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強化民主審議 守護國人健康 ─ 食安法、行政程序法修法記者會」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9月1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美豬美牛開放程序相關爭議,將於第二會期優先提出《行政程序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藉以改善食安相關法制審議程序。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唯有讓人民充分參與,國會實質監督,才能讓國人健康安全受到基本保障。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此次政府用行政命令突襲的方式,公告開放美豬美牛進口,除了顯示行政機關的專斷獨行外,也凸顯了相關法規的不足。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將提出《行政程序法》的修正草案,將現行函釋提升到法律位階,明定法規命令的預告期間為 60 天。如果情況急迫,需要少於 60 天時,則應提出具體理由。
此外,邱顯智委員指出,有必要明定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條款,當有重大急迫的公益性事由要發布行政命令,沒有辦法事先公告周知時,應該經過行政院核定後,方能直接公告。此外,也將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明定食安相關政策的公告程序,事前應先經過座談會、公聽會、聽證會等程序,並向國會報告,最後也要經過國會實質審議完成後才能實施。
幹事長王婉諭委員表示,我們肯定台灣接軌國際的重要性,然而政策開放的程序需要更民主和更多溝通,同時針對本國人飲食情況做不同的調整,都有其必要性。而在美豬內臟進口部分,時代力量堅持反對立場。因為無論是 CODEX 或衛福部的標準,肝、腎都比肌肉來的寬鬆,但考量台灣人有吃內臟的習慣,且評估報告裡更明顯指出在是孕婦的設算下來會更接近風險值,因此,對內臟的開放不可不慎。
王婉諭委員說明此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具體修法內容,在第 15 條直接載明關於國內外豬隻的各種內臟器官、腦、脊髓,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另外在第 14 條之 1 明定各種場所的飲食,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包括學校、幼兒園、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及各級警消軍人單位等。希望透過修法,最起碼能讓這些族群能免於萊克多巴胺的風險。
副總召陳椒華委員則指出, 在衛福部與食品、包裝和餐飲業者的座談會中,與會業者就有提出希望能有清楚的肉品標章,或能有認證機制認證為無萊克多巴胺肉品的訴求,除了能符合消費者希望避免買到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的需求,也能為台灣豬農做出明顯的產品區隔。目前國內雖已有 CAS 肉品標章,但參考國外經驗,加拿大在今年已開始使用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標章;而美國的有機肉品,也有類似的食品原料標章。因此也呼籲國內肉品,應該增加一個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標章,進一步告訴消費者清楚的訊息,保障消費者選購的權益。
最後在食安違法資訊的揭露,陳椒華委員表示此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 3 , 將要求建立全國食安違法查詢平台,並公開違法業者的相關資訊,提供給消費者查詢瞭解,以確保市售的肉品安全無虞。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7)日立委林佳龍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對天然氣價格一事質詢能源局長歐嘉瑞與中油董事長林聖忠。林佳龍在委員會中提案要求修改天然氣事業規章,按季將各項成本和財務資料送立法院備查,也提出法案修正,強化天然氣費率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專業性和職權,並應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証會。 林佳龍則提出,天然氣價格公...
行政程序法修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食安問題,我相信是每一位家長都非常在意的。「孩子們吃了什麼?」、「會不會對身體有害?」,是我們常常都要擔心的問題。
然而,明年即將開放來台的美豬美牛,至今仍讓許多父母們擔心。
自從上月底蔡總統宣布開放美豬美牛後,僅僅只有 7 天的預告期,讓大家措手不及。
「評估報告夠完整嗎?」、「內臟的標準夠嚴謹嗎?」、「高風險族群吃到會有危險嗎?」、「學校吃不到但幼兒園、補習班呢?」、「未來的相關標示夠清楚嗎?」、「檢驗能量真的足夠嗎?」、「如何確保我買到的是安全的食品?」
我們還有好多的疑慮沒弄清楚,但 7 天預告期就這麼過去了。
這 7 天裡,孩子的聲音、家長的聲音、高風險族群的聲音,似乎也就這麼被蓋過了。
我們還想做些什麼,我們也應該再多做一些。
因此,我和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 、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針對以上的種種疑慮,將在第二會期優先提出《行政程序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法,來補足現行法規面的不足、補足食安相關的法制審議程序。
讓人民充分參與、讓國會實質監督,才能讓國人健康安全可以受到基本保障。
首先,針對此次開放美豬美牛的程序,我們認為僅公告 7 天是非常有疑慮的,不僅迴避了國會監督,更漠視了民主法治國家的原則。
對此,我們提出《行政程序法》修法版本。明確規範預告到公告的時間,至少要有 60 天,其實這也是 2016 年行政院發函給各單位,關於法規命令草案的原則。在這 60 天裡,讓民眾可以透過聽證、公聽會等,充分表達意見,相關機關面對質疑與挑戰,也要負責任地與社會大眾溝通、解釋,若因急迫要縮短預告期,也應充分說明理由。
政策開放的程序,需要更民主、加強跟國人溝通,才不愧於作為一個自詡民主法治的國家。
