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在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後,時任行政院長賴清德組成「台鐵總體檢專案小組」,計劃用院長職權統籌台鐵改革事宜,後來院長換人,蘇貞昌上台後,輕忽已完成的「台鐵總體檢報告」,裁示交由交通部自行處理,由此看出蘇貞昌對台鐵積弊已久的漠視…
台鐵積弊已久,改革難以立有成果,很難成為矚目焦點,不是他的喜好,蘇貞昌對「普悠瑪號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的冷漠無情,也使得台鐵失去改革時機,為4月2日太魯閣號事件的發生埋下伏筆!
20年前上台才二個月的,行政院副院長游錫堃為八掌溪下台。
馬政府時期行政院長劉兆玄,為負起八八水災所衍生的政治責任,內閣總辭。
這二位正、副院長因間接責任請辭…
現今,蘇貞昌上任行政院長二年有餘,卻是直接怠惰不做為,導致台鐵改革緩慢,對「太魯閣號撞車出軌事件」的發生,更該負起政治責任請辭!
蘇貞昌再不請辭繼續戀棧,不但個人名譽掃地,是民主政治責任內閣的最壞示範,更是國恥!
而蔡英文總統將台鐵改革,寄望於蘇貞昌與「請鬼拿藥單」又有何異?
行政院長總辭時機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從陳同佳案看台灣憲政體制扞格 】
(這是我今日於蘋果新聞網論壇文章,知道有些朋友沒訂閱也沒買紙本,在此全文轉貼。)
陳同佳案發展迄今,台灣政府的回應已經逐漸回穩。擺開被陳同佳在港出獄最後期限倒數的糾纏,行政院相關部會總算找到回應節奏及定調。儘管陳案尚未完全落幕,未來肯定還有變數,但值此時機,不妨以此為例討論台灣憲政架構的制度性盲點。
台灣現行的憲政體制為偏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擁有全國最高直接民意的總統擁有閣揆任命權且無需國會同意,造成憲政學者所謂的「總統有權無責」弊病。另一方面,行政院長擁有各部會首長及內閣政務人事的任命權,理論上內閣施政的品質很大程度上繫於部會首長的領導統御能力,這其中包括如何指揮龐大的文官體系。實務上,行政院長成為一道政治防火牆,在重大議題上保護總統免於責難。
除此之外,當前憲政體系還有一個破口,就是外交與國防,甚至兩岸議題。依照目前憲政慣例,外交與國防向屬總統職權,總統身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掌管外交國防事務。這造成一個特殊的現象,亦即外交部長、國防部長、陸委會主委屬於行政院組織下的部會首長,理論上由閣揆任命,但實務上總統的意志對於決定這些部會首長的人事有相當大的影響,另外也別忘記,國安局長係由總統直接任命,而非行政院長。
所以這造成一個現象,於國安外交及兩岸政策的討論上,總統與行政院長的互動關係變得很微妙,甚至可以這麼說,在國防外交及兩岸政策的決策討論過程中,總統可以決定要「讓」行政院長有多大程度的參與權或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陳同佳案事涉兩岸重大議題,恰巧彰顯上述的制度缺陷。行政體系一開始由陸委會出面,後來改為法務部長輔以陸委會副主委,甚至牽涉到內政部長。這三個部會首長皆屬行政院長任命職權,理論上而言,陳同佳案處理成敗良窳,應由行政院長一肩扛下。但後來又有新聞報導「小英為國際談判高手,國安高層早有三套劇本因應,為刻意壓到最後零秒再出手」云云。姑且不論該報導是否為真或為政治公關操作,本文要點出的是,處理諸類兩岸外交要案,事後政治課責究屬閣揆抑或總統?如果處理得宜,究竟是閣揆指揮得宜或是總統神機妙算?
猶記得去年年底執政黨於地方選舉敗選後,內閣總辭負責。蘇揆上任後,請吳釗燮續任外交部長。當時吳部長於推特上發文:「蘇院長請我留下,我答應了。」其實,外交部長雖屬行政院長任命權責,但以台灣體制觀之,外交部長的人選實為總統決定,而非閣揆。
陳同佳案最後終會過去,台港及藍綠的政治攻防輸贏一時,但台灣的憲政體制問題或許更值得政治學界在冷靜過後好好思考,如何修改才能做到權責相符。
照片說明:
上週應NOWnews 今日新聞邀請擔任修憲論壇與談人,我在台上臉好嚴肅啊⋯⋯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1028/38481932/ 從陳同佳案看台灣憲政體制扞格(劉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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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我在外交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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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案發展迄今,台灣政府的回應已經逐漸回穩。擺開被陳同佳在港出獄最後期限倒數的糾纏,行政院相關部會總算找到回應節奏及定調。儘管陳案尚未完全落幕,未來肯定還有變數,但值此時機,不妨以此為例討論台灣憲政架構的制度性盲點。
台灣現行的憲政體制為偏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擁有全國最高直接民意的總統擁有閣揆任命權且無需國會同意,造成憲政學者所謂的「總統有權無責」弊病。另一方面,行政院長擁有各部會首長及內閣政務人事的任命權,理論上內閣施政的品質很大程度上繫於部會首長的領導統御能力,這其中包括如何指揮龐大的文官體系。實務上,行政院長成為一道政治防火牆,在重大議題上保護總統免於責難。
除此之外,當前憲政體系還有一個破口,就是外交與國防,甚至兩岸議題。依照目前憲政慣例,外交與國防向屬總統職權,總統身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掌管外交國防事務。這造成一個特殊的現象,亦即外交部長、國防部長、陸委會主委屬於行政院組織下的部會首長,理論上由閣揆任命,但實務上總統的意志對於決定這些部會首長的人事有相當大的影響,另外也別忘記,國安局長係由總統直接任命,而非行政院長。
所以這造成一個現象,於國安外交及兩岸政策的討論上,總統與行政院長的互動關係變得很微妙,甚至可以這麼說,在國防外交及兩岸政策的決策討論過程中,總統可以決定要「讓」行政院長有多大程度的參與權或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陳同佳案事涉兩岸重大議題,恰巧彰顯上述的制度缺陷。行政體系一開始由陸委會出面,後來改為法務部長輔以陸委會副主委,甚至牽涉到內政部長。這三個部會首長皆屬行政院長任命職權,理論上而言,陳同佳案處理成敗良窳,應由行政院長一肩扛下。但後來又有新聞報導「小英為國際談判高手,國安高層早有三套劇本因應,為刻意壓到最後零秒再出手」云云。姑且不論該報導是否為真或為政治公關操作,本文要點出的是,處理諸類兩岸外交要案,事後政治課責究屬閣揆抑或總統?如果處理得宜,究竟是閣揆指揮得宜或是總統神機妙算?
猶記得去年年底執政黨於地方選舉敗選後,內閣總辭負責。蘇揆上任後,請吳釗燮續任外交部長。當時吳部長於推特上發文:「蘇院長請我留下,我答應了。」其實,外交部長雖屬行政院長任命權責,但以台灣體制觀之,外交部長的人選實為總統決定,而非閣揆。
陳同佳案最後終會過去,台港及藍綠的政治攻防輸贏一時,但台灣的憲政體制問題或許更值得政治學界在冷靜過後好好思考,如何修改才能做到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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