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5 #反詐騙 遇到詐騙,請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發現有異狀,不要遲疑,「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越快報案,取回款項機率越高 2⃣️ 告知16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以及「對方帳號」 ⚠️ 資訊越完整,就越快凍結對方帳戶 3⃣️ 前往165專線指定的分局或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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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說啦,送花籃到政府部門也被告這件事,我去做筆錄時只有說一句話:【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因為言論自由就是言論自由,除了蘇貞昌謝志偉之流看到花籃就以為是喪禮之外,評論政府所為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範疇,嚇到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還要提告,不是欲蓋彌彰嗎?
北檢的不起訴書讓大家看看當事人才收得到的關防文件啦,我要貼在辦公室牆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旨可資參照)】,我支持言論自由就是誰當政都支持,誰像你們塔綠班在野的時候爭取言論自由,一執政之後一心只想著打壓言論自由,權力之墮落,莫此為甚!
那個熱心民眾這麼愛提告,為虎作倀,就盡管來再多告幾次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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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看顏色做事?
#調查局拜關公不如做公關
#調查局筆錄遭證人竊走向綠委通風報信
近日,調查局南機站追查立委林岱樺涉不法收受政治獻金案,卻爆出調查官盧彥竹約詢證人時,證人趁女調查官低頭滑手機之際偷走筆錄,連繫林岱樺大寮服務處主任林弘文詢問案情,林弘文要求調查局鳳山站派員前往服務處了解,全案因而曝光。
然而,林岱樺委員知道後先找市調處鳳山站詢問,後來更向調查局高層詢問辦案手法是否不當,調查局才在此時驚覺資料遭竊。
此事曝光後,林岱樺委員開記者會表示,是辦公室同仁主動請調查局人員到服務處了解,且調查局八月才發生毒品掉包案,實在令人不得不聯想是否有政治上的操作。並且表示自己絕無關說、施壓,自己是被告知才知道此案,且高雄市調處也主動拜訪,過程中自己都沒有主動聯繫。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沒有說清楚的是
👉 林岱樺委員與通風報信的人的關係?為何此人願意干冒大風險從檢調手中通風報信?
👉由調查局處長主動拜訪立委,這到底意味著什麼?是否有更多的暗示比被動接獲關切更嚴重?
👉調查局處長主動告知因筆錄外洩一案要約談林岱樺委員的大寮服務處主任,這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
#調查局洩密不是第一次
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涉賄案,經北檢調查後得知調查局有人洩密給前立委蔡煌瑯、立法院院長蘇嘉全特助高建智,因此北檢也懷疑蘇震清有事先串供及滅證之嫌。
身為國家情報機關的調查局竟犯下如此大的錯誤,不禁讓人聯想國家機關是否因黨而異,只看顏色在做事。
特權、洩密、貪瀆、耍官威事件層出不窮,這樣的執政黨實在難以讓人民信服。現在就連曾是國家菁英情報部隊的調查局,也一再出包,出事後檢討再出包,只能說是陷入死亡循環!然而,這一切都要歸咎於為了迎合在位者的顏色、迂腐的官僚文化,如同這三句名言「戰將不如愛將、辦案不如辦桌、拜關公不如做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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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反詐騙
遇到詐騙,請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發現有異狀,不要遲疑,「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越快報案,取回款項機率越高
2⃣️ 告知16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以及「對方帳號」
⚠️ 資訊越完整,就越快凍結對方帳戶
3⃣️ 前往165專線指定的分局或派出所做筆錄
⚠️ 記得留下正確的聯絡方式,才能收到退款通知
4⃣️ 等待檢警辦案
5⃣️ 收到通知後,親自前往銀行辦理退款
⚠️ 一定要臨櫃辦理,不要再被騙了
6⃣️ 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
⚠️ 不想出庭也可以,不影響退款
也許有人看到新聞了,對,我是詐騙案件被害人。
而且我的被害資訊還被強迫曝光登上新聞,成為整件事情唯一被處罰到的人。
信任政府,循司法途徑處理,卻得到這樣的結果,想想還滿黑色幽默的呢。
新聞的報導跟事實有些出入,有些甚至亂下標。還是我自己講比較清楚,大家也不用去看那些不精確的報導囉。
其實這件事說起來也是沒什麼好說的啦。
我匯款後不到5分鐘察覺有異就打165報案了,款項已經全部取回了,案件已經基本上結束了。
我了解媒體總是需要一些八卦或獵奇的題材來衝流量。不過,平常認真問政都沒什麼人要理,倒是這種跟公益無關的事就有新聞。
是不是我的努力方向錯了呢?有點傷心呢😂
我問記者,這種事到底有什麼新聞價值?
