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同時也有12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太魯閣號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肇事者李義祥還有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李義祥在合議庭上否認肇逃,最後被裁定兩人續押三個月。但目前的過失致死罪,最高刑責只有5年,因此外界認為有修法必要。政院在今天也通過了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如果是過失致死罪,又造成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詳細...
行政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為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的規定減免其刑,其中一個判斷關鍵是:行為人雖出於己意,但有沒有做到條文要求的「中止行為」?
關於中止行為程度的認定,學說和實務基本上可區分為「未了未遂」和「既了未遂」兩個層次判斷。但問題是,要如何區分這兩者?標準為何?學界向來有「主觀說」與「客觀說」的爭論。
詳言之,此爭議的關鍵提問是:行為人主觀上認定行為是否已完成,要決定行為人屬於未了未遂還是既了未遂,究竟要從行為人主觀上認定行為是否已完成,還是只要有發生既遂結果危險性的行為,就是既了未遂?
雖然有較多學說傾向從「主觀說」的角度立論,但這個觀點產生的問題是:如何能確認行為人行為是否已完成?因此,判斷基準恐怕不可立於行為人主觀的想像,而是應從客觀角度加以思考。
對此,謝煜偉老師近期為文提出「新客觀說」,又稱為「因果關係遮斷說」之見解。此說認為,判斷中止行為的重點並不在實行行為完成與否,而是取決於客觀上法益的危險狀態,相應地決定中止行為該做到什麼程度,分述如下:
①若法益侵害(既遂結果)隨時可能發生,法益面臨高度實害可能性,亦即客體已處於「具體危殆狀態」時,行為人就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才能阻斷最終法益侵害結果的發生,而符合中止行為的要求,進而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免其刑。
②然而,倘若行為客體並沒有處於具體危殆狀態,表示行為人只要放棄犯行,法益侵害就不會發生,故行為人只要消極放棄犯行,即可滿足中止行為的要求。
* 以上內容整理自謝煜偉,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2019年7月,頁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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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爭點所涉之相關試題,請參考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刑法總則考題:
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甲、乙兩人等待 A 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問下,收下該槍。當看到 A 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 A 連開數槍,A 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乙以為 A 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 A 反擊,亦於隨後開現場。實際上,A 已受到致命性槍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分)
行政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法人犯罪之立法
作者:王誠之律師
就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此一問題,不少學者均持否定見解,認為僅有自然人是刑法上之適格行為人,理由略為刑法係對人類意志是否違反倫理道德的評價,而法人並非意識主體,不可能有所謂故意過失而構成主觀不法,法人既無自然人之意思決定,自無法構成刑法概念上之行為。
然而,立法政策上為達成行政目的,擴大處罰不法之組織活動,立法者因而制定各種行政刑法,對法人設有處罰規定,其規定態樣亦有不同。典型者如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係規定就法人之負責人或受僱人等自然人所為之犯罪行為,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再科以罰金。其法條文字明確使用「罰金」一詞,故係刑罰無誤,另依其文字可知,立法者仍將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法人受罰係因自然人之犯罪行為所致,法人本身並無犯罪行為。因此,此種處罰係屬兩罰之效果。
此外,如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及信託業法第48條第2項,則規定「法人犯…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而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罰則中,則先有條文規定對行為人之刑罰,之後另有一條「法人違反…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或「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由法條文字觀察,此種立法形式係將法人本身做為犯罪主體,然後處罰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此種處罰性質上則屬轉嫁責任,將法人之犯罰由自然人做為受罰主體。
有時立法政策甚至有同時具轉嫁及兩罰效果者,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2項規定:「法人犯…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其除對負責人處以刑罰之轉嫁罰外,對法人又再處以罰金。
最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7條亦可做為法人刑罰轉嫁責任之例,因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第47條則規定,該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刑罰之規定,適用於公司負責人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因此,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當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時,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仍為公司,因法人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故將應對法人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
對上述法人犯罪之立法,有學者認為其係嚴重用語錯誤,否則即屬明顯違背責任原則之刑罰擴張,未來立法可考量直接以罰鍰之行政罰方式代替行政刑法,以符合刑法之體制。
行政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太魯閣號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肇事者李義祥還有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李義祥在合議庭上否認肇逃,最後被裁定兩人續押三個月。但目前的過失致死罪,最高刑責只有5年,因此外界認為有修法必要。政院在今天也通過了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如果是過失致死罪,又造成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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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 在 こうたろす弁護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予備試験合格を目指したいけど,どうやって勉強すればいいか分からない」
「司法試験受験生として,今の自分の勉強方針が間違っていないか知りたい」
「予備試験について,実際の合格者から生の体験談を聞きたい」
上記のご要望が多かったので,今回は,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合格者という立場から,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受験生に向けて,私の考える効率的な勉強方法について動画を撮影しました。
この動画は,私の受験生時代の沢山の挫折など,大変恥ずかしいリアルなストーリーも赤裸々にお伝えすると同時に,予備試験&司法試験に効率よく合格するための勉強方法やマインド等マクロな切り口でお話をしました。
予備試験や司法試験の出題傾向は年々変化しているので,最新の受験対策方法を知りたい人は予備校やSNS等の情報をキャッチアップしてみてください。
私自身,受験勉強は何度も挫折したので,本動画が少しでも受験生のためになれば幸いです。
試験に関係する川口の経歴
↓↓↓
2014年11月 予備試験 最終合格(論文順位:299番)(ロースクール既修1年目)
(論文式成績内訳)
憲法 E
行政法 C
民法 A
商法 B
民訴 A
刑法 A
刑訴 A
一般教養 F
実務科目 C
2015年 8月 中央大学 法職多摩研究室講師
2015年 9月 司法試験 合格(総合順位:267位)
(論文式成績内訳)
公法系: 99.60点
民事系:195.98点
刑事系:134.37点
選 択: 54.85点
2015年10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ゼミ講師(刑法・労働法)
2020年 4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実務家講師(労働法)
あざぶ法律事務所
弁護士 川口洸太朗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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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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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快轉傳》
現在有一個擋下萊豬的機會,我會告訴你怎麼做!
開放萊豬的行政命令,現在正進入立法院準備審查。如果12/24立法院多數否決,美國萊豬就不會進口。
如果我們不給立委們壓力,要他們記名表決,將導致萊豬開放的行政命令就在12/25,自動生效!
所以需要每個人一起對民進黨立委施壓!有你,我們就可以把萊豬擋下來!
❗️你現在可以做的第一件事❗️
✅打電話給你那區的立委辦公室
✅去臉書粉專、line留言給你那區的立委
告訴他們,敢支持萊豬,我就敢罷免你,別逼我走上街頭罷免你!
大家知道嗎?曾經最挺萊豬的吳思瑤立委,她缺席審查開放萊豬的委員會,因為她必須要跟人民站在一起,那才是她應該做的事。要不然她就要被罷免了!
‼️你現在要做的第二件事‼️
✅12/24包圍立法院給立委壓力,要他們投下進口萊豬的反對票。
看他們12/24敢怎麼做!告訴那些萊豬立委們,不要想逃避責任!我們反萊豬!我們要有記名投票!我要知道是誰支持萊豬進口!我們要知道誰是那些豬隊友!
我是小編,雖然委員現在還在休養。但也持續關心反萊豬表決的後續發展。
第一天狀況比較不穩定,現在已經穩定了。等體力恢復,就會回到現場,與大家繼續野薑花運動,完成反萊豬的任務。
《立刻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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