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19蘋果【宅好冤2】軟爛男套房勒殺女友 隔壁沒出事租金也打6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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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生命案卻被當成凶宅,案例不只一起。新北市蘆洲區一間分租套房3年前發生命案,靠女友供養的吳姓軟爛男,不滿女友和前男友藕斷絲連,在套房內勒死她後,故佈疑陣製造自殺假象,但警方仍識破逮捕嫌犯;案發後,不只命案發生地點,連同層樓的其他套房也被當成凶宅,低價出租。
(熊培瑄/台北報導)......↓
這處凶宅套房位於蘆洲區長安街,是七層樓高的電梯大樓,發生命案的地點位於四樓,房東分隔成數間套房出租,同層樓的套房昨天被放上房屋出租網站,還被註記為事故屋,冷氣、洗衣機、家具等一應俱全,8坪空間開價8千元,仲介表示,「發生命案的房間已經有人租了,出租這間也壓低價格,以前都是租1.2萬、1.3萬。」
要判定是不是凶宅,法律認定和民間買賣各有不同,加上造成凶宅的原因百百種,容易形成模糊地帶,內政部曾對凶宅做出函釋,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的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陳屍專有部分;或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都算是凶宅,但在專有部分遭兇殺,卻陳屍他處,就不算是凶宅。
手邊有多個物件出租的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解釋,內政部函釋僅供參考,法院會放寬認定標準,「就個案來看,在專有部分自殺、他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等,都算是凶宅」。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指出,以跳樓案件為例,5樓住戶從住家跳樓輕生,陳屍在中庭,因原屋主有求死意志,那5樓該戶就屬凶宅;而在非專有處,如頂樓跳到中庭,或公設的健身房、KTV等發生死亡事件,則不算凶宅。
從事21世紀不動產資深仲介沈政興曾碰過一件透天案例,11號的住戶在自家遇害,一路跑到17號倒地身亡,11號為案發地,17號為陳屍地,那這兩戶都是凶宅。
沈政興提到,房仲不是醫務人員更非所有權人,無法得知確切死亡地點,無論自殺、他殺,只要到院前死亡就是凶宅。凶宅的定義都太不同,至於如何判定?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專有部分」,在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可以說是凶宅。
此外,凶宅轉手後可能漂白,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即使物件說明書上沒有註明,多數房仲仍會告知,且現在網路上不乏相關資訊可查詢,房仲業者與賣方想隱瞞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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