另外,我們堅決反對美豬內臟進口。無論是 CODEX 或此次衛福部的標準,肝、腎 都比肌肉來的寬鬆,但考量到本國人吃內臟的習慣,評估報告裡也明顯指出,孕婦設算後會接近風險值,因此,對內臟的開放不可不慎。
在時代力量《食安法》修法的第十五條中,載明關於國內外豬隻的各種內臟器官、腦、脊髓,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我們認為此次萊克多巴胺的評估報告做得並不夠完整,包括心血管疾病患者、長期用藥者等,評估都相當不足。在先前的公聽會中,教育部及國防部明確表示,不會讓孩童、軍人吃到萊豬,然而,孩童不僅在學校而已,幼兒園、補習班也都是我們需要關心的部分。
對此,我們直接在第 14 條之 1 明訂各種場所所提供的飲食,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補習班,產後護理之家(即坐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醫療院所及各級警消軍人單位,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起碼,讓這些族群能免於萊克多巴胺的風險。
最後,針對一般民眾,我們也提出了「無萊克多巴胺」標章,以及稽查人力配套措施,讓一般消費者能加以區隔有無使用萊克多巴胺,才能在選擇前有充分的參考資訊。進一步告訴消費者清楚的訊息,保障人民選購的權益。
我們不是不了解台灣接軌國際的重要性,但是國人的健康不能有任何折扣。
我會持續為孩子、為家長們把關、發聲,在美豬美牛開放來台之前,要求完整相關配套,讓大家吃得安心。
行政程序法修法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最近過得好嗎?
很久沒貼文了,來點行政法第一手消息吧!
最近行政院要提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蠻多重點的,是都還沒定案,但未來會有重大變革,目前幾個有趣而且引起許多討論的議題:
1.寄存送達生效的時點
2.職權命令要回來了嗎?
3.聽證與公聽會程序的細緻化
後續草案出院會再跟大家分享修草版本吧,敬請期待!
行政程序法修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7)日立委林佳龍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對天然氣價格一事質詢能源局長歐嘉瑞與中油董事長林聖忠。林佳龍在委員會中提案要求修改天然氣事業規章,按季將各項成本和財務資料送立法院備查,也提出法案修正,強化天然氣費率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專業性和職權,並應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証會。
林佳龍則提出,天然氣價格公式中計算的參數必須資訊透明化,並要求正確性,沒有公開足夠正確的資訊,交易成本會增加,反映在人民上付費上。能源局應該修改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要求按季將公用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價計算準則,以及各項成本和帳目、會計師簽證的財務資料,送立法院備查。林佳龍也在委員會中提出決議。能源局答覆,將會要求25家瓦斯公司履行對消費者應公開的資訊。
林佳龍也提出修法,在目前資訊不足之下,對於核定天然氣價格計算方式的審議為原會,應提升強化其獨立性、專業性和職權,讓該委員會得於審議過程中調查公用天然氣事業所有成本資訊的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應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團體及公民意見。能源局認為林佳龍的看法非常正確,能源局也會改善審議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天然氣或瓦斯屬於公用事業,即使是民營,因為分區獨佔權,被政府高度管制,但林佳龍表示,油電氣比次之間價格卻是精心設計,環環相扣,事實上政府跟公營事業或民營公司中間存在複雜的利害共生結構。
林佳龍長期質疑退輔會的角色,一方面可以任派董監事、總經理,立法院卻無法監督,另一方面退輔會以董監事的決定來推翻立法院的決議,就民主政治監督是有漏洞的。經濟部能源局做一個主管機關,看不出有效監督民營瓦斯公司。
歐嘉瑞表示,成本合理化是政府監督的重點,成本合理化包括固定成本、 從量成本,能源局已經成立專案小組,三個月底前就現行規定之下,檢討訂出合理成本,讓消費者享受合理價格,而公司經營效率也可以進一步提升。
針對邱毅指出天然氣採購有弊端,林佳龍質詢中油林聖芬,因為天然氣油品價格的制定有很多層的計價,行政上沒有效能轉嫁到油品的價格上?林聖芬表示,不認為中油公司在天然氣的採購上是買貴了,林佳龍要求經濟部及中油提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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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管碧玲首先呼籲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不要以路人甲發言,應該盡快將撥補預算入法。同時針對管碧玲修法提案針對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要求保險給付請求權由二年延長至五年,該案最後按管碧玲版本通過。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五年、行政程序法亦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五年,為求法律執行的公平一致性,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因此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兩年延長為五年。管碧玲同時也提出三個不要,希望在討論勞保條例改革的時候,不要?政府沒有錢撥補;也不要把這個解讀?成階級鬥爭;針對預算撥補入法的精神也不要在今天拖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負勞工保險最後支付責任,但此條修法在委員會並未有共識,決議送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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