記者竟然回我「你看起來很聰明,沒想到會被詐騙」
原來我就是詐騙案件的非典型受害者嗎?原來社會大眾認為只有某些人會被詐騙嗎?
其實這是很大的迷思喔。
現在詐騙這麼氾濫,遇到詐騙簡直和遇到交通事故一樣常見。一般人,任何人,只要一時不察思慮欠周,也都有受害機會。
像我的案子是這樣:
去年七月底,我的手機摔壞了,想找一支備用機。剛好在臉書上看到臉友貼文出售,便用訊息聯絡確認。這是一件小事,當下我有別的事情在忙,因此我很快做了決定並且匯款。
但在匯款後,我立刻察覺對方回訊的語氣有異,因此在5分鐘內就打165專線報案。而事後也證明臉書好友的帳號,確實遭盜用。
即使都拒絕跟不認識的人接觸,還是會栽在朋友帳號被盜的情境。
認為只有特定類型的人會被詐騙,只會讓人遇到詐騙不敢聲張、不敢報案,或是覺得自己這麼聰明怎麼可能會被騙,因此不願意報案。
被詐騙並不可恥,就像遇到交通事故一樣,遇到了就立刻報警,不要遲疑,165專線都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我就是因為在幾分鐘之內就打165報案,凍結對方帳戶,就順利取回全部款項了。
只要明快報案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沒必要搞得像獵奇八卦一樣。
這個案子只查到人頭帳戶,沒有查到上游詐騙集團。對方是有兩個未成年孩子的單親媽媽,沒有任何前科,只是因為需要用錢,一時不察,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我和另一位被害人都向法官表示,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
我在庭後和對方說,希望他好好扶養兩個孩子成人,做孩子的好榜樣。就回議會處理工作了。
對我而言,這件案子本來在開完庭後就告一段落。但被強迫曝光,又帶來新的困擾。
其實我在報案當時就已經想過:以我的公眾人物身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放消息,帶來更多困擾,甚至造成我名譽的損失。我花時間處理這些事的成本,都可能超過我取回的金額。
但如果我不報案,就會有下一個人繼續被騙。我報案,雖然會為自己帶來麻煩,但至少可以趕快凍結帳戶,讓其他被害人把錢拿回來。因此我還是選擇走司法途徑解決。
我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我願意用最大的善意和耐心去同理司法系統裡面的我的同儕。而且我願意用正向思考來解決這件事情。
但我還是要呼籲司法機關,保障告訴人(被害人)的隱私,還需要再加油!
這件案子還沒宣判,其他記者都查不到相關資訊。最初那篇獨家的報導,有幾個細節是起訴書沒寫,開庭也沒有提到的,記者寫了,顯然是有接觸到卷證(而且還寫錯!)
講更白一點,如果是別人遇到像我這樣的狀況,詐騙集團首腦都還沒查到,媒體就找上門,問你受害的感想,寫成新聞讓你被所有人品頭論足一番,變成別人茶餘飯後的消遣。
你從頭到尾配合司法程序,換來的是這種第二度受害的結果,你會信賴政府嗎?你以後遇到被害案件,還敢報案走司法程序嗎?
