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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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描述性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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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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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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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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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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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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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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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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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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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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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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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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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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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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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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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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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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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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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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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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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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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榮耀入選亞運 中國整治網遊 恐扼殺電競選手 王者榮耀入選杭州亞運會的電競比賽項目。(取材自環球時報)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8日公布八款入選2022年杭州亞運會的電競比賽項目,其中包括「傳說對決(王者榮耀海外版)」等遊戲。由於正值中國強力執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網遊」,引來輿論質疑「政策跟不上潮流」、「恐難從小培養選手」。也有電競人士認為,遊戲與電競本有區別,培養選手與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遊之間並不衝突。 紅星新聞報導,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官網8日公布八款入選2022年第19屆杭州亞運會的電競比賽項目,其中包括「傳說對決(王者榮耀海外版)」、「刀塔2」、「夢三國2」、「FIFA」、「爐石傳說」、「英雄聯盟」、「PUBG手游版(和平精英)」和「街霸5」等。 由於公布時刻正值中國官方強力整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期間, 多個國內知名電競賽事要求選手需滿18周歲才能參加比賽。有網民質疑,電競選手需要從小培養,國家又嚴格限制了未成年人網遊的時間,可能因此造成電競選手斷層,扼殺了中國電競運動及產業的發展。 報導引述國內某高校電競專業學生小惠表示,一般來說,電子競技選手的黃金年齡是16歲到20歲,且從12歲或者13歲就要開始進行系統性的遊戲訓練,整個電競行業也是以青訓為核心進行運轉的。 重慶市電子競技協會成員李先生則認為,電子競技應優先服務於成年人,由成年人的經驗去引導未成年人認識電競。且遊戲與電競是有區別的。也許防沉迷相關政策對俱樂部或希望孩子打職業的家長有衝擊,但它更多的是讓這個行業有所規範。 另環球時報引述美國波士頓大學「每日自由新聞報」網站8日一篇文章指出,中國最近下發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玩網絡遊戲時間的通知,在英語媒體對該新規的相關描述中,存在著一種壓倒性的偏見。與2011年南韓通過類似立法時的報導相比,這種充斥著「打壓」和「加強控制」等詞彙的偏見就更加明顯。作者尼克·斯佩蘭薩說,他不完全認同中國政府的做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他認同西方媒體不公平和恐華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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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性騷擾
【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
|腳本:歡歡
|編輯: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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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集參考資料 】
→ 動視暴雪涉性別歧視 放任女員工被性騷!加州政府怒提告:https://bit.ly/2WFCAa5
→ 不尊重女性!動視暴雪因性別歧視遭加州政府機構起訴:https://bit.ly/3jhyixt
→ 暴雪跌落神壇…性騷擾風暴+淬煉重生悲劇 粉絲憤:滿腦子只有錢:https://bit.ly/3Ca8h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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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視暴雪員工發起罷工爭取權益 CEO為性騷醜聞提5項改革措施:https://bit.ly/2WL0a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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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月初的時候,電影《自由之心》的劇作家約翰·雷利,在洛杉磯時報上面撰文,希望華納媒體公司考慮把《亂世佳人》從輪播的清單中拿掉。
約翰·雷利認為,這部電影的主要場景是那時候支持蓄奴的美國南方,這部片忽視了奴隸制的殘酷,美化了南部地區,會加強觀眾對有色人種的偏見;不過當時的時代背景就是這樣,而且這個電影是在講女主角的個性堅毅,想盡辦法幫家人幫自己活下去,是很重要的女權電影耶。它只是拿那個時代做背景,蓄奴又不是重點。
考慮到故事的時空背景,跟拍攝時的時空背景。會出現這樣的內容不是很正常嗎?南北戰爭的南方就是還有在蓄奴啊,就算是拍攝、播出的期間,美國的種族隔離政策都還沒結束咧。
按照這個邏輯,我們現在爭取女性權益,是不是所有以前有提到女性都只要嫁人就好的作品也通通都要下架?什麼傲慢與偏見啊、簡愛啊、咆哮山莊啊,全部都要下架嗎?
當政治正確推廣成這樣到底誰會開心?
