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威廉談職場
_ 資遣並非否定你整個人,真正的你不能光憑工作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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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好聚好散,自由決定去留,這叫「自願離職」。而被資遣、被開除、被逼退,則統稱為「非自願離職」,這是比較婉轉的說法,講白一點就是被炒(魷魚)了。被炒的感覺問我最準,畢竟體驗過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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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的感覺,就像賣東西被退貨;被炒的感覺,就像你從一張白紙被揉成團。掃地出門還算溫柔,有些公司把你當成垃圾,踢出門後,巴不得再補一腳,踢得更遠一點。每當提起這些不光彩的事,心裡還是會有一陣涼意。提心吊膽的情緒日漸變成陰影,但我們都沒意識到這就叫做「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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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段職涯裡莫名其妙背了黑鍋,雖然有洗白,但心裡對這份工作與試圖抹黑我的主管已產生陰影。主管有意無意的施壓、增加工作量,快要失去工作的恐懼感,讓我完全睡不著。白天又得準時到公司,精神變得很渙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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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開始出問題,太過焦慮引起腸躁症,腹瀉不停,三個月瘦了快七公斤。跟公司提出留職停薪,想要請長假休養,卻被一口拒絕,並以組織改組為由變相裁員。離開前,同事送了一箱安素要我好好照顧身體,後來我才知道那是癌症病人在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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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感情對象傷得很深,大可以很灑脫地說,我不再相信愛情,決定單身一輩子;但被工作傷得很深,你沒辦法任性地說不出門工作,寧願關在家裡一輩子,畢竟現實跟經濟壓力不允許我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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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失戀已經夠苦,沒想到失業的打擊更大,連著幾次的離職經驗都非常粗暴,痛苦不亞於外傷。工作能力可以透過訓練來加強不足,或是不斷摸索找到適合的方向,被放到對的位置,有辦法慢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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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自願離職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讓人總是沒來由地恐慌,過度檢討自己、自虐般的鑽牛角尖,那種一事無成,甚至覺得自己一無是處的茫然,卻很難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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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是用比較直接的方式說不適合,並非否定你整個人,其實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不等於整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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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文章收錄在威廉2020全新作品《絕交不可惜,把良善留給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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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作無法定義你是誰 #關於職涯 #離職甘苦談
#絕交不可惜_把良善留給對的人
能夠好聚好散,自由決定去留,這叫「自願離職」。而被資遣、被開除、被逼退,則統稱為「非自願離職」,這是比較婉轉的說法,講白一點就是被炒(魷魚)了。被炒的感覺問我最準,畢竟體驗過四次。被炒的感覺,就像賣東西被退貨;被炒的感覺,就像你從一張白紙被揉成團。掃地出門還算溫柔,有些公司把你當成垃圾,踢出門後,巴不得再補一腳,踢得更遠一點。
原本意氣風發卻被當成廢物扔棄,對我所造成的陰影很深、很深,深到即便換新工作,做得好好的,提起這件不光彩的事,心裡還是會有一陣涼意。提心吊膽的情緒日漸變成陰影,但我們都沒意識到這就叫做「創傷」。
第一次被炒,是因為惡意陷害,同事將私人的對話記錄公開,讓我被公司開除。第二次被炒,是新來的主管想找自己信得過的人進公司,百般刁難後,以不適任為由請我當天離開。第三次被炒最難受,我一直很積極正向的面對工作,卻莫名其妙背了黑鍋,雖然有洗白,但心裡對這份工作與試圖抹黑我的主管已產生陰影。
於是我開始害怕上班,主管有意無意的施壓,增加工作量是一種警訊,快要失去工作的恐懼感,讓我完全睡不著。白天又得準時到公司,精神變得很渙散。身體開始出問題,太過焦慮引起腸躁症,腹瀉不停,三個月瘦了快七公斤,聽起來很像瘦身廣告,但完全開心不起來,瘦到連自己都怕。
跟公司提出留職停薪,想要請長假休養,卻被一口拒絕,主管說公司不接受留停申請,以組織改組為由,變相裁員,電話裡還不忘提醒說,這是他跟另外一位主管的決定,請我不要去煩別人,自己識相一點。離開前,同事送了一箱安素,要我好好照顧身體,後來我才知道那是癌症病人在喝的。
以為失戀已經夠苦了,沒想到失業帶來的打擊更大,連著幾次的離職經驗都非常粗暴,痛苦不亞於外傷。工作能力可以透過訓練來加強不足,或是不斷摸索找到適合的方向,被放到對的位置,有辦法慢慢修正。但非自願離職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卻很難復原。
離職之後,我一整個月不跟任何人聯絡,什麼壞念頭都想過,母親打電話來關心,我忍不住嚎啕大哭說:「我沒有不認真,但為什麼每次都這樣,為什麼。」被感情對象傷得很深,大可以很灑脫地說,我不再相信愛情,決定單身一輩子;但被工作傷得很深,你沒辦法任性地說不出門工作,寧願關在家裡一輩子,現實跟經濟壓力不允許我這樣做。