我們的司法相較於過往,已經有很多進步。
我曾經當過民事案件被告,也當過刑案被告、刑案告訴人。檢察官、法官的辦案品質很好,態度也很好。
但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檢察官、法官的努力,最後因為一個莫名其妙的媒體曝光被害資訊,整個都走味了。
我是法律人,都有點「早知當初認賠,免得今日麻煩」的感受。更不用說其他人若有類似遭遇,會怎麼想。
總之,還是要非常感謝檢警和法官辦案的認真。此事已經告一段落,也請大家給予人頭帳戶媽媽一個自新的機會。
也請大家至少幫忙訂閱youtube頻道,那裡有很多很多比這個小詐騙案更重要的事,需要大家來關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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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在生活與職場當中,可能你常常會有一個好奇,就是為什麼類似的條件底下,有一些人總是能夠得到別人比較多的寬容,或者是得到更多的機會;甚至於,在負面事件裡面,這樣的人也比較容易的被原諒?
關於這方面的探討,早在1975年就有心理學家,分別是哈洛德.希格爾,跟南希.奧斯特洛夫,他們主持了一個研究。
他們的研究是針對一個罪犯,他的長相是怎麼樣影響到法官,或者是陪審團對於他們的判決。
然而這個研究結果告訴我們,當一個人長的樣子比較討喜、比較能得到別人的歡心,他被判的刑度就會比較低。
他們做了一個模擬的審判,研究人員呢,先讓這些受試者,去參閱一個女性的竊盜罪被告的基本資料,而裡面有附上她的照片;然後呢,才去提供這個罪犯的筆錄。
在這個資料裡面的照片,有分成兩種,一個是比較漂亮的,一個是比較沒有那麼漂亮的;然而漂亮與否呢,是按照研究者的主觀判定。
於是呢,研究者就告訴這個受試者,這個女性的竊盜犯喔,她已經有明確的定罪定讞;而法定的刑期是一年到十五年,請他們在這個範圍裡面,建議合理的刑度。
結果呢,那個相對長得比較漂亮的女生,平均是被判三年,而那個沒那麼漂亮的女生,被判了五年。
然而他們也有設定一個「控制組」,就是沒有附上任何照片的,同樣的資料的狀況底下,在「控制組」裡面,這樣的一個人是被判五年。
其實在1975年的這個研究,它也不是什麼樣的大事或大新聞,就算你不知道這個研究,你也會知道一個人的長相,他會扭曲一些現實。
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去支持這樣的結果的研究,如果全部要講出來,可能啊,我們不知道要講多久!
你回想一下,自己過去的經驗裡面,只光是一個人長得好看;比如說,某某學校之花、某某系之花。
然後呢,現在鄉民經常追捧的,可能今天一個穿的比較清涼,化妝比較完整的一個辣妹,在賣魚啊、在賣麵啊,可能就會受到很多人的追捧。
如果再加上這一個人有一點才氣,受到的追捧會更大,這是人性的一部分。你長得好看、長得帥,看起來比較聰明、比較能幹,就會得到相對比較多的好處。這樣的狀況,其實就是一種「光環效應」。
然而「光環效應」如果你只理解到這邊,那非常的可惜;可能你就會一昧的去追求整形啊,去把自己的心思都放在怎麼樣裝點自己。
其實哦,我們常常會忽略了這樣的研究,它有一個時代背景的差異,什麼叫「時代背景」的差異呢?想想看1975年那個年代,它的資訊是沒有像現代這麼發達的。
當資訊沒有那麼發達,也就是資訊落差很大的時候,對於美、醜的判斷,它的單一性是很高的;因為大家看的沒那麼多,所以自然看到那相對好看的,就容易吸引注意力。
可是呢,隨著資訊發達、隨著大家都很容易取得資訊的現代,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感覺哦,對於一個人的美醜、有沒有特色、討不討喜?
