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前,一位車禍的中年男性被送來急診。由於頭部受到撞擊,左前額硬腦膜上出血,合併蜘蛛膜下腔出血 (大家可以直接理解成腦出血即可> <) ,意識昏迷不清。臉部有嚴重的右上顎、右顴骨、右眼底骨折。在神經外科加護病房觀察治療了許久,意識逐漸清晰,遂轉來我們整形外科病房,進行臉部骨折重建及眼底重建手術。由於嘴角也有往臉頰裂開5cm撕裂傷,同時進行縫合。
術後,看起來臉部的對稱性和另一邊不佳,顴骨還是相較於正常邊略塌陷,眼球稍突出,下眼瞼外翻,嘴角疤痕明顯。他的子女大約國中年紀,看到自己的父親就生厭、害怕,病患也因為這樣的顏面變化感到情緒失控,和家人、同事吵架,於是來我門診想要求助改善的方法。
很慶幸現代有一種科技,叫做電腦輔助術中導航系統,可以經由術前設計,讓沒有受傷的正常邊鏡像到受傷邊,得到一個臉部對稱的影像,術中再將臉部骨頭按照設計復位,就可以做到骨頭少於1mm的位置差。這樣的做法,可以改善傳統手術只按照經驗復位的不足,讓左右兩臉對稱度大幅上升,眼球凸度和水平位置也可以做到幾乎一模一樣。
很開心病人有保險可以給付這項自費的手術 (其實也沒很貴啦> <),住院辦好,本來星期一預計要開刀。
星期一做了術前例行性的電腦斷層檢查,本來是要用來做導航設計的依據的,殊不知放射科醫師打電話來.....
「你們看一下影像,病患有腦中隔大面積位移!」
驚~~真的有腦中隔大面積位移耶!
原來是慢性硬腦膜下出血!!!!!!!!!!!!!!!!!!!!!!!!!!!!!
病患完全沒有任何神經學症狀,沒有意識改變、行動自如,根本看不出有大面的慢性硬腦膜下出血。
會診神經外科後,經評估,需要在頭骨上打一個洞,進行血塊引流,否則如期貿然進行顏面骨折導航手術,應該後果不堪設想....
老天保佑,偶然的契機進行檢查,便救了病患一命,也救了我們團隊一命🤣🤣🤣
結論,
目前還不知道怎麼下@@
#慢性硬腦膜下出血常常出現在受傷幾周後,難以捉摸
#如果腦傷後沒有症狀,健保是不給付做電腦斷層的唷~
#手術導航系統,是顏面骨折患者的一大福音
#過年有拜拜,神明有保佑 (我是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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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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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天洗澡注意事項》
1、洗澡前先喝一杯溫熱開水、 (不是燙的)使腹腔溫暖。這幾天氣溫偏低,千萬要小心,這可是容易中風的季節! 不要以為中風是老年人的專利。許多40歲左右的中壯年,常常在洗澡前後沒有做好保暖工作,突然在浴室內中風。
2.在冬天一踏出門,冷風一吹來,常常讓人不知不覺縮起身,抵擋寒風。 很多人都知道在戶外要保暖,卻忽略了在室內保暖工作的重要性。 在洗澡前,脫衣服的時候,光溜溜的身體暴露在冷空氣中,這時候非常容易引發中風,好多人都是在浴室或者洗手間暈倒。 醫生說,身體一冷、血管就會收縮,血壓會升高。 進入浴室開始洗澡,體溫快速上升,這時候血壓又會更高,等到身體習慣了水溫,血壓就會開始降低,血壓這樣忽高忽低,非常容易引發中風。所以,要讓身體溫度與室內溫度平衡。
3.善用各種電暖爐,洗澡前15分鐘就開啓電暖爐,溫暖整個空間。
4、轉開蓮蓬頭,讓整間浴室有水蒸氣,浴室溫度也會比較高。 然後用蓮蓬頭衝脖子後方1分鐘,保持體溫,就可以穩定血壓。就算你覺得自己很健康,但是一旦超過40歲,要去洗澡時,浴室溫度保持溫暖很重要。 在寒冷的冬天洗熱水澡最舒服了,浴室溫度保持在25度。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廖國興表示,洗澡時脫掉衣服所造成的溫差,有可能讓血管收縮加劇,讓血壓瞬間增高,導致腦出血、中風、腦腫瘤破裂等危機。
天氣會越來越冷。天冷半夜起床上廁所,曾有人因此倒在洗手間中昏迷,也是相同道理。 另外,廖國興醫師說,一名47歲女性沒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平日也有規律運動的習慣,不料某天午睡起來洗頭,突然間頭痛欲裂,隨後即昏迷不省人事,送醫後經計算機斷層掃描,顯示為典型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之後再進行3D血管攝影術檢查,證實為腦內動脈瘤破裂出血。
由於天氣寒冷,大家在踏進浴室脫衣沐浴時,由於浴室溫度較低,若一下把身上衣物全都脫掉,產生的溫差會讓人的腦部血管劇烈收縮,因此產生病變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尤其是老年人、有高血壓病史、以及有抽煙喝酒習慣的民眾,原本就是腦血管病變的高風險群,更容易在此刻出問題。
廖國興醫師提醒大家,冷天正是腦血管病變的好發季節,民眾在洗澡前的5到10分鐘,可以先放熱水,讓熱水蒸氣提高浴室溫度,待浴室變暖後,再脫掉衣服沐浴,以避免因溫差過大,引發腦血管病變。 如果我們冬季洗澡順序不正確! 每年1.4萬 老人家猝死 。
洗澡順序:
A、先洗臉。
B、手腳、然後身體。
C、最後才洗頭(很重要)。
這樣能使全身的血管擴張,減少心臟血液循環負荷量。 專家指出,由於冬季氣溫低,脫衣後血液會集中於頭部和內臟,若立即洗頭,可能會讓頭部血液流動不暢,長期下來,可能會引發腦血管疾病。 根據日本雜誌《日刊現代》報導,日本每年因洗澡不當而導死亡多達1.4萬人,其中約9成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 特別是12月、1月期間,溫差過大使血管及心臟負擔增加,在洗澡時摔倒從而溺死的情況特別嚴重。若能按順序洗澡,就能使全身的血管擴張,減少心臟血液循環負荷量。 40歲以上的人都應該知道洗澡的順序。
《記住,天冷洗澡時不要先洗頭後洗身體。
預防很重要!》
㊗️大家
平安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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