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說起來蠻可笑的,這些明明都是現行法規,
卻為了彰顯「行人路權」而要求加強執法,
每天還要回報取締的件數績效以利統計,
難不成平時沒有要求的話就不取締了嗎?
許多新聞媒體都把重點放在「罰鍰金額」,
告訴大家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以罰三千六,
卻鮮少宣導因不禮讓行人而發生的車禍有多少。
難免啦,畢竟罰單才是重點嘛。
其中最有爭議的項目就是「汽機車停讓行人」,
在進行專案執法取締時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
以免當下判斷錯誤或是以利事後申訴還原真相。
今天站交整的時候遇到不少民眾前來詢問,
雖然網路可以搜尋到很多相關且專業的文章,
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霧煞煞,問我:
你們這個交通大執法是要怎麼「抓」?
如果我沒有禮讓行人是要怎麼「罰」?
大哥,你搞錯重點了,
你該關心的不是警察要怎麼「抓」你違規,
而是該關心你該怎麼「停讓」行人才對。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取締有3大原則,
攤開法條來看,會是一堆文謅謅的文字,
說白話一點,當你騎車或開車遇到斑馬線時,
斑馬線上有行人徒步行走時就必須暫停,
待行人通行完畢才可直行或是轉彎,
以法律規定至少需要離行人3公尺、
或是至少相隔三個枕木紋的寬度。
但我知道,行車間要判斷這麼精確的距離很難,
也不是所有駕駛都習慣看著地上的標誌標線,
所以基本上在執法的實務運作我會這麼建議:
行經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路口時,
汽機車需先暫停讓行人先行,待行人通行完畢;
只要行經斑馬線時行人需要佇足讓汽機車先過,
即符合「未停讓行人先行」的條件。
接著,民眾還會有以下幾個類似的問題:
1️⃣ 行人號誌明明就已經變成紅燈了,
卻還是有行人慢慢走還一邊滑手機、
或是燈號變成紅燈後還是硬要過馬路,
這個時候汽機車駕駛是否還是依然要禮讓行人?
2️⃣ 在交通大執法專案開始實施後,
上班行經大路口都造成大量塞車及回堵,
常常因此上班遲到,很不方便。
3️⃣ 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讓行人先行,
行人通過之後才起步往前直行或轉彎,
但行人突然一個回馬槍轉頭往回走、
造成汽機車碰撞行人以致車禍受傷,
這樣也算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嗎?
4️⃣ 其他?
這次來試試看比較不一樣的方法與各位互動,
我會把上述問題的答案放在文章下方的回應區,
如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各位不吝糾正及改善;
其他讀者對於交通大執法有任何問題,
歡迎在下方留言,我會盡可能解決各位的問題,
若不清楚答案也會尋求相關權責單位得到解答。
老話一句,開單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是法令賦予執法者以最直接干預的方式,
也為教育並提醒民眾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啊,我沒看到你站在這裡」
「如果我有看到你的話我就不會違規了」
「有啦當然啊真的啦我會給你們尊重」
這種違規魔人被開單前的SOP聽到耳朵長繭了,
遵守交通規則是尊重全台灣所有用路人,
是尊重交通規則、尊重你自己還有你的車,
警察只是用罰單來提醒你這一點罷了。
#一線三的日常
#9月1日交通大執法
#停讓行人先行
M編暗:
附上一張珍貴的、一線三菜逼八時期的照片,
還穿著舊制服、體重還能見人的時期,
當時去探他的交整崗,看他忙進忙出擋來擋去,
覺得有趣就拍了這張有點中二的照片 📷
Photo by M編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法條」的推薦目錄: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法條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9月屏警將執行為期一個月,五大路口安全大執法,用路人務必守法、安全駕駛
據交通部統計,108年全國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5月死亡人數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其中屏東縣較去年同期增加16人。值得注意的是行人死亡事故中近4成發生在路口,近年行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路口如虎口絕非空穴來風。
警方分析路口行人肇事致死原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搶越行人穿越道;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等三大主因。統計近3年,交叉路口因車輛不停讓路人,導致行人死傷件數,有逐漸攀升之勢,106年計有1,698件,至108年增加至2,278件,為防止惡化,屏東縣警方,祭出鐵腕執行交通大執法。
警察局統計屏東縣內前五大行人傷亡最多路口為
1.安心四橫巷、民生東路口2.杭州、公園路口3.民生、廣東路口4.武愛、永大路口5.仁德、公園路口,自即日起至8月30日止為宣導期, 9月1日起至9月30日為期1個月將規劃綿密交叉勤務,加強五大路口以下違規行為執法: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駕駛人左右轉向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同條例48條2、3項)、車輛及行人闖紅燈(同條例53條)、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及手勢指揮任意穿越馬路(同條例78條)。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民眾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若車輛未禮讓且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開罰新臺幣1,200到3,600元,用路人安全是警察執法首要考量,請屏東鄉親大家一起來維護路口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