它的分眾化,或者是它的多樣化,甚至於我們說它的「長尾效應」是非常非常明顯的。也就是說,其實它已經沒有對所謂的長得好看、長得帥,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然而問題就在這裡了,如果你要去追求整形,你很容易把自己整形成「統一標準」的人。就像我們常常取笑韓國的選美佳麗,入圍的50個人裡面,長得幾乎一模一樣。
你要知道在我們的大腦裡面,只要你跟其他人幾乎長得一模一樣,你是沒有記憶點的。一個沒有記憶點的人,自然就沒有辦法創造出,相對應所需要的喜歡。
所以這裡喔,我要特別提醒你,如果你因為「光環效應」,就去追求那些整形啊,或者是外貌的裝點啊…。
它有可能造成一個陷阱是在於,如果你今天活在1975年代,可能是成立的;可是你今天活在2019年的今天,它就是不成立的。
反而啊,今天如果你在長相上,哪怕只是中等上下,然而你有沒有去創造出,你在性格上面的特色;或者是你有沒有創造出,跟人接觸相處的時候的那一瞬間,怎麼樣回應別人、怎樣創造出一個喜歡的感受?
甚至於,在你還沒有開口說話之前,你的表情給人家的感覺是正向的,還是負向的?你的基礎表情,有沒有投射出一個可以靠近、可以讓別人喜歡、舒服的正向暗示?
這些部分的專注,它會遠遠的比你追求一昧的所謂的「長得好看、整形」來得有用太多、太多了!
而且啊,你怎麼去回應別人,還有你的基礎表情,到底呈現的是什麼樣子?他還有一個最不可取代的特色,叫做他是長在你這一個人的獨特性,這一個人的獨特性格,跟獨特存在之上的。
可是呢,你追求潮牌的衣服,或者是追求整形,到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凸顯你的獨特性是相反的道路。
追求整形、追求潮牌,到最後你只會跟別人一模一樣;就像是韓國的選美佳麗,或者是你穿著一個你覺得很潮的衣服,結果走在路上,其實跟制服沒什麼兩樣。
那你做的這些努力到底是幫助自己,跟別人更容易連結,能夠得到更多的機會跟喜歡;還是你做了所有的努力,是恰好相反的呢?
這點你可以好好思考一下!所以啊,今天跟你分享這樣的一個訊息跟內容,無非想要傳達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呢「創造喜歡」,其實是一門專業。
然而這一門專業,它需要的不是你去追求跟他人一樣;反而是啊,你能不能從一個最根本的,你怎麼跟別人接觸、你怎麼跟別人回應?
建立在你現在有的外觀底下,怎麼樣去創造出更好的、與人接觸的基礎表情?當你畫對了重點,你就會成為一個「自帶光環」的人!
然而在這邊跟你工商服務一下,在我的實體課程裡面,特別是【人際回應力】這一門課。如果用一個最簡單的概念,來讓你知道它可以學到什麼,它就是教會你怎麼樣成為一個「自帶光環」的人!
從你在人際之間,怎麼樣跟別人接觸跟回應,一直到你要怎麼樣調整好自己的表情;甚至於,進而去辨識出你眼前的人,他現在的情緒狀況是如何?
你都會在【人際回應力】裡面,得到完整的學習和前進。希望呢,你能夠把握這難得的機會,今年的最後一期【人際回應力】,是在12月2號開課。
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名額也在倒數了。所以期盼你把握這難得的機會,更希望今天的內容,能夠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
祝福你成為一個「自帶光環」的人,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如同今天最後所分享到的【人際回應力】課程。
相關的內容與資訊,在我們的影片說明裡都有連結。很希望你能夠把握這難得的機會,期待能夠在12月2號的教室裡見到你,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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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請點開說明
簡單來說是詐騙集團一直利用他人身分證轉賣東西,
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是我的名字身分證之類的也是我的個資,名稱叫鵬年通訊行!
後來下高雄做筆錄後發現其實我是證人,被告者另有其人,
被告A和鵬年通訊行在網路上用二手交換APP交換商品,兩人為了確認身分因此互換身分證!
當中鵬年通訊行的身分證是用我的,而被告A給對方身分證後被鵬年通訊行拿去詐騙另一個人了....
