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規則訂定程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行政規則訂定程序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居檢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
#居檢規定不能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
#病毒潛伏期3~5天
#只有3天不能抓出潛伏病毒
今天行政院的專案報告,因為國民黨的杯葛,國會癱瘓!
所以我在這裏向大家報告我的質詢內容:
要知道,政府規定「居家檢疫」是在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依法辦理」,不能只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而我們的衛福部就是如此的知法玩法,在全球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只憑一紙新聞稿,放寬機組人員的防疫管理,然後我們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還大為贊賞如此荒唐的行為。
2020年9月,疫情首先在美國爆發,今年的1到3月是最高峰,每天有20-25萬人確診,傳染力比原始病毒株增加60%的Alpha在全球大流行。
但是當時國內只有11萬劑的az,後續疫苗何時到貨、到貨多少?沒有人知道!當時我們疫苗整體覆蓋率連0.1%都不到!守住邊境是台灣防疫的重中之重,尤其航空機組人員全世界飛來飛去,當時的他們幾乎都沒打過疫苗!是染疫高風險群。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等於赤手空拳對抗變異病毒,稍有一點防疫常識的人都知道,邊境檢疫只能嚴不能鬆,但CDC竟大鬆綁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從這裡看,3+11是否為破口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防疫形同作戰「料敵必須從寬 」,CDC這項決策「無限」放大了alpha入侵台灣的風險。
蘇院長、陳時中,你們至今不知檢討反省,還拿專案報告唬弄誤導人民,我懷疑你們的專業能力,更強烈質疑你們的專業良心與羞恥心。
新冠確診者從感染到發病,會有一段潛伏期期間因病毒量較少,潛伏期通常3 ~ 5天,最長達14天,這也是一般隔離期為14天的原因,從流行病理學來說,「3天」不能保證抓出潛伏的病毒,連PCR也驗不出來,這些是新冠病毒科普小常識,民眾懂,我相信CDC也懂!
我不懂CDC為何在Alpha全球大爆發之際放寬邊境檢疫,更不懂的,為什麼是3天?不是2天或7天? 居檢3天依據為何?
以公衛角度,在疫苗荒之下,台灣守住邊境才有活路,沒有任何冒險的本錢,陳時中(CDC)竟挺而走險,拿邊境、人民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還口口聲聲:「我負責」,邊境失守、Alpha病毒長驅直入的風險,陳時中負得起嗎?
本席要問蘇院長,這種置台灣於險地的疫情指揮官,適任嗎?這樣的指揮官該負什麼責?蘇院長要跟他一起負責嗎?
航空機組人員檢疫,包括居檢天數、外站、機艙防疫等主要是依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辦理。
這項作業原則是民航局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及284條授權訂定,提報CDC審查核可後定案,實際檢疫措施由航空公司執行,民航局監督管理。
這項作業原則在去年3月18號經CDC核准定案後 ,隨著疫情變化,不管改了多少次,民航局都是依據CDC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或是「來函」進行修訂,每次的修正都有載明CDC的會議場次、或公文案號,清清楚楚。
唯獨只有「3+11」的這項決定,沒有會議場次、沒有公文案號,只有4月14號CDC的一紙新聞稿就可以辦理。
原來攸關全國2千3百50萬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邊境檢疫措施,竟然是只憑一張新聞稿,就能隨便更改!CDC指揮中心的權力大到拿一張新聞稿,就能下令民航局修改作業規定!
根本「荒唐、荒謬,濫權」!!
本席要求交通部長回答,這項作業原則屬性為何?是公文書、行政解釋函?還是規章?一紙新聞稿可以取代公文書嗎?
去年3月至今,民航局多次修訂作業原則,都依據CDC會議決議與公文來函辦理,為何只有3+11憑一張新聞稿就改?如果新聞稿就可以改變規定,那麼衛福部一通電話、一張便條紙是不是也可以?
本席認為,時至今日追究3+11是否為破口,社會大眾,民意會給答案。但台灣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必須依法行政,符合程序正義,就算是防疫也不能濫權,更不容許發生新聞稿防疫這類荒唐至極的事。
我要求徹查新聞稿事件,請衛福部與交通部下周五之前,給我書面報告,也給國人一個交待。
我們要知道是誰寫了或下令、授權寫了這則新聞稿?這其中有無違法違規?濫權?用一紙新聞稿就修改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是誰給的權力,是誰有這麼大的膽子?
再則,民航局看到一則新聞稿,將新聞稿當公文,如同,今天的專案報告,立法委員從新聞看到蘇院長的專案報告,現在是用新聞稿治國嗎?
最後,#我要為一直在第一線打戰的醫護人員請命!
政府拖欠基層診所疫苗接種掛號補助費、以及醫護人員防疫津貼,何時撥款?
第一季醫護防疫津貼,拖到8月底才入帳,第二季津貼何時撥款,難道要等年底?公費疫苗716開打,已至今打了大約1200萬劑(含第一、二劑),但當初說好給基層診所的疫苗掛號補助費,一毛錢沒進帳,許多基層診所快撐不下去了。
政府拖欠醫護津貼不是第一次 ,更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一年多來,本席接獲非常多醫護的陳情,要求CDC防疫津貼快一點撥下去,但相關單位總是以「行政程序」、「行政流程」回應,直到今天還在「拖欠」中。
CDC撥付基層醫護、基層診所補助款聲聲慢,「行政程序」宂長得看不到盡頭。
CDC採購高端、聯亞疫苗,則採取「預付訂金制」,在疫苗能否量產都未知的情況下,火速撥款,之後的「行政程序」更是一路綠燈。
這場仗還在打,醫護是第一線上戰場打仗的軍隊
為什麼「高端」產品都還沒產出,錢就給得這麼快?「基層醫護」都已經打了半年的戰了,還沒拿到糧餉?差別待遇這麼明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本席希望CDC不要再拿「行政程序」敷衍小護士與小診所了,該改的、該簡化的程序,儘速改進, 儘速撥款,不要讓醫護們餓肚子上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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