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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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修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對抗毒品與國際同步,在對抗毒品的戰爭中,民進黨不能也沒有缺席!】
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於2016年之全國反毒會議上曾經宣示,我們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就是第一要務;隨即在2017年,更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作成303個點次的決議,交由各機關逐一推動落實,反毒工作即成為政府讓人民安居樂業中最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
隨著行政院於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與「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台灣對於反毒的戰爭邁入了新的紀元。我們了解民意對於販毒的人危害社會的情形有多麼的深惡痛絕,也體察到那些被毒品纏身而不能脫離的毒癮者的痛苦。因此立法院在這一波的修法中,以「寬嚴並濟」的精神出發,採「重罪重懲、輕罪寬柔」,以健全的法制,向台灣社會宣告建立「無毒家園」的決心。
首先,對於毒販「重罪重懲」,是打擊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環節,我們透過這一次修法,不僅大幅提高販毒的刑期及罰金,尤其對於販賣致死率超高的混合式毒品,或販賣毒品給懷孕婦女、未成年人的毒販,更不能容忍,予以加重其刑;且為了杜絕毒販的僥倖心理,我們不僅要沒收毒販的販毒所得,也可一併擴大沒收毒販其餘違法所得的財產,在在大聲的向毒販宣示,只要敢在台灣境內販毒,我們絕對「痛打」!
再者,阻絕毒品於境外,是對抗毒品犯罪的第一道防線,而在全球新興毒品氾濫的情勢中,決定什麼物質要當作毒品來列管即決定了我國的毒品防線的密度,如果我國審議毒品的程序只能一次、一次的討論,實在趕不上國際新興毒品的變化,在這一次的修法,我們參考了聯合國、日本及其他先進國家列管毒品的方式,讓已經在其他國家氾濫或聯合國已經通報的新興毒品,就算還沒有出現在我國的境內,經過審議機制,我們也可以提前列管,讓第一線的查緝人員澈底的將毒品攔截在邊境之外。
另外,我們認為要澈底根除吸毒者的問題,一定得從幫助他們戒除毒癮的部分著手,我們過往實務對於吸毒的人,採取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隔離的手段,或者讓他們去接受藥癮的治療,希望能藉此讓他們成功戒除毒癮,但後來證明,隔離或接受藥癮治療並非對每一個吸毒者都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吸毒的原因有千百種,每一個人對毒品的依賴性也都不一樣,然而讓所有的吸毒者完全脫離所處的家庭、工作或破壞原本所依賴的生活規律或重心,甚至斷了經濟來源,會讓其失去回歸社會的正面能量,這是會把這些人再往毒品的環境推,而加劇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毒品問題。因此,我們在這一部分修法,思考並彈性運用司法處遇,以最適當的方式,使深陷毒品危害之年輕人及弱勢民眾,幫助其戒除毒癮,並回歸社會,讓陽光照進不被關懷的社會底層角落的民眾身上。
這個會期,立法院為守護國人之身心健康、免於毒害,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制面,三讀通過了20個條文,在這個立法過程,許多個人或團體,對於毒品法制都有不同面向的思考與觀點,要逐一推動修法,實屬不易。
反毒的戰爭沒有終點,我們一直在守護這塊土地,希望國人同胞可以看見民進黨對台灣的付出與的用心,讓我們在小英政府的帶領下,攜手協力,共同贏得「無毒家園」亮麗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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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阻絕毒品於境外,是對抗毒品犯罪的第一道防線,而在全球新興毒品氾濫的情勢中,決定什麼物質要當作毒品來列管即決定了我國的毒品防線的密度,如果我國審議毒品的程序只能一次、一次的討論,實在趕不上國際新興毒品的變化,在這一次的修法,我們參考了聯合國、日本及其他先進國家列管毒品的方式,讓已經在其他國家氾濫或聯合國已經通報的新興毒品,就算還沒有出現在我國的境內,經過審議機制,我們也可以提前列管,讓第一線的查緝人員澈底的將毒品攔截在邊境之外。
另外,我們認為要澈底根除吸毒者的問題,一定得從幫助他們戒除毒癮的部分著手,我們過往實務對於吸毒的人,採取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隔離的手段,或者讓他們去接受藥癮的治療,希望能藉此讓他們成功戒除毒癮,但後來證明,隔離或接受藥癮治療並非對每一個吸毒者都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吸毒的原因有千百種,每一個人對毒品的依賴性也都不一樣,然而讓所有的吸毒者完全脫離所處的家庭、工作或破壞原本所依賴的生活規律或重心,甚至斷了經濟來源,會讓其失去回歸社會的正面能量,這是會把這些人再往毒品的環境推,而加劇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毒品問題。因此,我們在這一部分修法,思考並彈性運用司法處遇,以最適當的方式,使深陷毒品危害之年輕人及弱勢民眾,幫助其戒除毒癮,並回歸社會,讓陽光照進不被關懷的社會底層角落的民眾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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