒資本主義的高牆了嗎?
-
一般來說我們會把廣告解釋成 #要約引誘,消費者通常要再對業者發出 #要約,業者再去決定要不要 #承諾,業者的決定才會決定契約有沒有成立。
-
這是因為如果把廣告都解釋成要約,這時候消費者所做的就叫承諾,契約就成立了,這樣可能會使業者締結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範圍的契約。
-
並且,其實仔細想想,誇張本來就是廣告的本質,太過嚴格控管廣告的內容,某種程度也扼殺了設計者的創意。
-
所以這時候,如果讓廣告的效力跟契約本體一樣,真的好嗎?
-
大家覺得怎麼樣呢?
▍舉起你的手手,給他下去就對了啦!
蔡孟翰|真相達文西還是真像達文西?談廣告不實
https://buff.ly/36tZXmh
除了死亡不能解決問題以外,我們是不是可以想得更多?淺談言論自由與匿名言論
https://buff.ly/2GOjPHg
王鼎棫|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
https://buff.ly/2XI0PmQ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y4B6s
-
🍻每個月一杯啤酒,讓我們走更久——支持法白打造更好台灣法律文化
💎49 元小額 VIP 計劃募集中 🔗https://buff.ly/2WGKTy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