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不在籍投票 行政院別再睡】
疫情肆虐全球近兩年,連帶也影響各國的選舉進程,然全球約200個國家已有115個國家實施 #不在籍投票,讓疫情不致沒收公民權利的展現。但感慨台灣作為民主制度健全的國家,不在籍投票法制化談了10年卻只聞樓梯響。
今天行政院函送中選會委員提名同意案至內政委員會審查,我詢問在場即將續任及新任的六位委員,是否支持不在籍投票,大多數人都給予肯定的答案。目前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但時至今日,不在籍投票草案仍卡在行政院。
不在籍投票包含各種形式,其中又以移轉投票最為容易,只須預先上網登記更改投票所,事先造冊領票即可,過去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在擔任教授期間,曾發表論文主張移轉投票可以先行實施,目前選務人員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有移轉投票的前例,可見我國早已具備辦理不在籍投票的能量。然而陳朝建在中選會擔任副主委多年,都已獲將連任,過去作為學者的移轉投票主張,似乎在進入行政體系後就成過往雲煙,「權力在手,政策卻淪為紙上空談」。
不在籍投票法制化延遲是落後國家的象徵,更是對民眾行使公民權的歧視,年底公投在即,「我主張以移轉投票的方式在年底的公投案中率先實施」,如今行政院也跟進,決定以專法的方式,將中選會原先提報的《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明天行政院討論通過後會向立法院提出。我作為這會期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下禮拜即規劃排審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審查,民進黨能否還權於民,我們拭目以待!
#不在籍投票還權於民
#年底公投率先實施
林為洲服務團隊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
行政機關形式審查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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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形式審查 在 [天生為民] 李天生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路燈式樣繁雜 維養困難
主張統一採用「共同電桿」
建議全面規劃建置「智慧路燈」
發揮更大功能 節省公帑支出
台中市計有22萬多盞路燈,每年編列路燈增設、養護及改善等業務預算高達4億多元,市議員李天生20日質詢反映各地路燈式樣繁雜,維養困難,主張統一採用「共同電桿」,同時建議引進民間業者投資建置「智慧路燈」,發揮更大功能,節省公帑支出。
李天生感慨,為因應市民及地方建設需求,路燈裝設數量逐年增加,支出金額龐大,加上路燈認養成效欠佳,造成路燈相關經費成為市府沈重的財政負擔。
李天生指出,本市各地路燈式樣繁雜,各重劃區、風景區、商圈及行政區,大家挖空心思打造各種不同形式的路燈,具有地方特色,不過卻造成維養經費居高不下,建議統一採用「共同燈桿」,至於頂部燈罩部分,則供各地自行發揮,預期可以減少經費,節省公帑支出。
此外,李天生強調,「智慧路燈」除具有照明功能外,還可以打造成為5G通訊基地台、充電站、資訊看板,同時進行溫濕度、空氣品質、道路車流及地方治安等監測,功能龐大,希望市府全面規劃推廣,如果引進民間投資建置、營運,市府還可以節省建置、維養經費支出,打造智慧城市。
針對路燈式樣繁雜問題,建設局長陳大田贊同李天生的看法,他強調,目前除商圈、風景區等特殊需求外,已經要求採取「一致性管理」,同時參與路燈設計審查,避免造成人力、財力浪費。
有關智慧路燈,陳大田說明,智慧路燈功能有目共睹,己經在中央公園內試辨,同時委外進行可行性評估中,未來將會考慮採用促參模式,引進民間業者投資建置,節省公帑,台中市正在起步,朝向智慧城市邁進。
李天生同時關心大里文心南路「天坑」事件,認為根本是「人洞」,要求儘速查明真相,釐清行政責任,澈底檢討改進,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陳大田局長解說,正在委託公會進行追查中,預估需要花費3星期,釐清原因後,將交由主管機關負責善後處理。
#共同電桿
#智慧路燈
行政機關形式審查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人遺憾。
第一、 矯正署先前表示對胡案他們採取「從寬審核」標準;我提出法務部明文標準,質疑憑什麼從寬審核?邱太三竟然改口沒有「從寬審核」,根本說謊。
第二、 依法胡景彬必須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迄今法務部仍然無法解釋到底有何悛悔實據。事實上,胡景彬不僅從未認錯,事後還不斷爭執不該免除他法官職務。
第三、 即使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最形式的標準:「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胡景彬在2017年10月才第一次達到三分,結果在12月初要件根本還沒有滿足的時候,就先獲預先通知將在1月讓他假釋,這如果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是「先射箭再畫靶」!事後在1月2日一天之內,同時完成「監務委員會覆核通過12月分數」、「報請假釋」以及「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三道程序,就是為了火速釋放胡景彬!
第四、 面對這種根本事先就喬好的假釋,邱太三強辯說「只是讓他預先準備,可以提出假釋申請,因為申請假釋是他的權利」。問題是:矯正署今年年初才說:「依法受刑人沒有申請假釋的權利,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胡景彬也沒有提出申請」。法務部根本是自打臉!