總之 HBO 的串流平台 HBO Max還是下架《亂世佳人》,他們是說不解釋或者譴責電影裡面對種族主義的描述,就把影片繼續留在平台上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華納之前在一些早期製作的動畫片前面會先播一個片頭告訴大家,「大家接下來看到的內容,有以前美國社會非常常見的種族偏見,這些偏見在現在跟當年都是錯的,也並不代表華納兄弟現在對社會的看法。但是這些內容還是會被按照原樣播出,因為如果我們做了任何改動,就等於是在說這些偏見從來沒有存在過。」
這才真的是面對過去所有作品最好的態度,你不能假裝歷史它不存在。雖然說現在這件事吵這麼兇,我知道大家都會怕,但是也不能激烈到要回頭去修改歷史吧。
大家也不應該用現代的標準去規範過去的作品,要用新的角度去詮釋、解讀都沒什麼關係,但是要用現在的價值觀來判斷這些作品該不該存在就有點太超過了。而且政治正確到這種程度也只是會讓其他人覺得討厭而已,對於爭取權益其實也沒有幫助。
在反歧視風潮之下,經典電影《亂世佳人》被下架,你認為這是合理糾錯還是矯枉過正?歡迎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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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莉絲‧孟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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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若 #小說 #諾貝爾文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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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們講述了艾莉絲.孟若的小說〈浮橋〉,尼爾和金妮這對夫妻陷入了緊張關係,尼爾將太太獨自留在車上;
而金妮突然有了尿意,躲進玉米田小解,回來後遇到一位小鮮肉瑞克。瑞克開始與金妮攀談。
這對初次邂逅的男女,討論了一件奇怪的事:
「是嗎?」他說:「我也不戴錶。我從沒見過也不戴錶的人。」
她說:「對,從來不戴。」
「我也是。從來就不戴。我不知道為什麼。從來不想戴。就像,我好像本來就知道時間。差個一兩分鐘上下。頂多五分鐘。有時餐館顧客問我,你知道幾點嗎,我就告訴他們。他們根本沒注意到我沒戴錶。廚房有鐘,我一有空就去查看。從沒一次我得進去跟他們更正的。」
「我也曾經能那樣,偶爾。」金妮說:「我猜若從不戴錶,你會發展出一種感覺來。」
「是啊,真的會。」
「那你說現在幾點了?」
他們討論手錶?當然不是。他們在討論時間?討論現在幾點?可能也不是。
他們真正在討論的,絕非時間本身,而是一種「特異功能」:對自然韻律的感知。
他們這種人自有其「體內時計」,這種器械不是規範日常作息的鐘錶,而是向自然敞開、向人的本性敞開。
伊格言說,他們「心跳同於自然」。
於是當金妮的丈夫把她留在車內,獨自到屋內作客(他們正在屋內算命),
他不會知道屋外也正發生一場命定的,未曾預料的意外──金妮和瑞克的邂逅。
對,尼爾當然不會知道,因為尼爾並不是這種「心跳同於自然」的人。
然後在屋外,瑞克將金妮帶上車,開車前往他自己的秘密私房景點,一座橫跨於沼澤上的浮橋:
橋身輕微移動讓她想像所有這些樹和蘆葦田都都安在淺碟子上的土裡,而路是條漂浮的土絲帶,下面都是水。水彷彿這麼靜止,但又不可能是靜止的,因為如果你拿眼盯住一顆星的水影,就看得出那星是怎麼眨動變形又溜出視線。然後又回來了──但可能不是同一顆。
直到這時她才發現沒有了帽子。她下車小便時沒戴,還有她和瑞克講話時也沒戴。麥特講笑話時,她坐在車裡頭靠椅背眼睛閉上也沒戴。她一定把帽子掉在玉米田裡,而慌張中就把它留在那裡了。
伊格言分析,被丟失的帽子顯然隱喻著金妮過去那循規蹈矩的人生、正常無比的文明生活──但這隱喻的威力或許還不如在它之前段那關乎水流與星群的描述。
暗夜中,黑暗正被更巨大的黑暗吞噬,而浮橋邊,沼澤水面恍若靜止,但不盡然。
當你凝視著水面上的星星,那星星可能在難以察覺的極細微波動中移動或隱沒,而後復現──但可能不是同一顆。
伊格言如此形容:
這是一段奇異的述寫。如同海面上漂流的瓶中信,這鏡頭顯然極其安靜,但其內容物又如此「有戲」,如此喧嘩,充滿張力。那「不知是否是同一顆星星」的想法(一段小小的哲思,一段微縮的辯證)投射出某種虛幻感,而「水面搖盪中的星群」之實景,同樣予人虛幻之感。那不是星星本身,那只是星光稍縱即逝的倒影;那不僅僅是虛幻,那是雙重的虛幻。幻視之中,一切實存之物皆彷彿蜃影。讀者與小說主角老婦金妮在此結伴步上了浮橋,意外的旅途;而正是這神秘時刻的初現預示了下一個神秘時刻:一個吻。夜裡浮橋上,男孩與老婦的深情一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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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Readmoo專訪1:如果在YouTube,一個小說家
https://news.readmoo.com/2020/01/07/200107-interview-with-egoyan/
Readmoo專訪2:那些關於孤寂的問題,以及......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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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