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監護權 #親權酌定
在這離婚率高居不下的時代,離婚是一個問題,小孩誰照顧又是一個問題。以前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現在法官到底用什麼標準來斷家務事呢?千呼萬喚之下,吉律們用簡單的故事,簡單的幾張圖,簡單的告訴大家,法官到底怎麼決定的!
吉律您好:
妻子跟我決定要離婚了,婚姻關係中有3個孩子,但是小孩跟誰一直沒辦法協議,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呢?如果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判斷呢?
❓要如何單獨由一方行使親權(取得子女單獨監護權)呢?
🎸民法規定可以請求法院裁定:
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稱「監護權」),不能達成協議時,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之。
❓法官怎麼判斷的呢?
🎸社工人員之訪視最為關鍵: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看了很多的判決,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就是監護權),法院都會請社工人員去訪視,那法院多數的判斷結果,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作為監護權判給誰的關鍵。
🎸社工人員判斷的標準:
(1)父母照顧子女意願;
(2)子女受監護意願;
(3)對子女身心需求與生活情況的了解;
(4)撫育子女之時間、環境;
(5)對子女就學態度、就醫陪伴狀況及未來照顧計畫;
(6)子女與家庭成員互動、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之支持;
(7)過去照顧兒少經驗之不當情事與探視權、撫養費用之安排。
❕❕❕最後還是提醒,監護權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費用及其方式」
法院決定子女監護問題時,不完全受當事人主張的影響,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有可能還是維持共同監護;也有可能雙方都不會是子女的監護人,但是雙方都還是要負擔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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