此外,當初與胡景彬同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兩位法官曾謀貴、朱樑,司法院在今年初將其移送監察院。然而,曾謀貴早在去年七月就已辦理退休,造成即使監察院彈劾,亦無從阻止其繼續領終身退休金。面對這個荒謬的結果,司法院必須說明去年為何讓曾謀貴這位問題嚴重的法官順利退休,也突顯現行《法官法》的立法缺漏,應該如同《公務員懲戒法》,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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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形式審查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據報載,中國前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昨在大葉大學呼籲簽署兩岸教育交流協議,鄭麗君表示現在台灣與中國之間高教交流非常頻繁,都是透過商談備忘錄的形式進行,透過備忘錄方式,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目前看來並沒什麼阻礙也沒有簽署的必要。
今日審查的行政院版「型態實驗教育」草案,鄭麗君表示實驗教育非一般體制內教育型態,不只型態多樣、教學內容與方式各有所長,鄭麗君之前曾經說「實驗教育就是在現階段不被一般教育體制採用的教育方式」,若教育部要對實驗教育進行評鑑,就應針對實驗教育提出一套完全不同的評鑑機制,但從法條本身來看,針對實驗教育的評鑑僅只「檢具實驗教育計劃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以及申請續辦單位,評鑑的具體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皆空白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來訂定。
鄭麗君指出,前一陣子牽涉蔣部長辭職的陳氏兄弟論文造假案,教育部表示所有論文重新送交外部審查,尚未完成調查,教育部也尚未收到屏教大就這起事件所做的正式通知。鄭麗君認為,誘使這件事件發生的原因就是因為現行升等制度偏重「學術價值」,強求SCI和SSCI,不論升等或補助都以「國際期刊刊登數」為重要評鑑指標,致使學界為了拚點數和補助,不得不生產大量濫竽充數的論文,有些學者甚至一年發表了二三十篇,這些論文中是否有類似陳氏兄弟的狀況,實在令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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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形式審查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3)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就高鐵票即將漲價一事質詢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林佳龍表示,高鐵「一次漲就漲10%」,「一個月的滷蛋在一次台北到高雄就吃掉了」,他要求交通部將高鐵每年超收5000萬,六年來就超收 2億2500萬的部分收回來充實國庫,公平會也要採取積極的行動止漲。
林佳龍表示,交通部昨日正式核定新的高鐵基本費率,高鐵台北到高雄票價多了284元,漲幅高達9.5%!高鐵是一個獨佔的事業,得到政府很多政策支持,營運困難的時候再融資折舊攤提的部分很多支持,「高鐵不能說漲就漲」,現在基本工資每個月多267元,但高鐵台北到高雄就調漲282元,「一個月的滷蛋在一次台北到高雄就吃掉了」,他質詢公平會的立場是甚麼?吳秀明答覆,高鐵漲價是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公平會必須要尊重交通部的核准,交通部已經核准的,我們不能再去罰他。
林佳龍再次問吳秀明,我不相信「你們沒有任何角色?」,高鐵漲價包含參考物價指數來核定,加上20%票價的調整空間,但是交通部跟高鐵的利害關係太密切,站在消費者利益的公平會不能毫無作為。林佳龍指出政府提供那麼多政策的支持包含本來的折舊是用直線法來攤提,現在改為用百分比法,多少對解決高鐵財務有幫助,融資前低後高,也是政府用人民的納稅錢給他更多優勢的條件,現在高鐵還在跟政府協調要更改BOT延長簽約的年限及折舊的方式等等,「他不能說漲就漲」!
吳秀明表示,公平會的立場是「市場的歸市場,管制的歸管制」。林佳龍隨即表示,先前公平會在壹傳媒交易審查過程中,一再表示「言論自由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等「非經濟因素」,並不屬公平會職權所審酌事項,這種解釋太侷限在法律的形式主義。市場跟管制不是這樣一刀切的,都是一體的兩面,量化也涉及到指標的設定絕對是有選擇性的。
林佳龍表示,高鐵採強制進位計算的票價,每年超收5000萬,六年來就超收 2億2500萬,交通部不能只放寬對高鐵有利的,高鐵都還沒有要漲價,交通部就主動公布基本匯率的調整。林佳龍將要求交通部先算清楚帳,高鐵超收的部分收回來也是可以充實國庫。吳秀明表示,高鐵超收的部分是有不合理,民眾也有很多意見,交通部在核定時應考慮,但此超收部分是超越公平會權限範圍。
針對林佳龍一再要求公平會要採去行動,吳秀明表示,若交通部有找我們的時候,我們在表達委員的意見,他跟葉匡時也很熟,院會碰面私下personal 跟他說。林佳龍不滿地說,今天漲價的新聞已經躍上報紙頭版頭條,政府是一體的,公平會應該要站在消費者關心,不只是溝通,也不要等到事後再反映,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法。林佳龍強調,公平會應將心比心,高鐵漲價如同「一個月的滷蛋在一次台北到高雄就吃掉了」 不能只私下personal說說了事,公平會是超越部會站在行政院的角度去看問題,應更積極一點去研議解決方法,不要等漲了之後讓人民在那邊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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