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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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戒癮治療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柯建銘次子柯鈞耀吸食大麻膏 檢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
嗯一堆發言又要說
綠色是原諒的顏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進黨除外,
我覺得這個事情嘴這個實在沒意思。
法院跟地檢署對販賣、運輸毒品都判很重,
但對「吸食」,都是把他當成病人,
需要的不是關,而是戒掉毒癮,
所以碰到吸食,特別是第一次被抓到,
通常是用「緩起訴」+「戒癮治療」處理,
不用關,
當然有些比較難戒的,就會送新店勒戒所,
至少進去50天,觀察沒問題了,再出來,
給一個不起訴,
這算是多年以來的標配了,
柯男這個案子,就是這樣處理,
沒比較輕,也沒比較重,
那些嘴的網友,
可能連一般行情是什麼,都不知道呢!
其實大麻這個東西,成癮性真的很低,
法界都有在討論
既然沒什麼成癮性,還需要送戒癮治療嗎?
所以呢這個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點,
如果看到是誰的小孩就牙起來,
施主你要不要問你自己
綠色是不是讓你憤怒的顏色啊?
你是西班牙牛嗎?
#要嘴輕重之前先搞清楚一般行情在哪裡
#我以為這是基本常識
#綠色是讓你牙起來的顏色
觀察勒戒戒癮治療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條件的緩刑搭配戒癮治療,效果遠大於強制治療】
林式穀醫師也提到毒癮跟菸品、咖啡一樣會影響大腦的感官進而造成物質成癮,都算是疾病的一種。並且以糖尿病舉例,提到毒癮跟糖尿病其實都是「慢性且具復發性的疾病」,如果強制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他當下症狀當然會減輕,但是一但他離開被控制的環境,很容易又會復發。
有如將毒品成癮者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一但離開勒戒的環境、回到他原有的生活方式就很容易故態復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癮 #糖尿病 法操FOLLAW