另一個人也就是原告,原告告被告A,
我是為了證明被告A只是跟我一起被鵬年通訊行利用的證人,這段日子也沒損失什麼只是浪費時間、然後沒有車馬費....QQ
以後大家要多多注意自己的個資、身分證,千萬不要輕易給別人!
才不會跟我一樣花時間又浪費錢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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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慎回答,詢問完畢後要確認筆錄有些案子,被告因為筆錄內的說詞前後不一而被檢察官、法官認為說謊不實。 為了避免日後真的需要上法院,建議在警察局詢問的時候就要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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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不做筆錄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ashianQQ也提到想請教有類似經驗的版友以下我方為機車,對方為汽車https://youtu.be/sCsPOjgHNxI ... ... <看更多>
被告不做筆錄 在 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看板WomenTal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前文恕刪
其實網路相關訴訟範圍很廣,每個人都有機會碰上(當然不碰上是最好)
原本昨天看到4X貓的回文的時候,就有種衝動想要回覆,但是沒時間
今天又看到這篇,所以還是被釣出來了。
因為,4X貓跟這篇有一些些部分,認知上跟我們實際偵查上有一定出入,
有些警察單位自訂的規章也不一定為平常人熟知,所以才因此被釣出來,
針對內容中一些部分做補足或者勘誤。
小子本身目前擔任偵查佐,服務單位就恕我不提供了,調回家鄉之前服務
單位是新北市刑大,也在分局待過一些日子,在巴哈姆特上也曾針對網路
詐騙案類回過一些文章,WOW版上有沒有我忘記了。
: 一、警訊筆錄通知 (這不一定會收到,沒收到可以直接跳過)
: 就像四叉貓說的,如果告人的原告是直接從法院告的話,並不會收到這張
: 收到的話就是警察請你去警局做個案件的相關筆錄
: 但是其實這是最麻煩的地方,原因是原告從哪個警局告人
: 就會由哪個警局發通知給你,不管你在哪裡。
: 警局會以告人的人為通知單位,所以最麻煩的就是這裡了。
: 我在台北被告,原告在南部的警局提起告訴告我,
: 導致我必須從台北下去南部作筆錄。
: 因此,這時候可以打電話過去問南部該警局說,
: 是否可以在我這邊就近去做筆錄。
: 比如說我在台北,我就在台北做筆錄就好了?
: 這時候就要看警員好不好了,畢竟有些警員會幫你轉
: 有些警員可能會認為這種案件沒有業績,他不願再多做這一步驟。
: 不過目前好像大部分的警員都有幫版上的鄉民們轉
: 所以可以不用跑太遠。
: 那可不可以不去做警訊筆錄?
: 以專業人士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大家盡量配合,可以節省一些時間。
: 但是也不是每個人都會乖乖去做警訊筆錄,
: 再加上,警察受理案件後,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把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 所以沒到的話,其實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偵查庭檢察官會直接問偵查筆錄,
: 就算警訊筆錄有問過,檢察官也會再問一次他要的內容。
: 畢竟警察問的可能不一定是檢察官要的。
: 所以警訊筆錄是給檢察官一個初步的辦案參考,
: 有部分案件確實不一定有警訊筆錄,檢察官就會在偵查庭中自己問筆錄。
上述的內容中,我必須要引用一個連結,這是上網搜尋之後最簡單明瞭取得本資料
的方式,也是"看起來"應該算有公信力的連結。
https://www.ccpb.gov.tw/main.php?page=office_down&type=19&fg_id=29
上述網址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連結取得方式:google"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第四個