進入社會後,我幾乎把所有的時間跟精力都投入工作,把工作當成全部,一旦引來創傷會更難痊癒。從高處摔下的失落感,是我不快樂的來源。而家人的關心,曾經很喜歡做的事、相處的人,在我低潮時變成最有效的藥方,多虧有這些力量,我才能修復自己,重回職場,一年之後升上總編輯,負責台灣最大的流行網站營運。這份工作最終因為理念不合,而再次嚐到非自願離職,這是我人生第四次被資遣,但這一回我的心卻顯得平靜異常。
我遇過很多感到痛苦卻開不了口提離職,或是離職後走不出傷痛的人,深怕沒了工作就沒了全世界。太過在意別人的眼光跟評價,而不顧自己快不快樂、喜歡不喜歡這個環境。
無關成功或失敗,你可以熱愛你的工作,但一定要更熱愛你的生活,人一輩子要活得精彩,不能只有工作。工作早晚會退休,生活可是一輩子。要知道因為工作而帶來的光環並不屬於你,真正能發光的是你的本質,跟你對理想生活的種種追求。
#被資遣是用比較直接的方式跟你說不適合,
#並非否定你整個人,
#最重要的是面對工作與生活的心態。
#被壓力擊垮的時候,
#真正能修復你的是充實而精彩的生活,
#而不是更多的工作。
最完美的平衡是一天二十四小時,八小時專注工作,八小時好好休息,剩下的八小時想辦法把人生經營得充實。工作、生活跟休息可以拼成人生的圓,如果這三個點施力得當,它會變成一個正三角形。我們都知道,正三角形的力量是最穩定的,三者平衡的人生才不會因誰而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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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絕交不可惜,把良善留給對的人》。作者威廉(William Tseng),是臉書粉專Psycho.doc 精神科觀察日記的經營者,亦為廣告製作人跟造型師,去年寫了一本《最後下班的人,先離職》,引起了許多迴響。
今年,他出版的《絕交不可惜,把良善留給對的人》這本書裡,提到了各種關係。職場的、親情的、愛情的,甚至是我們與「網路」的關係。
在挑書摘時,本來想分享〈我有的時間不多,但願意全部給你〉談父母與子女的這篇,在母親節剛過的今天,讀起來特別有感觸。不過,相信此刻大家都回到了工作崗位上,這一篇談論離職創傷的內文,相信也能提供大家不少的思考空間。祝大家這一週都平安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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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悅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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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周財富網>>勞工該知道》被開除,千萬要討「非自願離職書」!才可能有失業津貼、健保費補助】
剛加入新創公司不久的小葵,回憶某天早上被叫進會議室後,聽到的消息真的是讓小葵措手不及…
原來是公司已籌措不到資金,這個月底將先歇業,請同事們回家吃自己了。小葵除了接受這個晴天霹靂的事實以外,還能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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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dtoseooqd (大和大熊)》之銘言:
: 前天公司辦了一個聚會(唱歌)
: 但我們公司另一個部門的一名同事沒去(我們部門的人也幾乎沒去)
: 總經理很不高興,叫另一個部門的主管開除我那名同事(之後搞不好我也...)
: 我想因為唱歌沒去這種理由被開除實在太可笑了...
以我的認為啦,沒有去唱歌就被開除,應該不是主因,只是導火線而已,
大概你們總經理本身也對該同事有偏見或相處不好,才會找這樣的藉口開除人,
所以上級主管有開除人的權利,的確可以要求員工被資遣,
雖然勞動基準法是規定要在第十一條的情況下才可以資遣,
但是實務上很多公司都是看你不高興就直接叫你回家吃自己,所以人際關係要打好. @@"
: 想請問版眾,我這名同事才剛任滿4個月,已經過了試用期。
: 且沒有簽自願離職書(他今天直接被請回家)
: 這樣是不是可以跟公司主張要求資遺費?
: 如果公司不肯付是要跟勞工局申訴嗎?
可以,由公司主動要求員工離職的都算是非自願離職,
但是強烈建議要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再走,這很非常重要,
關乎你是否可以拿資遣費跟失業津貼,所以還是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才交接離職,
如果不拿就離職,小心公司會說你無故連續曠職三日予以開除,
那你資遣費跟失業津貼就都拿不到了.
(此離職證明書只要在離職原因上,可以看出來是公司主動要求你離職就可以了)
: 他工作未滿一年,所以失業救濟我想應該是拿不到...
: 搞不好我過幾天也會用到,拜託好心的版眾回答。
: <(_ _)>
要領取失業津貼的要件是,在你離職日起算三年之內,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
斷斷續續的投保也行,只要三年內合計滿一年且非自願性離職就達到請領要件,
所以你只要三年內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且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就達到申請要件.
用使要件去看看你同事是否符合要件,還要記得要叫你同事要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之後再離職,如果不給建議是最好繼續工作,記得有工作就可以要求拿薪水.
另外你同事應該是適用勞退新制,所以每工作一年有半個月的資遣費,
工作四個月左右,所以大概有0.16個月的資遣費可以拿,要不要爭取看個人,
因為這個金額實在不大,爭吵的效益不高,不過資方不給鐵定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反正勞工局申訴來開會也不用花錢,可以利用的行政機關資源就盡量利用.
(ps: 舊制資遣費才是每工作ㄧ年有一個月資遣費,若是年資有新舊制交替,
則資遣費分開計算之後加總,就是你可以領取的總資遣費,
but這部份法條我懶的列出,有需要的話我再說明)
以上是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以下附上我前述所說之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這是資遣要件)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是開除要件)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名 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公布 )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這是請領就業保險要件)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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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9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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