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年丶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
行政罰法 異議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
行政罰法 異議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評委案件總量管制 追繳得標不當利益
利益迴避法制 應合理化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據報載,政府標案爭議頻傳,對於涉嫌違法未利益迴避的評委參與評選,導致政府採購標案評選結果可能顯失公平,在法制上應如何規畫防杜此一利益衝突問題,值得我們關心。
在現行法上,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授權訂定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訂有利益迴避規範,該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其中利益迴避的條款,相較於行政程序法第卅二條利益迴避規定,更為寬鬆,導致容易有利益輸送之虞。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利益迴避條款,相對於德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例,也顯現較為寬鬆的作法,因此容易有利益衝突的委員參與評選的現象。故建議應檢討修正上述審議規則的利益迴避規定。
其次,現行法對於違反利益迴避參與評選的違規行為,只有參與投標者可以提出異議,加以糾正。但參與投標者未必知悉利益迴避事由,故常無法及時提出異議,而導致縱容違規行為的發生。因此,建議如果評選委員違反利益迴避規定時,應有相當年限禁止擔任評選委員的停權規定。
同時,因為評選委員違反利益迴避規定,也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形同變相「內線交易」,因為評選委員違規而使特定廠商獲得不當或不法利益,建議可參考行政罰法第廿條追繳不當利得,或證交法「內線交易」規定,規定應追繳得標者所得的不當利益,或者該項評選決定,應以有重大程序瑕疵、明顯影響公正評選結果為由,以撤銷評選或應予以廢標方式處理,重新進行合法的評選程序,以維護公平公正之採購程序。
此次採購標案爭議,也有部分委員參與評選次數數量龐大,超出一般社會經驗上的合理範圍,令人有偏頗疑慮,故建議有關評選委員每年度參與評選之案件,應有「總量管制」之合理規範,以免少數人壟斷政府採購評選公權力,而有壟斷政府標案,違反行政中立法之嫌。以上均涉及相關法令合理化的檢討修正,也涉及政府用人哲學,是否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政策方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