網址點開後可下載doc檔,就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了。這東西是甚麼?就是我們警方
自己自訂的一些偵辦案件的規定。其中第一章第五節"責任區分",第三十條第六項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的責任區分,我擷取文字如下: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
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
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
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
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一般網路上除了詐騙之外,比較常見的像是妨害名譽罪章(公然侮辱、誹謗)、妨害風化(散
佈色情圖片)、妨害秘密等等,大多屬於這個範疇。
所以依照上面的規定,比較常見的狀況是這兩種:
1.原告只知道你的網路ID不知本名:以原告現住所或戶籍地(報案機關為主)管轄,若在無
管轄權的機關報案,則先受理後依照單一窗口案件轉送有管轄權單位偵辦。
此類型的常見於PTT、各大論壇、聊天室等等,因為多半使用暱稱登入留言,因此提告
人無從得知你的真實姓名等資料,所以依據規定中第一點來辦理。
2.原告知道你的本名或相關資料: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地(一般是上網地
為主)的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此類型常見於新聞網頁(像是東森新聞、蘋果新聞等等的網頁下面網友留言版區),因為
很多人都是以自己的臉書去登入做留言動作,提告人可以直接點開你的臉書做查看,
如果是用本名,或者臉書中有其他相關資訊可以讓提告人知道你是誰,並提供給警方,
那就是依照第三點來辦理。
決定好管轄單位之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偵辦,而上段所言中有個狀況:
原告至法院提告的話,被告不一定會收到警方的通知書。
一半對一半錯。
到法院提告或到地檢提告都一樣,案件都只會進入偵查階段,偵查階段主體是檢察官,
所以檢察官可以依照個人喜好作法來選擇:自己發傳票通知,或者交辦給警方偵查。
我自身就接過自己來分局報案的,也接過檢察官交辦的這種案件,做法是接到檢察官
交辦案件之後,就是製作通知書通知被告做筆錄。
至於你收到警方通知書要不要來做筆錄? 坦白說,答案是隨你高興。
警方的通知書沒有強制力,不來也不會怎樣,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兩次通知你不
到案就可以逕行移送地檢偵辦,但最後還是地檢要傳你過去做筆錄。地檢傳你你要不要
到案? 這我想不用說了,不到案你會很糟糕,嚴重的甚至會通緝。
而透露一些消息給各位,文中所提是否可以請他單位警察協助製作筆錄後回傳?
其實可以,沒有規定不行,但是,一般都是靠警察自身的交情來委託朋友代製作的。
老警察比較會有這種人脈,年輕的大多畢業出來集中在北部,所以比較難找人。
至於多久時間內要移送?一般檢察官交辦下來案件是兩個月內要回覆,但是,
"但是"!
兩個月其實不太夠用的。
以我偵辦過的案件為例,一個在PTT上面發生的公然侮辱案件,原告跑去地檢提告,
案件到我手上,我通知原告來做筆錄之後,要發函給PTT請PTT提供被告相關資料。
很遺憾的,PTT這份公文給我拖了一個半月。
公文回覆之後,依據上面的IP位置資料,我要再發文請電信業者提供IP使用人資料,
中華電信還好,跟警方有配合的系統,兩三天就可以得到資料,如果是臺灣大寬頻、
遠傳、甚或BB寬頻、大無畏寬頻等等,那就麻煩了,又是一趟公文往返,也是至少兩
禮拜的時間,甚或拖到兩個月的都有,所以我們手上的公文一定都要展期。
得到這些資料之後,就是通知被告前來做筆錄,通知書出去,被告要不要來沒人知道,
一般第一份通知書出去之後一個禮拜,才會再發第二次通知書,又一個禮拜後確定不
來我們才能逕行移送地檢署。
來,各位聰慧的板友,能不能幫我統計一下上述需要多少時間來偵辦?
更別說文章最開頭,管轄權的問題,受理單位要轉給管轄單位,也需要耗費公文時間。
所以這樣一個簡單的PTT妨害名譽案件,至少,至少,需要三個月的時間。
很多人會怪警察偵辦進度很慢,警察沒效率,拖時間。
我們都是打落牙齒混血吞阿......發個查詢公文整張紙不到一百字(連標題地址),
哪需要多少時間?
會拖時間的不全都是警察阿.....
