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大家對於總統府疑似駭客或洩密一事都相當關心,迅速在網路輿情上發酵,也看到有人立即作圖,還在我們的原文留言處幫忙洗版。
雖然很遺憾這些不明就裡的朋友,可能沒有看完完整的文章就偷換概念、急於出征,但為避免大部分人造成誤會,我還是對相關疑問回應如下:
1⃣ #除了總統府秘書長,#還有其他官員沒有來
包括總統府資安長、總統府第二局局長,行政院資通安全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局長,也都沒有來。
2⃣ #關於立法院到底能不能質詢總統府,#民進黨國民黨的召委都有排案邀請過,也都有該不該來的質疑
👉102年5月27日外交國防委員會蕭美琴邀總統府秘書長報告菲律賓漁船射殺我國漁民
👉104年11月9日內政段宜康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就馬習會事先安排相關事宜
👉105年3月21日年外交國防劉世芳就甘比亞與中國建交之我國外交處境。
👉106年12月14日司法法制委員會王育敏委員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列席就「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及各任務編組相關預算執行情形
👉108年9月25日交通委員會童惠珍委員邀總統府秘書長報告總統專機免稅菸案調查、懲處及後續改善作為
👉108年9月19日財政委員會費鴻泰委員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報告108年7月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相關調查、處分及改善作為...
這些都在立法院公報可以查詢的到。這些表明了一件事,藍綠雙方對總統府秘書長是否需要來立院備詢至今沒有定案,而令人遺憾的是,兩個政黨都曾經執政與在野,卻都換了位置就換了思維,讓總統府秘書長來立法院備詢一事成為千古懸案。
3⃣ #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461號: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立院有權邀請政府人員與會備詢,就字面意義而言,並沒有排除總統府秘書長,或者總統府秘書長只需要在預算審查時才必須來立院備詢之理。
站在立法委員為民喉舌,監督行政權的立場,我認為立法院有權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及相關官員備詢,但今天總統府連一位長官都不來,虹安無法接受。
4⃣ 其他部會有來,不應貿然散會
其實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國安局第五處處長、法務部長、調查局局長、國防部副部長、NCC代理主委陳耀祥、內政部副署長、移民署署長都有出席,相關議程還是可以進行,委員們依然可以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質詢,貿然散會就什麼都不能問了。
#堅持監督
#酸民退散
#圖文不符
行政院公報查詢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李麗芬立委辦公室分享】立法院社福、兒少、性別、文化相關法案108.11.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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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查詢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11-14
為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之重點措施,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2018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18)」之建議事項,以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揭露,促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 明定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等級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應揭露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未來改善措施等相關資訊。
(二)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修正相關附表。
二、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 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酬金之酬金級距表,由現行8個級距修正為10個級距。
(二) 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上市上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者。
(三) 規範公司應揭露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並依所擔負之職責等因素敘明與酬金之關聯。
(四) 參酌美國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增訂應個別揭露公司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五) 規範公司應揭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領取來自母公司之酬金。
(六)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董事會運作情形揭露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資訊。
三、 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
(一) 參考國際非財務性資訊揭露之重要發展趨勢,修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之應揭露項目。
(二) 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之資訊揭露,以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三) 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年報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15%調降為10%。
(四) 明定公司應揭露庫藏股實際執行率相關資訊。
(五) 明定公司應揭露違反環保法規及勞動基準法事項之相關內容。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40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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