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福隆 教授表示,去年他站在 #行政執行總署 前31天,質問司法系統、執法系統、行政系統,是 #上帝 的命令,上帝說,「當這個國家在陷害人民的時候,若不懂得跟最受難受苦的人站在一起,你就沒有資格信仰耶和華上帝,如果反而去幫助財政部、行政執行署迫害人民,你就變成魔鬼。」
連福隆表示,尚未施行 #納保法 之前,對人民的追訴期最多5年、10年,納保法通過後,變成15年,納稅人保護法成了納稅人加害法,立法院成為製造惡法的地方。最近院會修法,官員提出報告,指出重視人民的 #訴願權,提起訴願已由必須繳1/2稅額改為1/3。連福隆表示,當必須要交1/3的稅額時間一過,行政執行署就以 #抄家滅族 的方式沒收人民財產,這些修法在設計上就是新的 #陷阱,舊的陷阱一公尺,新的陷阱變一丈,讓所有人都掉下去,這就是國家邪惡的心態。
連福隆:不容國會殿堂造惡法 應保障納稅人權利
http://n.yam.com/Article/20210726193979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行政執行總署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要執行就有 #績效獎金,金額越高越好,就算 #冤錯假案 也要 #執行到底 啊!(天編)
美國有個「51」區,據說是秘密外星人研究中心,研究內容跳脫人類已有之認知,是個化外的政府機構。
台灣 #行政執行總署 的地址在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可稱「#51公署」,他也是個政府的 #化外機構,類似政府 #合法的討債公司,容許他以2至20倍處罰向人民討債,類似 #放高利貸。
「51公署」官員想領獎金 人民不服從
http://user21757.psee.io/TU6WK
行政執行總署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初無辜被害人都已經獲得國家 #冤獄賠償,國稅局還執意開出 #違法稅單,更可惡的是,#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明明知道這是件假案,卻還加速 #強制執行 假案!(十小姐編)
令人合理懷疑這些官員就是 #貪圖 分紅獎金!
我發單,你執行,一起領獎金!
#國稅局 與 #執行署 根本狼狽為奸!😡
行政執行總署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行政執行總署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林佳龍指出,2009年開始推動跨部會合作的「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程(2009至2013年)」,原先預計花300億的天價總計畫,實際執行經費為2009年花34.4億餘元、2010年花近47億、2011年花53.4億餘元、2012年花51.6億,合計已花180幾億,2013年也預計將花近60億元,但卻沒有成果,林佳龍表示,不支持第二期的能源國家型計畫。
林佳龍強調, 根據行政院科技會報的紀錄,「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是在整合國家能源科技研發資源,運用科技達成節約能源與開發自產能源等兩項目標,帶動我國新一代能源產業發展,但這兩項目標至今都沒有成果。
更離譜的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執行「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一期程」,並未以「抑制用電增長」為各政策情境模擬的核心,經推估後,此模型建立在各情境用電量大幅增長70%以上的假設,也是台灣無法達成低碳無核的關鍵;另外,針對整份報告的執行內容與成效,多著墨於硬體上的科技發展,未進行以政策分析為主之相關研究,如推動台灣邁向綠色經濟所需採行的政策工具,以及擴大再生能源推廣的社區基礎等調查,導致調查結果忽略能源技術擴散所需的社會面向,缺乏「能源安全」之戰略分析,淪為技術性的電力排列組合,未見邏輯性。
林佳龍表示,朱敬一擔任政務委員時曾說,所有的計劃都有退場機制,希望國科會能徹底檢討這個計畫的必要性。
林佳龍而後引用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12年發表的「能源技術展望(ETP)」,要達到二氧化碳減量目標,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能源端使用效率的提升(占54%),另外發展再生能源(占21%)及碳捕捉與封存各占21%及14,發展而核電(占8%)比重相當低。林佳龍痛批,馬政府不斷把核電與減碳掛鉤,是在誤導民眾,該提升的是能源使用效率,如果連國科會花了上百億的經費,居然也把節能減碳與核電廠掛勾,那真的表示這個錢是白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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