: 二、"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通知書(傳票)+移轉管轄處理辦法
: 這個就很重要了,偵查庭請務必出席。
: 至於什麼開庭單子沒收到阿,我人不在寄送地址阿....
: 沒關係,我們現在都會很溫馨的打電話通知開庭時間
: 至少大部分的法院都會
: 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一定可以來開庭。
: 要是這時候,負責案件的地檢署並不是在你的所在地,
: 想要移轉到你的所在地的話,可以寫狀紙聲請移轉管轄。
: (不要再跟我講以原就被了,那是民事的概念)
: 雖然我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用這個格式,用一般的A4紙寫也可以,
: 但是請不要跟四叉貓一樣放香香豆。
: https://ppt.cc/nDvK
: 狀紙內容請選 第二個 聲請移轉管轄狀
: 然後送到負責你案件單位的股別書記官
: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在看過評估後
: 會幫你移轉到你要的地點去,而使用此格式會讓我們比較方便作業。
: 三、偵查庭內容簡述
: 原則上,如果是和原告同一個地點的,也許原告會出庭。
: 但是,幾乎只要移轉管轄後的,原告都不會到庭。
: 就算是同一個地點的,版上的這些訴訟大師也幾乎都不太出庭的。
: 『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打贏這場官司,而是在官司的進行中逼你和解
: 然後收取一定金額的和解金。』
: 而這類的案件,在偵查庭開完後,大概八成就是落幕等著收不起訴書。
: 所以,先和解的就輸了,明明就沒做什麼事情的,何必要和解賠錢?
: 因此這段大概簡單說明一下偵查庭應對內容 (亦可參考八卦版置底文章)
: (一)檢察官問話
: 檢察官大概都會問說,這個帳號ID是不是你啊,這段話是不是你打的阿
: 這種事實類型的東西,就毋庸去做什麼爭辯。
: (二)簡單應答原則
: 原則上我們司法人員已經注意到這類的透過網路侵害名譽類型的訴訟
: 有不斷增多的情況。
: 也因此,現在這類案件要成立的可能,我們都更加的審酌和小心。
: 畢竟,侵害名譽和言論自由只有一線之隔。
: 要是判了某個字詞是妨害名譽,代表的就是以後這個字詞就會被定位成
: 侵害名譽的字詞。
: 換個說法,沒有很明顯的事實,這類的罪責是很難成立的。
: 所以可以主張的說法,可以是說"沒有指名道姓,他是自己對號入座"
: "我是抒發個人情緒,而這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
: "我僅對事實做一個陳述,並非指定特定對象"
: "這類的內容在網路上新聞上皆可查獲,並沒有侵犯名譽之虞"
: 講完後,簽完筆錄就可以回家結束你的法院一日遊了。
這邊的內容我沒甚麼好補充的,但是在最下面的部分,我加點東西。
臺灣的法律,很死,死板板的,只有像是葉少爺或者洪仲丘那種全民不爽狀況,又或者像
檢察總長、特偵組那種對立委議員高層官員產生「特殊顧慮」的時候,立委才會急忙忙的
進行修法並三讀通過。
但是臺灣法官是活的,千奇百怪的,林子大了甚麼鳥都有的。
「幹」、「幹你娘」、「他媽的」相信大家時常都聽得到,對這幾句國罵的貶意也都清楚
很抱歉我完整打出來,但我想這對我的說明很重要。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28/34399913/
婦罵小三賤人、五字經,法官力挺
https://ppt.cc/FdD~
罵「幹」判無罪 法官:是生活用語
https://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22/today-so11.htm
「幹」譙辯口頭禪 公然侮辱罰5000元
https://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208/340506
嗆警「他媽的」 語助詞無罪
https://news.tvbs.com.tw/entry/414004
「他媽的」一句話 男子被關7小時
https://ppt.cc/6!2E
【新聞疑義245】主管,也不可罵員工,他媽的?
上面的例子是我剛剛上網搜尋得到的東西。
同樣一句話,不同的法官或檢察官就會有不同的見解,就會造成不一樣的結果。
這就是司法所謂的「自由心證」。
同樣的東西也發生在哪?
「流氓」、「白目」、「你媽超胖」、「頭殼壞去」.......
隨便任何一句你想的到的貶意詞都可以,甚至.......
「你長得好像元斌喔!」
我他媽討厭韓國人,你說我長得像元斌,是不是懷疑我整容? 我告死你!
這也是同樣的「自由心證」,
「原告自己用自己的想法去決定被告所說的(所留言的)是否對自己造成侮辱」
也許我把自由心證用在這個角度,會有些人認為不適合,但對我來說這是一樣的東西。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PTT訟棍,反正丟個餌,自然就會有人來咬,願者上鉤咩。
前文所提,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刑法第311條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這一條是妨害名譽罪章(包含公然侮辱、誹謗)當中的免責條款。
善加利用或許可以收得奇效。
: 做個簡單的結論就是,其實大部分不太需要跑到別的地方去郊遊
: 只是你需要花大概1-2個上午或下午來把這件事情處理掉
: (警訊筆錄+偵查庭)
: 處理起來的時間,其實比和男女朋友出去玩一天的時間花費來得少。
: 重點是在,大家會擔心會慌,這段時間的等待難熬。
: 但是,這些告人的人就是看準大家這一點,所以說在你擔心和慌張的時候
: 提出和解金,讓你覺得好像花錢消災也無所謂。
: 這一和解,這些訴訟大師就贏了,他撤你一個案件,再告10個人
: 這種無本生意,只要有一個人跟他和解,他就算贏。
: 所以我們一直在宣導不要和解。
: 會和解的,而且和解金額到達一定程度,鐵定是真的是有對人家做人身攻擊
: 事證明確的,才需要和解處理。
我在新北刑大的時候接的那件檢察官交辦案件,就是我上面說PTT那一件。
我通知原告來做完警詢筆錄之後,送他到大門口的時候,請了他一根菸,順便聊了一下。
也許抽了菸,聊開了,當我問他為什麼要提告的時候,
原告直接親口跟我說:
「我在準備司法官考試,沒有收入,我需要錢。」
網路留言,真的要多加小心,這種網路訟棍真的越來越多。
他們咬定的就是:你不想浪費時間,而且,你不想留下刑案紀錄。
藉此逼迫你接受和解。
這邊要解釋一下,案件移送到檢察官=>警察單位就會留下「移送」的刑案紀錄。
檢察官起訴到法院=>警察單位就會留下「起訴」的刑案紀錄。
法院法官判決有罪=>警察單位就會留下「判決」的刑案紀錄。
一個完整的刑案紀錄,有上面這三個階段,警察使用的刑案紀錄查詢系統就是查這三個。
移送到地檢之後,檢察官可以有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不受理處分,四種處理方式。
而一般這些訟棍,搶的就是移送=>起訴之間這一段時間。
因為這種微罪,檢察官一般不喜歡起訴,浪費時間人力,大多都會勸解,甚至在開庭的
時候就會問你要不要和解。
和解之後,因為這些案類屬於告訴乃論,訟棍就可以提出撤告,檢察官就可以不起訴或
不受理處分,案件就到這結束。
不起訴之後,「移送」的刑案紀錄也會跟著被消除,忘記經過多久時間後會註銷。
如果你們堅持要拚到底,就要有心理準備,偵查庭""一定""要去開。
因為這種案件是不會有第二次開庭機會的。
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之後一般都是直接分簡易法庭進行簡易判決,這不需要開第二次庭的。
所以一切都是在偵查庭決勝負,除非能提出更多需要調查的東西才有可能重分調查。
所以收到偵查庭傳票,你就要一切都準備好過去,而且講話的時候要有自信,不要
畏畏縮縮,打死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而且是站在理上的,甚至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自己講的
東西是真實的(誹謗罪)、自己講的東西沒有惡意(公然侮辱)。
應該就這些了,祝開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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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8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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